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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 “总体国家安全观法律问题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7-04-26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为配合“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工作,4月13日,浙江省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在杭举办学术研讨会,来自省内相关部门单位和高校的专家学者70余人,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法律问题研究”和“‘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的国家安全维护问题”等主题开展了深入研讨。现将研讨会情况综述如下:

        本次研讨会邀请国家关系学院刘跃进教授作了题为“全方位解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主题报告。刘教授全面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发展演变和总体布局,当代国家安全的十二个构成要素和保障体系,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等内容,提出了今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在研讨交流阶段,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汪江连首先发言,他介绍了《国家安全法》的宪法依据,对“宪法”中的安全条款进行了解读,提出了从宪法安全到安全宪法的命题,认为未来修宪要解决好国家安全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国家安全监管体系、国家安全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之限制等问题。

        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汪连江的论文结构合理、内容充实,尤其是“安全宪法学”命题的提出,很有新意。将“国家安全”置于宪法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他指出。若“安全宪法学”命题成立,那么,“国家安全——个人权利”应该是分析安全宪法学相关问题的理论框架,而支撑该理论框架的则是公法学上的“比例原则”。章剑生教授认为,国家安全法就其属性而言,可以定位于部门行政法,与公安行政法、环境行政法等相当。他还就《国家安全法》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夏文忠交流了自己撰写的 “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构建进路探析”论文,介绍了国家安全立法的历史沿革、内涵与外延,认为新《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也是一部特别刑法,同时又具有行政法的色彩。未来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构建之路应具备全局性、整体性、发展性的战略视角。

        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阮方民教授作了点评。他指出:(1)对“国家安全”的法律定义。新的《国家安全法》是以新的“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而制定的。与传统的狭义的“国家安全”观只关注敌对势力对我国政权、制度颠覆的防范与打击相比,新的“国家安全”观已经远远超越了过去那种狭义的范围,扩展并且延伸到经济、金融、文化、科技、生态、社会、军事等各个方面,是广义的“国家安全”观。这是因为我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国力的壮大使得国家的安全利益有了比以往更加广泛地拓展。在这样的“国家安全”观视野下,不仅那种颠覆政权制度的政治性的敌对活动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要打击并且防范;更多的是来自并非敌对势力的外部的甚至是内部的各种有害国家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等健康发展的活动都要纳入到危害国家安全的范围中,在法律上要进行打击并且防范。因此,“国家安全”从过去的政治定义到现在的法律定义是一个重大发展变化,需要我们对它的法律内涵进行探讨。阮方民教授认为,新《国家安全法》中的“国家安全”定义不尽准确。其表述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状态;二是能力。对第一部分国家安全是一种状态,表述没有问题;但对于第二部分是一种“能力”值得研究,如果第一部分的“状态”指的是一种静态,那么第二部分应当指的是一种“动态”,是安全状态的持续性发展。所以,正确的表述是“以及使这种状态持续性的发展运行”,也就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能够维持稳定运行,背后当然是一种能力,包括控制能力、保障能力、打击能力等。(2)对《国家安全法》的法律定位。文章对此有所探讨,提出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研讨中也有学者主张是行政法。阮教授认为可以提“宪法性法律”,理由:一是新的《国家安全法》制订是在新的“国家安全”观对“国家安全”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与定义的情况下的一次法律的全面创新,是在对国家安全体制作出重大调整与重组之后的全新构建,把各种有关“国家安全”的多领域的各个要素都全面整合到这部新法律之中。因此,它是一部涉及“国家安全”的综合性法律,包括了机构组织法、行政(管理)法、行政程序法、刑事特别法等“诸法合一”,很难把它单一地划入某一个部门法中去;二是行政法通常都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力与行政义务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便于操作。但在这部《国家安全法》中,由于涉及到国家各个相关的部门,有司法机关,有行政机关,也有其它组织,所以都是纲要性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需要有各个领域的配套的或者对应的法律法规才可操作;三是如果把《国家安全法》看成是行政法,与通常的行政法不同的是:行政法通常都有法律责任这个章节,是规定行政违法责任及处罚方法。但在这部《国家安全法》中,却没有法律责任这个章节,没有规定行政违法责任及处罚方法。所以个人观点它应当定位于宪法性法律。(3)“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定位。这是一个新创设的机构,文章中提到是“国家安全体系中的执行机构”不准确。它的机构职能应当是“国家安全的决策机构”,也是“国家安全的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因此同意这个机构如果“仅作为党的机构不妥”的提法。应当对这个机构的法律定位予以明确。

        长兴县委党校高级讲师殷荣林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国家安全策略的提升与应对”作了发言。殷荣林认为,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开放与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受发展基础、地理区位、资源禀赋等因素影响,对外开放总体呈现海强陆弱、东快西慢的格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将为构筑新一轮对外开放格局,实现国内东中西部平衡发展,推进中国与国际间交流合作提供了最佳路径。“一带一路”的价值体现:一是进一步推进我国内陆沿边地区开放;二是可以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进行桥接;三是可以实现海陆统筹与商贸的互补互助;四是中国经济可以实现开放中的合作共赢;五是可以实现国内外市场的高标准接轨。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目前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一带一路”在推进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障碍和问题,包括:一是地区冲突依然存在,这是最直接的安全威胁;二是沿线国家宗教信仰复杂,不可预判因素多;三是缺乏政治互信,对“一带一路”有抵触心态;四是大国介入对“一带一路”形成的掣肘;五是沿线国普遍比较落后,存在收益的安全风险。强化国家安全战略意识,提升国家安全保障力是非常迫切而重要的。要做到:一是提升国家安全战略的公民意识;二是“以义相交”加强国际合作;三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应急预案;四提升国家实力,提高安防能力。

        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宋杰教授作了点评。他认为,“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的安全战略问题是一个大问题。对于此问题的研究,可以有三个不同的视角:一个是中国的视角,这也是论文作者的视角;一个是“一带一路”沿线国的视角,还有一个是其他国家的视角。中国所倡议的“一带一路”战略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面两个视角,即沿线国和其他国家是否认同、接受和参与中国提出的此战略。缺少了后面两个视角,相关研究将是不完整的,也是很难深入进行的。宋杰教授强调,“一带一路”战略要想获得其他国家的认同和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在推进的过程中,相关举措是否与国际社会已有的实践高度“接轨”。如果不接轨,其他国家的认同度会降低,最终也会影响到中国战略的成功推进。因此,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从安全战略的角度来看,国际社会已有的实践是值得中国借鉴和参考的:(1)国家求偿委员会制度。这是英美的相关实践。中国可以考虑建立此种制度;(2)投资保险制度。这也是英美行之有效地制度,同样值得中国参考和借鉴;(3)投资保护条约制度。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签订投资保护条约的实践并不多,应该大力推进和加速;(4)外交保护制度。这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制度;(5)适应中国利益全球化需要,建立扩张性保护区体系,为合法干涉提供国内法依据和基础。关于此点,宋杰教授指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奉行不干涉原则。在中国利益没有遍布全球的背景下,这一立场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现在不同了。中国利益和国民已经遍布全球。在此背景下,如果依然奉行不干涉原则,一旦自身利益遭受到损失,我们该怎么办,怎样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从英美实践来看,这些大国除了利用上述提到的多种途径外,还积极扩展自身的管辖权,使得自身的管辖权具有扩张性。我们经常批评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域外管辖权,适应的正是其全球性利益保护的需要。任何一国,一旦强大,应学会合法地进行干涉非常重要。合法地进行干涉是指合法地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进行干涉。一国干涉,即使国际法没有依据或依据不明确,任何时候都需要确保其具有国内法依据。这是合法干涉的底线,也是英美实践的重要启示。我们要学会合法地进行干涉,同样要确保国内法具有合法依据。而要做到此点,就必须改造我国目前的管辖权体系,使其具有扩张性和进取性。做不到这一点,我们未来将会非常被动。所以,学者目前迫切地需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长兴县委党校的郭庭楠老师立足对长兴县的调查基础,就“开放发展理念下民间信仰依法治理的对策研究”作了发言。郭庭楠认为,在社会发展和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构架中种种文化现象与思潮的不断产生碰撞,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互动与融合,很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重大事件。因此,主流文化(信仰)与非主流文化(信仰)要有互融的姿态,对于处于强势一方的主流派就要有开放的、积极的姿态对非主流的信仰进行规范与引导,在依法治理的理念之下进行磨合与互动,然后实现和谐共处,这对整个社会系统的和谐发展必然有益,对于我们党和政府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无疑是积极的。当前民间信仰的发展状况:一是对民间信仰的治理堵多导少;二是对民间信仰的包容性不够;三是缺少法律保障,难以定位;四是管理失范,活动杂乱;五是职责不清,主体不明。关于对民间信仰疏导、治理的对策建议:一是明确定位,疏堵结合;二是综合治理,依法管理;三是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四是力量整合,齐抓共管;五是规范引导,创新管理;六是长效监管,制度管理。总之,民间信仰是当前我们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引导与管理的问题。治理得好,完全有利于国家整体性治理的推进与和谐中国的建设,如果治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与社会对立,对国家现代化建设与中国梦的实现是负因素。因此,我们必须要有开放的态度、科学的思维、正确的手段正确引导治理民间信仰。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下,参与民间信仰活动者往往以年长者居多,他们对生活的期望值不会很高,大多已有基本社会保障,他们更多的是寻求精神层面的慰藉。从国家安全看,民间信仰虽然比较分散,规模不大,也不强势,但在基层社会生活圈却有极强的生命力和广泛的认同度。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开放”的发展理念,对民间信仰的治理与引导也应秉承开放的理念,本着文化多元发展的态度,允许主流信仰与民间信仰包容共存,相互和谐共处,互补互信的发展。将民间信仰事务纳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范畴,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民间信仰事务,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传统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党校李涛教授进行了点评。他认为要从文化安全、意识形态角度对民间信仰进行研究,民间信仰是文化行为,民间信仰的管理对象涉及到多个部门,建议成立文化治理机构进行综合治理。要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作用的两重性,既不能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也不能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要为宗教发挥积极因素、抵制消极因素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弘扬积极因素,抵制消极因素,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不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最后,浙江省长湖监狱的马亮围绕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的监狱反恐架构升级研究”作了交流发言。马亮认为,由于受境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暴恐活动目前仍处于能量释放阶段,反恐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监狱系统面临的各种难以预见的风险和不安定因素明显增多,甚至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的重点渗透领域。当前正值维稳安保的重要攻坚阶段,必须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监管场所绝对安全稳定。

        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吴高庆教授进行了点评,他肯定了作者的选题,认为提出的问题针对实际。监狱是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对暴力恐怖分子去极端化问题,如何促使其思想转变是一个短板。从目前的实践看,释放后的恐怖分子很多仍然没有改变,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风险还是存在。在监狱内去极端化,用正确的方法来感化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效果可能会更好。

        本次研讨会共收到论文19篇,研究会筛选了5篇优秀论文编印了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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