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位置: 首页 》地方法学会 》学术研究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举办2017年年会暨“网络借贷与众筹融资的治理制度及实践”研讨会

时间:2018-01-05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12月24日,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承办,爱财集团协办的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网络借贷与众筹融资的治理制度及实践”研讨会在杭州举行。省政府法律顾问、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贲圣林,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徐小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副局长张喆峰等领导和专家,以及来自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金融监管部门、企业界代表和院校师生等共250余人出席会议。

  会议重点围绕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以及现金贷、校园贷、消费分期、ICO等多种形式互联网金融业态,探讨如何在制度上创新、在管理上到位,在满足各种金融需求的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与会者就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监管技术、监管制度,全力保障我省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规范发展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开幕式由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叶勇飞教授主持。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嘉宾分别致辞讲话。牛太升主任充分肯定了金融法学研究会一直以来的工作,并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有关加强金融工作指示,认为本次会议主题十分契合我省金融发展的实际,希望继续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管、区别监管、规则监管、创新监管和责任监管等系列问题。

  贲圣林院长强调,当前世界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世界看中国、中国看杭州”的态势。但也应注意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制度建设与监管规则方面仍是短板,需尽快补好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领域的制度短板,为国家、为浙江、为杭州在全球金融科技领域进一步服务社会、服务全人类作出贡献。

  徐小平处长结合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金融机构准入管理以及相同性质金融业务统一监管规则谈了个人观点。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活动发展至今,已经到了足以影响宏观经济决策的时候。因此,一定要将准入管理纳入到监管视野。对于相同性质的金融活动要统一监管,以防止制度套利行为发生,从而防范系统性风险。他分析了当前争论较多的现金贷问题,认为现金贷业务没有门槛、利率严重超过社会基本价值创造能力,违背基本坏账处理规则,触及了三项金融底线。

  廖育奎处长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遇到了一些挑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机遇。从治理方面需要考虑几个维度:第一,信用体系如何完善,信用约束如何发挥;第二,在监管约束方面,如何构建有效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第三,地方金融防范的职责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事权的匹配问题。

  省高院民四庭章恒筑庭长结合审判实践,介绍了我省金融审判工作在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的司法问题、自贸区发展中的法制保障、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多元化解决互联网纠纷、归口管理背景下仲裁的司法审查等方面的实践经验。针对互联网借贷与众筹融资问题,他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应当是治理而非监管,因为法律语境下监管就是金融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很多都是社会人。

  傅勇慧队长指出,从立法角度来看,应关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等问题。此外,还应关注监管是否到位以及监管合力问题,除了“一行三会”、当地政府的监管,还有其他行政机关职责领域的延伸性问题。

  赵宝琦检察官从刑事的角度谈了对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治理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想法。第一,网络借贷与众筹融资治理刑事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关注的首要问题是正确区分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界限。第二,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网络借贷和众筹治理刑事法律建设中重点关注的具体问题。第三,推进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衔接,是网络借贷与众筹治理刑事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

  爱财集团钱志龙董事长围绕金融科技发表了自己观点。他认为,金融科技是科技发展在金融行业的应用,解决了微型企业以及个人的金融可获得性问题。金融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作为企业应当做好合规经营;作为监管机构以及公检法机关,则应当区分互联网金融中的“李逵”与“李鬼”。金融科技作为一种新的方式,应明确相应的本质,进行相应的监管。

  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有星教授回顾总结了研究会成立以来的学术研究和发展情况,并宣布了本次年会论文获奖名单。经专家评审,共评选出一等奖4篇;二等奖11篇;三等奖19篇予以表彰。筛选了近40 篇优秀论文编入论文集。

  会议主旨演讲阶段,先后有四位专家学者发表了主旨演讲。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丛华围绕会议主题谈了自己观点。认为首先应明确每个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同时呼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专门部门监管,再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评价和分析。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晟杰围绕新规对网贷中介的影响谈了三个问题。第一,网贷平台活期产品有待定性,借助智能化工具将投资者资金自动投标、自动匹配,其性质到底是属于居间还是资管,关键在于明确底层资产是否能够完全穿透,实现每一笔债权逐一对应。第二,打破刚兑有三大要求:一是网贷平台能否对接资管产品;二是刚兑打破之后,网贷机构如何选择资管产品,如何防范风险;三是本身刚兑的清理。第三,设立智能投顾的门槛。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风控总监梁偲基于自己对数据流通的规则及法规的研究,与大家分享了六个观点。第一,个人信息收集流通和使用是大数据时代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模式,在给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存在潜在的危害。第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流通和使用。第三,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行为与利用个人信息从事正当经营活动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第四,依据刑法,出售个人信息违法情节严重的即可入罪。第五,《刑法修正案(九)》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使部门规章成为定罪依据,这扩大了刑法的依据,使入罪条件行政化、扩大化。第六,坚信一场数据产权革命已经拉开帷幕,监管与创新的激荡从未停止,数据流动的法制化和场内化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成为这个时代的选择。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良芳以首次代币发行为例谈新金融风险及控制。他首先对首次代币发行的概念进行厘清。比特币具备货币的五大功能,但官方界定比特币可能不是货币,因为缺乏政府的背书。其次,他介绍了各国对首次代币发行监管的态度。美国认为首次代币发行项目如果涉及到股权,就属于证券,纳入《证券法》调整。中国目前认为代币发行是非法融资行为,此后大量比特币的交易平台也逐步停止交易。此外,他还认为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谦抑,当一种事物、现象的各个要素还不清楚的时候,不要急迫地动用刑法。

  在分组讨论阶段,与会者围绕“网络借贷与众筹规范治理制度论坛”和“金融科技与大数据发展法治”两个议题展开研讨。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研讨气氛活跃,互动热烈。

  李有星教授主持会议闭幕式并讲话。他首先肯定了会议主办方和协办方的工作,对与会领导和嘉宾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此次年会暨研讨会的圆满举办,得益于专家学者的精心准备,对金融法领域的许多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许多理论观点富有前瞻性、启发性。尤其是省银监局徐小平处长提出的准入管理问题,涉及到综合治理,特别是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并非传统的监管逻辑,即先有规则,然后执行,而社会治理可以一边管理一边制定规则,然后逐步上升为制度,二者迥异。互联网金融应更多运用治理思维,在坚守底线、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性。规则不能过细,防止“一刀切”,规则不能过死,要动态调整。最后,李有星会长对下一届理事选举和明年年会事宜做出了部署。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