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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举办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研讨会

时间:2019-01-22   来源:河南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qsr

1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举办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研讨会

  2019年1月18日,由洛阳市律师协会、洛阳市法学会非诉讼法律实务研究会主办,洛阳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承办,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研讨会在洛阳举行。

  洛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王保国,市司法局副局长、市法学会非诉讼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党慧,市委政法委副调研员、市法学会秘书长华卫军,市律师协会会长、市法学会非诉讼法律实务研究会副会长王红举,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法学会非诉讼法律实务研究会副会长毕思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振龙、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刘建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洛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王保国

  王保国在讲话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新类型、新问题案件不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不仅对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等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而且在程序和实体上突出了对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这对于解决建筑业相关纠纷,促进建筑业良性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洛阳市司法局副局长、市法学会非诉讼法律实务研究会会长党慧

  党慧表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给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较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司法性依据。解释(二)的发布对建筑领域律师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将《解释》的条文更有效地、更理想地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于建筑企业日常业务,这是我们在座的各位法律人都要认真学习、努力研究的。

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市法学会非诉讼法律实务研究会副会长王红举

  王红举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探讨《司法解释(二)》,高效地运用于法律服务当中,并对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栗魁主任、侯伟华老师表示热烈欢迎。

  洛阳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刘建伟主任主持了本次会议,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栗魁,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投资)咨询工程师、国家一级项目管理师、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MCIOB)会员侯伟华,及会议议程,并对本次研讨会参会人员表示热烈欢迎。

  本次研讨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为基础,以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为研讨重点。栗魁主任向参会人员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亮点和律师业务增长点。栗魁从实务操作的层面,详细讲解了黑白合同问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效力性规定问题、开工日期确定及工期顺延认定问题、诉前咨询和司法鉴定问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栗魁表示《司法解释(二)》的实施,将对当前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等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建筑房地产律师要结合旧的《司法解释(一)》积极学习即将施行的《司法解释(二)》,准确理解把握该解释条款的精神,提升专业能力。

  侯伟华律师向参会人员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质量、造价条款的内容。侯伟华律师从实务出发,深入探讨了《解释(二)》涉及的建设工程质量及造价问题,立足法律,结合建设工程专业知识,深入浅出的解读受到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研讨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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