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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综述

时间:2012-12-12   来源:江苏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10月11日,由浙江、上海和江苏三省市法学会主办,江苏省法学会承办,徐州市委政法委、徐州市法学会协办的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在江苏省徐州市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创新与法治保障”。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清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讲话;徐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夏文达致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学会副会长朱华仁主持论坛开幕式和主题报告会;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陈金鑫、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分别主持论坛专题交流;省委政法委巡视员、省法学会副会长吴乐勇主持闭幕式,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方为南作论坛小结。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民营企业最多、民间融资最活跃且金融体制瓶颈显现最突出的地区之一。探讨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创新与法治保障问题,对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非常必要,也是当下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鉴于论坛主题的重要性和现实针对性,本届论坛征文得到长三角地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响应,共收到论文397篇。秉承长三角法学论坛一贯坚持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宗旨,论坛主办方精选了能够对我国现实问题确有回应并提出具体对策建议的86篇论文参会交流,邀请长三角区域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和金融机构代表共150多人参加论坛。论坛还对参会论文进行了评奖,共评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21篇。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本届论坛成果丰硕,论文质量较高,有益于推进国家及地方金融法治建设。

  论坛邀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倪受彬教授、浙江省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马兴分别作了题为《资本市场法的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半年来的实践总结》的主题报告。论坛还邀请10位代表围绕“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如何服务金融创新”两个专题作了交流发言,邀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4位专家点评专题发言,并安排了专家与代表互动发言,从而将本届论坛主题所涉及的问题基本涵盖并阐述得更为深刻,为政府及司法实务部门提出了若干有价值的对策与建议。

  现将本届论坛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一、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研究

  民间融资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社会资金供求矛盾等方面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但是,由于法律监管和法律规制的缺失,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灰色地带,引发各类社会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与会专家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深刻分析了我国民间融资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登记制度、非吸储类放贷人法律制度、合会规制、合同制度、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民间融资组织机构及服务机构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对策与建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以浙江为例,从总体视角分析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认为民间融资为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有着积极作用,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纠缠一起,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显现对民间融资行为事先行政干预、风险预警与干预措施的短缺,民间融资的管理处于相对不足。并从民间融资现状和问题出发,依据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监管的分工原则,建议确立以政府指派机构主管民间融资工作,通过建立协助配合机制、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信息监测制度、民间融资的备案登记制度、风险预警与干预制度,科学扩大贷款公司数量和业务能力,深化民间融资组织体系建设,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序管理民间融资活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国平教授、周琳静博士认为,世界各国的非吸储类放贷人法律制度在放贷主体、放贷许可、放贷利率、放贷监管以及放贷人市场退出等重要方面,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我国非吸储放贷人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制度体系不完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监管制度针对性不强、市场退出机制缺失等许多不足。目前,我国应适当降低放贷人的准入门槛以回应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在针对不同层次放贷人进行差异化监管的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放贷人市场退出机制,从而立足具体国情尽快构建起放贷人法律制度体系。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李磊副教授从我国营利性民间借贷存在诸多缺陷着手,提出了从借贷主体准入条件问题、借贷利率问题、法律责任问题和民间借贷的行业自律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相关法律规制。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秦康美副教授从民间借贷阳光化视角提出了需要在立法上对主体、利率进行规制,其中主体规制不仅包括对放款主体放开承认,还应包括对中介主体的积极培育,民间借贷中的放款主体宜区分民事与商事主体,对于商事放款主体和中介主体宜采市场准入,而对于民事放款主体宜采自由原则;民间借贷利率规制应区分消费型借贷和商业型借贷,对于消费型借贷应实行弱者保护的限制利率条款,对于商业型借贷应实行利率市场化原则等。

  二、关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长三角地区中小微企业众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特殊的战略地位。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局势,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深受影响。在各种制约性因素中,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与会专家学者分析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表现及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倪受彬教授在《资本市场法的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主题报告中指出,我国小企业的存活率很低,而作为一国经济体“毛细血管”的小企业供血不足和低存活率势必对整个经济体影响巨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在于如下几个原因:一是小企业融资难是诸多因素交织和相互影响的结果;二是小企业融资难与我国的产业结构布局存在高度关联;三是应将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纳入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政治态度、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的演化历史中来认识;四是政策和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五是我国的金融市场依然处于金融抑制状态;六是小企业融资难也来源于其自身资产信用弱、内部治理上“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特征。倪受彬教授进而分析了美国《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的立法经验,提出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改革建议:一是与传统的债权(如贷款)融资相比,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安排比较适合小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治理特征;二是立法和司法要从债权人保护为首要考虑向鼓励投资为其首要出发点转变;三是应将非正规金融安排纳入法制轨道;四是通过构建合格投资者制度,过滤小企业融资风险;五是通过委托资产投资管理制度激活小企业融资的投融体制;六是吸收国外市场上“审计保险”、“公众融资平台”等微观制度和经验,减少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高华在《营造优良法制环境,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一文中认为,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之所以如此,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缺乏完善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二是扶持政策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三是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四是法律执行环境差等。为此,治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症结的法治路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健全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建立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三是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四是引导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五是强化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服务;    六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也有文章从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某些具体制度探讨如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看似视角较小,但颇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某个具体问题有借鉴意义。如浙江省星韵律师事务所赵寻律师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手段之一的集合票据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认为有必要建立法律风险缓释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债权人介入制度、内化的信用评级体系、详尽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以及债券兑付风险预警机制,并强化中小企业的内、外部增信,将集合票据与信托相结合,设立偿债基金等保障措施。还有学者从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融资服务主体、抵押贷款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纠纷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诉讼纠纷,关系到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来自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通过调研和司法实践较为深刻地分析了民间融资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司法应对,提出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多部门协作机制、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化解与预防机制等若干对策建议。既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实践提供对策与建议,也为民间融资提供法治保障环境,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江南、徐子良、杨恩乾、倪春等法官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数据调查,分析了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和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降低民间借贷交易风险和成本;二是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三是完善多部门配合衔接机制;四是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预警和矛盾化解机制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分析了江苏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三高”、“一低”的基本态势,即发案率高、标的额高、应诉不积极高和调解撤诉率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违规借贷现象严重、投机性突出、事实审查认定难度大、民间借贷与其他纠纷案件关联度大、相关部门协作不畅、案件执行难等。并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二是完善民间借贷相关立法;三是降低保护利息程度,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四是进一步开放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社会资金回归正规金融体系;五是加强市场监管;六是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尤其公检法之间的协作等。

  也有文章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涉诉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民安法官通过对浙江省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涉诉情况的调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和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经营发展和法院审理涉及此类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虽说此调查报告具有地方性,但对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以及司法审判实践均具有借鉴意义。

  还有文章分析了民间借贷关联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的区别以及审理民间借贷关联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潘军锋法官结合自身司法实践,认为民间借贷关联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紧密相联,涵盖房地产、担保、合伙、婚姻等各个领域。民间借贷关联案件属于合同联立或隐藏行为的范畴,需要根据各自的要件予以分别认定。由于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关联事件缺乏相应的监管,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协力,有效防范脱法行为。

  四、关于集资类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在我国现有金融体制环境下,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容易存在纠结。民间融资涉及的刑事部分多为集资类犯罪问题,也最容易引起争议。因此,这一领域的研究对于厘清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非常重要,也直接关系到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来自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结合司法实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集资类犯罪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在民间融资的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提出了许多独特的见解和观点。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尽量避免民间融资规制过度依赖刑法功能,对集资类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慎思,以避免打击民间融资的正常发展而导致其逆向发展。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晓林及桂万先、金卫东等检察官在《集资类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一文中认为,面对由多种因素导致的集资类犯罪,仅依赖于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显然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有必要对当下处理集资类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慎思。我国集资类犯罪刑事政策主要存在如下不足:一是定位存在片面;二是刑事政策入罪扩大化倾向;三是“重处罚轻预防”。为此,提出如下完善对策:一是转变重刑主义理念,确定社会综合治理定位;二是采取适度的轻刑化政策;三是采取以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四是建立健全综合性治理工作模式;五是建立民生优先的案件处理机制。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汪佳法官认为,由于我国基础金融立法的缺陷,法律对民间融资的规制过度依赖刑法功能来实现,非法集资成为高悬于民间融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治理非法集资的刑事司法活动暴露出立法和司法当中的诸多问题,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边界不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界定模糊,对非法集资的认定存在客观归罪的弱化倾向等。严刑峻法并未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反而遭受对正常民间融资活动扩大化打击的质疑,说明刑事手段绝非治理民间融资乱象的根本之策。在金融体制改革探索中,刑法应当转变管控为主的思路,充分发挥谦抑精神,准确界定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厘清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边界;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严厉打击集资犯罪;对罪与非罪边缘模糊的案件采取审慎司法态度。

  也有代表对民间融资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颇有参考价值。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周庶明、潘蔚法官认为,涉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产生有其根本原因,作为司法机关来说,应结合涉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中相关阶段所产生的难点问题分别进行探讨和分析,并从解决涉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源头入手,慎重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尊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调解事实,坚持公平对待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原则,并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事先预防,从而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江蓉法官认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遇到的刑民交叉问题应有新的审理思路,对于程序选择和有关合同效力问题应当更加从鼓励诚信和交易安全角度考虑。

  五、关于金融改革与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体制改革是确保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关键。国务院不久前批准了《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了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长三角地区区位优势明显,既有良好的基础,又有拓展的空间,在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应当有所作为,走在全国前列。

  鉴于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领域探索先行一步,论坛专门邀请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马兴作《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半年来的实践总结》主题报告。他认为开展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为破解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两多两难”问题提供了一把金钥匙,畅通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渠道,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借鉴;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运作规范化和阳光化,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将为中国下一阶段的金融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同时,他还分析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情况:一是积极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和阳光化;二是大力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三是多渠道破解“两难”问题,比如建设温州金融改革广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四是切实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五是建立健全金融综合改革保障体系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下一步工作打算,归纳为“四个三”:一是发展三类机构,包括发展民资银行板块、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非银行机构、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二是完善三项制度,包括制订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制订地方金融监管暂行办法、继续做好“温州指数”发布,准确掌握社会资金的供求情况;三是建设三大平台,包括完善各县(市、区)金融产业平台、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完善民间借贷平台;四是拓展三大领域,包括拓展农村金融改革领域、拓展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领域、拓展对台合作领域。

  有学者从借鉴国外经验论及我国金融监管及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南京晓庄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李昌庚教授认为,在金融暨经济自由化较低和法治化程度不高的双重作用下,中国金融市场本身就存在不健康因素。通过强权推导并以牺牲部分权利代价而留下隐患的经济发展,一旦公民权利诉求的高涨、知情权的表达以及法治化程度的提高,都有可能将隐性的金融暨经济风险暴露出来。中国的金融风险主要不是来自金融市场本身,而是源于金融体制限制并异化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这体制性摩擦的金融暨经济风险恰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或难以解决的。中国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金融体制性变革,通过一定的可承受的风险代价获得体制性障碍突破,为金融市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还有专家学者从金融体制改革中某些具体制度完善着手,为规范民间融资、促进金融创新提供有效途径和手段。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爱蓓在《私募股权融资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认为,私募股权融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私募股权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股权的流通机制、私募股权融资的监管机制等都需要有相应的依据,这些操作性规范不仅需要中央立法,也考验地方立法者的立法智慧,需要不断深入实践和发现问题,出台地方性《私募股权融资条例》,为整合全国性规范提供前期基础。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朱小川研究员在《银行业消费者的投诉制度改革》一文中,通过对上海银行业消费者投诉调查以及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机制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改善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制度的建议:一是金融机构应及时建立并公布制定的投诉管理制度;二是银行业自律组织应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重视消费者投诉要求;三是构建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四是推动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教育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法律部主任曹安俊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及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探索》一文中深入分析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了建立健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一是从机构定位上要加以明确;二是从经营监管主体上要进一步界定;三是从金融服务和创新方面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四是从地方金融稳定方面,各级政府要担当责任;五是要加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治理结构等。上述建议对构筑健康有序的民间融资市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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