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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法律治理”学术研讨会暨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在广州成功召开

时间:2019-01-09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qsr

1月6日,“网络平台法律治理”学术研讨会暨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

2018年学术年会在广州大学城召开

  2019年1月6日,“网络平台法律治理”学术研讨会暨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在广州大学城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承办,华南师范大学新时代法治广东建设研究中心协办。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滨,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程信和教授,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悟真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广东省内信息与通信法学研究的与会代表近100人参会。开幕式由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斯特副教授主持。

  姜滨在致辞中提出,党领导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以现代化为导向是新时代最鲜明的特色,研究会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法治和信息化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必须顺应新时代的潮流。他强调,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要不断加强信息网络法律体系建设,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推动信息社会的法治建设,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法治+”融合发展,用法律手段治理信息网络,推动法治标准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合格标准。同时,积极开展信息网络法学理论研究,用先进的法学理论推进信息网络法治建设,推动法治发挥促进信息网络事业发展的作用。蒋悟真认为,广东是互联网的前沿地区,网络平台发展迅猛,平台治理亦进入关键阶段,信息通信法学界应当积极回应技术革命带来的法治挑战,加强理论与实务界交流与合作,呼吁有更多理工科学术背景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网络平台治理研究,共同促进网络平台治理法治化。张永忠指出,信息技术与商业利益相互融合产生的网络平台,对接供需多方、实现协同共赢、达至资源精确匹配与高效配置,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同时也出现破坏网络安全等问题,危害互联网业界的发展。本届年会将从法学的视角,聚焦网络平台治理法律问题,明辨平台治理法学基础理论,审视现行政策措施的合法性,为建设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平台法治的建设贡献知识力量。

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 姜滨致辞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悟真教授致辞

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教授致辞

  本次学术研讨会共分为三个单元,来自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网络平台法律治理”进行主题发言,对网络平台的数据法治、私法规制、公法治理展开深入探讨,回应网络平台法律治理前沿热点。

  第一单元由张永忠主持,广州佳佳融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陈小龙,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齐守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斯特,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谢琳围绕“网络平台的数据法治”进行了主题发言。

  陈小龙以“数据主义的未来”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人类的未来是数据主义的时代,大数据和算法作为数据主义的核心。目前大数据应用于社会方方面面,逐步建构新的体系,推动物联网、人工智能、仿生科技的发展,同时对传统行业、人类生活和政府治理造成巨大的冲击,数据安全、数据权利、数据应用等问题将成为数据时代亟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齐守明针对“大数据时代的法治思考”作了发言,分析大数据的获取途径和处理过程,并从司法实践出发,详细分析“微博诉脉脉案”等司法案例,引申出大数据案件在司法适用中的焦点问题,包括竞争案件认定、技术中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平衡、数据流动与商业道德兼顾、消费者利益保护等问题,引发了与会人员的思考。

  李斯特以“平台治理的三层意思”为题,对“平台治理”进行了细致划分,分为平台的自我治理、平台的协同治理和对平台的治理,以数据权力为核心进行信息赋能实现平台自我治理,在工商管理、司法协助、智慧城市等方面实现平台与政府协同治理,分析平台自我治理的风险及具体表现以提出治理平台的必要性。

  谢琳以“数据可携权”为主题进行发言,分析数据可携权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数据可携权的权利基础、竞争政策、适用范围、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欧盟数据可携权的规定并不成熟,存在着权利范围不清、权利冲突、带来安全隐患等问题,数据可携权的引入是否契合我国数据产业的发展态势仍需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邓敏贞副教授在与谈中表示本单元的发言体现了宏观与微观的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同时提出平台在解决供需方面价值巨大,在大数据冲击下中介平台治理面临着巨大挑战,应进行类型化研究寻求对策。

第一单元 “网络平台的数据法治”嘉宾发言

  第二单元陈小龙主持,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永忠,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谢惠加,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员邓敏贞,腾讯公司微信高级法律顾问韩迅,酷狗音乐高级法务经理刘昭瑜围绕“网络平台的私法规制”进行了主题发言。

  张永忠对电子商务价格行为规制问题进行发言,认为电子商务价格违法行为具有违法时间、违法载体、违法来源集中等特点,而目前的监管理念、规则指引、信用监管等方面有待完善,并提出明确平台行为规范、落实平台责任、强化平台与政府联动、加强信用监管等建议,以完善电子商务价格行为规制。

  谢惠加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为题进行发言,详细分析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提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认定中的难点,并通过司法案例研究提出“通知-删除”规则设计的不足,提出立法和司法的建议。

  李敏周从竞价排名的视角出发,对搜索引擎商标侵权问题进行分享,深入分析“大众搬场诉百度案”等司法案例,总结搜索引擎平台商标使用侵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三种侵权方式,检视扫描存储的使用行为和提供他们商标作为关键字的行为并进行总结。

  韩迅根据在微信平台运营和治理实务中的经验,认为“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经常遇到恶意投诉与虚假投诉等问题而造成用户与平台的损失,从而提出平台治理应该拓展新思路、探索新规则,实现从避风港原则向平台自治的转变,以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刘昭瑜以“网络直播消费纠纷的困扰”为题进行分享发言,从网络直播的现状出发,回顾了网络直播的发展及特点,深入分析网络直播中出现的纠纷类型,包括非理性消费、未成年人消费等,认为文化产品与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提出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产品消费模式的新思路。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的曾晓昀副教授结合在粮食法的最新成果进行与谈发言,认为本单元的发言嘉宾来自高校、法院和网络公司,从主体、权利、行为、责任对网络平台私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立足实践,观点鲜明,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第二单元 “网络平台的私法规制”嘉宾发言

  第二单元由齐守明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后姚志伟、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邓丹云、广州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研究员钟东江、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梁志猛围绕“网络平台的公法治理”进行了主题发言。

  姚志伟以“技术性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困境之突破”为题作了发言,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面临全面审查造成巨大负担、违法性判定困难、缺乏清晰的违反审查义务判定标准、义务履行的两难困境的困境,提出使用技术审查的路径,并建议建立技术性审查的范围、措施、标准等实施机制。

  邓丹云详细介绍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及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重点介绍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实现了在线庭审、在线举证和质证,但同时互联网法院也面临着电子证据认定难等挑战,建议制定电子证据法律标准,引导互联网司法走向。

  钟东江对新型智慧城市数据平台治理问题进行探讨,认为网络平台需要治理,深入分析治理平台的原因、主体和措施,并深度结合智慧城市的发展,提出城市信息化向以数据为中心的一体化建设方向发展,通过数据平台治理和数据治理更好地支撑新型智慧城市发展。

  梁志猛以“数字政府建设平台安全法律问题”为题进行发言,阐述“数字政府”的内涵和改革要求,分析“数字政府”建设的平台发展趋势,提出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存在云平台安全、政府数据安全等问题,分析现行立法不足并提出建立云平台系统权责体系等立法建议。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曹钰法官进行与谈发言,认为发言嘉宾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技术与实践的结合,深入浅出,同时技术与规则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关系,绝不是简单的服从关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提出应聚焦平台开放性与安全性问题,以完善网络平台法律治理。

第三单元 “网络平台的公法治理”嘉宾发言

  闭幕式由谢惠加主持。程信和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他表示本次学术研讨会是一次具备丰富的知识传播、生动的案例分析、技术与法律的融合、问题与方案的对接的成功的智慧交流会。同时,也存在着深入探讨研究的空间,在经济社会中,如何区分网络平台法律治理与法律治理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对信息化时代带来的被动状态,如何在经济运行和政府治理过程中将大数据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如何在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中将数据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公法、私法和软法如何形成合力对网络平台进行治理,这些问题是未来信息通信法学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张永忠会长致闭幕辞,他对承办单位的辛勤付出和与会嘉宾的发言、与谈表达了谢意,并表示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未来将越办越好!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程信和教授作会议总结

会议现场

参会嘉宾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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