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07月17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页 》地方法学会 》学术研究
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三农法治研究会举办“科学技术发展与民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8-12-14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qsr

  12月1日,由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三农法治研究会主办,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浙江省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共同承办的“科学技术发展与民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广东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等省内外高校,政府法制办、质监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吉利集团、杭州天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80余人出席会议。

  会议研讨由研究会会长邢造宇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相关专题进行研讨发言。

  在“标准化法与民法典编纂”专题讨论中,研究会创始会长田波在回顾科技法学研究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指出科技法发展规律要与其他要素、组织相结合,必须紧跟时代发展,始终遵循“科学发现、科学研究、市场交易及技术产品化”的科技法发展基本途径。数字经济应当推动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转变。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工作组王新亮处长从《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修订的背景角度出发,分析了当前浙江标准化工作现状及条例修订背景:一是新标准化法作为上位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标准的相关问题规定已经改变;二是浙江省标准与创新综合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果:创新标准制定与实施机制,标准化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新型浙江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实施“标准化+”行动,标准化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初步呈现;强化标准国际化举措,标准支撑开放效应初步显现。因此,需要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做出修订,具体解决四方面问题:一是原来的标准范围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原有条例规定仅限于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等少数领域,需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实现全方位覆盖,重新审视新发展背景的标准制定。二是原标准供给方式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新的标准化法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概念与法律地位,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为激发市场活力,建议新条例增加相关团体标准管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与监督的条款。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应规定企业未通过企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标准或公开标准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责令改正,并在企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四是建立标准的创新奖励制度,提升标准化工作开展的积极性。

  杭州市质监局副局长楼立群立足杭州实践,作了“以标准化助推城市可持续发展”主旨演讲,重点介绍了杭州市标准化建设情况:一是重创新强保障,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效显著。通过强化组织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和人才保障,加强国家标准委与杭州市政府战略合作,积极推动杭州城市国际化建设、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深化标准化改革、提升标准化能力。二是重特色强机制,“标准化+”行动深入推进。强化部门责任,全力推进“标准化+”行动,强化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以“标准化+”行动助推各领域质量提升,以实现生态环境更优化,城市管理精细化,城市生活更美好。三是重平台强载体。标准国际化成效精彩纷呈。杭州在标准国际化建设过程中,实现了全球唯一的两大国际标准化机构永久落户杭州,在积极争创国际标准化创新型城市过程中取得了不俗的成就。四是重基础强引领,标准化服务新经济有声有色。目前,全国电子商务标技委落户杭州,在电子商务领域标准制定上取得新突破,杭州有望实现国际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落户杭州的美好愿景;五是重服务强协作,标准共治共享彰显特色。搭建杭州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及标准服务平台,以标准化助推城市可持续发展。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王艳林教授以《民法典分编(草案)》为中心,对标准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规范性作用的重整进行阐述。他认为民法典编纂要处理好三层关系:一要处理好上上下下的关系,即民法典和宪法、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二要处理好左左右右的关系,即部门法相互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民法与公法、民法与社会法的关系;三要处理好里里外外的关系,即法典内部的规范问题。

  温州质监局苏友林主任从实务部门的角度出发,以“行政机构改革对科技及标准化发展过程产生的影响”为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指出科技法对于实务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在“互联网与民法典编纂”专题研讨中,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利控股公司企业和谐发展研究所所长万荃结合自身工作,介绍了吉利公司在法律实务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共享经济问题。吉利法务始终能够感知共享经济的存在及其对吉利公司的影响,曾推出共享经济时代的产物“曹操专车”、“微共享”,由于经营理念不同,导致对风险的把控、技术规则的不同,资源的积累和利用对于任何想建立共享经济平台的投资者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二是概念集成增加了实务工作的难度。如“通用标准”和“特定标准”是概念的集成,专家学者、立法者对实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概念性分解,需要实务者在工作中重新进行概念组合,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运行规则、资产重组、技术规范等困难,应当对现有的资源做到最大效用、最低成本的利用,减少中间成本的时间,提高生产效率;三是民法典编纂对新的不成熟行业边界、道德底线、法律底线的约束力问题。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要为行政法的适用预留空间,加强民法典与行政法之间的互动。

  华东政法大学董笃笃老师就我国民法典中数据治理理念和制度完善问题提出看法。一是数字经济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问题。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探索中,学术研究出现一种倾向是通过区分并强化个人信息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来提升保障与数据相关的人格利益,这种思路试图改变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将个人信息转化为财产利益,甚至成为所有权保护的客体,这种思维应当警惕。个人信息权利虽然更注重利用和控制,但并不意味着具有对世性。无论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具体保护模式如何设置,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权利属性都未发生改变,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私法自治的一个基本前提;二是数据产权制度问题。数据产权制度对于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具有重要作用。但数据产权制度的初次配置会影响配置效率,不应当盲目选择。不同阶段的数字经济,其数据产权制度也有所不同,只有在维持增长阶段,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市场规制制度对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才日益显著,《民法总则》将数据交由特别法继续探索,是为一种较为稳妥的选择。

  在“科技创新发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中,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朱加宁律师提出以下观点:一是科技创新与民法的关系。科技创新是包含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知识、技术、管理的创造与更新,与法律密切相关,科技创新需要法律,法律保障科技创新。民法保护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科技创新的主体和权利的归属涉及到人身方面,财产权利则涉及到财产保护问题,所以科技创新与民法密切相关。二是科技创新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很多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重视,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有效的救助。企业需要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条款,有效阻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奕峰就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发表看法,认为科技发展对商标保护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传统观念对商标的理解是与产品的概念相对应的,而服务商标出现后,这种对应关系有细微改变,在某些场合未经允许使用服务商标构成侵权。进入科技创新时代,尤其是近几年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致使现有的案件判决结果在未来会出现新的评价。目前尚不能明确什么是真正的电商平台下商标权的使用,如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哪种属于商标使用,有些产品涉及到商标的类别,哪些属于电信类,哪些为销售类,很多人无法说清,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电商平台下商标权如何保护,需要专家学者深入研究思考。

  杭州市委党校副教授韩丽峰对改革开放四十年科技政策与科技发展作了系统梳理。认为我国科技政策发展的路线主要有两条主线,首先是我国科技政策目标是突出科技对经济的带动和支撑作用,其次是政策手段,主要通过对科研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政策手段为政策目标服务。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科技政策的实施使科技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科技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科研论文质量水平相比英美发达国家仍有明显差距,企业创新能力、研发能力不足,我国对科研政策和创新政策未能清晰界定和区分,对企业创新的政策力度尚显不足等等,反映出我们对科技与经济的关系认识仍不到位,深化对未来政策的研究需要厘清这些问题。

  在“科技成果转让与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专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一飞副教授对浙江省与广东省技术创新发展态势做了比较研究,通过分析近31年的专利数据,对两省技术创新的能力与结构演变作出评估。从专利数量及其分布区域而言,浙江省技术创新呈现“信息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齐头并进”的格局,而广东的技术创新则主要集中与“信息化”相关产业;从技术领域专利数量及其发展变化态势来看,浙江省技术创新的领域分布广泛,各技术领域发展相对均衡,而广东的技术创新则具有较高的集中度和非均衡性;从专利申请和技术创新的主体来看,浙江省呈现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多元主体协同创新的特征,而广东技术创新则以企业为主导。基于此,朱教授提出两省创新发展各有优劣,应当根据各自特色发展创新机制,以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强产业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对接,重视专利分析评议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制定与修订中的应用。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教师王立针博士围绕“智能投资顾问法律定性与主体责任”做了发言。他指出,大数据、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使得许多行业都面临深刻的商业模式的改革,金融投资领域也不例外。人工智能开始在某些金融领域替代自然人投资顾问,给客户做各种投资咨询建议,甚至提供自主服务,智能投顾的应用甚至引起了法律主体、责任的变革。在对智能投顾的法律责任主体认定上,传统监管法律法规中,被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而智能投顾的应用使得监管的对象发生改变,智能投顾作为人工智能其行为完全可以自主进行。他认为当前的人工智能只能算是弱人工智能,没有独立的意识,因而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法律主体,只能是法律客体,因此智能投顾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一旦造成侵权或违约,其责任主体就是背后的人,即运营者。但对于智能投顾的开发者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一直存在争议。智能投顾的研发者区分为两类,即提供金融交易和决策模型的金融从业者,以及将模型转化为算法的程序研发者。前一类承担投资顾问的受托人信义义务,后者承担产品设计者义务,但《资管意见》第23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义务,并没有规定程序研发者的产品责任,在这个情况下,人工智能算法的相关问题特别值得注意。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季任天对科技与民法典编纂问题作了发言。他认为,一是当今时代发展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撑,但民法典对科技成果、自然权利的保护相对较弱。尽管科技创新、科技发展主要依靠科技法来规制,但也应当在民法中有所体现。二是在现有的民法总则中体现的科技变化,如诉讼时效变更为三年,是科技的影响带来纠纷的复杂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岁变为八岁,源于科技发展致使未成年人智力、心理等方面相对于之前时代的未成年人而言更容易早熟,这是促使民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条件变更的影响因素之一;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保护的加强也是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发展的影响。建议在后续的民法典编纂中应该规制科技发展带来的问题,体现科技发展的新成果。三是应当在民法中增加对科技权利的规定。正如有些学者主张将知识产权入民法典一样,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在当今智能时代,科技影响力日渐显著,民法典编纂应当顺应时代发展,扩张对权利的规定,增加科技权利有关内容。

  在之后进行的研究生论坛中,来自华侨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翟旭燕、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员丹蕾、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代依晨、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洪瑞阳等同学,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对产品责任制度的挑战、C2C模式下微商产品质量法律规制研究、数据法律属性、生态权、土地伦理与土地权益的冲突与解决等问题展开讨论。

  本次年会主题鲜明突出,与会者讨论热烈,充分体现了省内和省外结合、理论和实践结合、法学和其他学科结合的特点,为我国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鉴。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