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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召开“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学术研讨会

时间:2018-09-04   来源:山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8月26日,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召开“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学术研讨会

  8月26日,由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人大制度专业委员会和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共同主办的“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威海召开。山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任伟,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山东大学(威海)副校长黄凯南,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魏兴荣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党委书记汪全胜主持会议开幕式,李树忠教授和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在开幕式上作学术报告。

  任伟同志在致辞中介绍了近几年来山东省法学会坚持改革发展、推进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的工作成效,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山东省法学会和法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宪法学研究会和人大制度专门委员会近几年来创新学术活动组织形式及其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希望宪法学研究会进一步坚持政治引领,牢牢把握正确方向,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始终保持一流研究会状态。希望与会各位专家学者以多种途径和形式继续关心和支持山东省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

  主题报告环节由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主持,李树忠教授和刘松山教授做主题报告。李树忠教授以“改革与法治关系之省思”为题作学术报告,认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直是转型中国面临的重大课题,面对二者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不可否认,主要领域已经有法可依,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今后应将重心放在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上;其次,当前中国社会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必须注重用法治的思维方式来深化改革,重大改革必须依宪依法。做到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用法治深化改革;再次,要注重超前立法、创新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立法要注重把握原则性、方向性的问题,具体的制度设计则可以进一步探索;最后,要注重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强调依法依宪改革,避免和规避风险。与此同时,党的领导制度的学理阐释与实践定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党政关系的新变化新发展等也是面向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大命题。刘松山教授以“宪法修改后开展宪法监督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为题作学术报告。报告认为,2018年的宪法修改为宪法监督带来了新的变化。一方面,宪法监督的核心问题将是监督各类组织和个人是否服从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宪法监督的对象和体制也发生重大改变,宪法监督的用语与原来已大不相同。认识和开展宪法监督,必须与批判西方“宪政”联系起来,将西方“宪政”与我国宪法冲突的东西找出来,才能正本清源。另外,不服从党的领导即属于违宪,如何对这种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主题研讨环节分“国家机构改革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立法与人大监督”、“合宪性审查体制和机制”三个单元进行。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门中敬、夏泽祥等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宪法的权威尊严与宪法监督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宪法问题、人大主导立法体制的确立与意义、人大“质询难”的成因与对策、乡镇人大的制度优势和工作重点、地方性法规起草机制、合宪性审查的可能图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等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新时代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监察委员会入宪,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理论界应深入研究这些课题,为推动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贡献智慧和方案。

  学术研讨会闭幕式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对三个单元的研讨情况和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和概括,认为:会议研讨了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包括一些前沿和重大问题,比如,党的领导与人大制度的统一、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关系,人大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监察机关的职能权责,地方人大立法权能、基层乡镇人大建设,合法性审查、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等等。深入研讨这些前沿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对推进中国特色宪法理论研究、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烟台大学、聊城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省内外高校的专家学者近三十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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