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页 》地方法学会 》学术研究
深圳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第二期研讨会成功举办

时间:2018-06-11   来源:深圳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2018年5月5日上午,深圳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二期研讨会在深圳成功举办,主题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劳动争议问题研讨会”。

  一、研讨会基本情况

  本次研讨会由深圳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主办,共50名会员及嘉宾参加。会员中主要发言人有:黄振东(深圳中院)、侯玲玲(深大法学院)、尹居全【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罗映清(深圳中院)、崔景诚(佛山中院),在提问阶段,张国成(汇业律师事务所)、彭小坤(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徐阳(普岩集团PEO)等多名会员也发表了对该问题的看法。

  二、主要观点

  (一)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双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公司出具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是股票期权实现的一个核心关键事件,本质上无法脱离劳动管理的范畴。同时,股票期权制度设计的初衷目的在于公司给予员工一定的特殊待遇(激励),以此带来公司业绩提升,制度设计的主体身份是特定的。

  (二)属于劳动争议前提是所获得报酬属于劳动法上工资,判断标准应是基于劳动关系获得之报酬之判断。

  (三)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与企业之间的股权激励纠纷应排除在劳动争议范围之外。

  (四)存在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在股权行权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行使股东权益而发生的股权激励纠纷应排除在劳动争议范围之外。

  (五)因激励对象违反劳动法律义务(包括劳动者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义务、企业规章制度义务、股权激励协议义务等),用人单位行使用工权和管理权而导致股权激励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

  与会成员普遍反映本次研讨会讨论议题新颖,时间安排紧凑,讨论成果显著。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的形式不断变化,深圳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旨在立足深圳区域实际,组织会员研究劳动法学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学术研讨会,结合劳动法学理论和实践,指导深圳劳动关系实务,促进深圳和谐劳动关系发展。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