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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综述

时间:2012-12-18   来源:西安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

  2012年11月21日至22日,由西安市法学会、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联合举办的第一届“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成功举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论坛历时1天半,先后举行了“区域发展与法治保障”研讨交流,组织了西安城区的参观考察。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主任梁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学会会长宋洪武,中共西安市委常委、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赵红专,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会彬,甘肃省法学会秘书长相连生等领导同志和来自关天经济区所属城市及直接辐射区域城市党委政法委、法学会领导、法学法律界代表,西安政法系统、市级部门、驻市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相关负责同志等共20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西安市政协副主席、市法学会会长丁健主持开幕式。梁毅代表中国法学会发表了重要讲话。梁毅强调,关天经济区法治论坛是关天经济区内法学、法律工作者汇聚一堂、广泛交流、深入研讨、建言献策的重要平台。希望论坛突出区域特色,积极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努力将论坛打造成具有较高权威、品牌响亮、凝聚力强、人气鼎盛的法学研究阵地。区域内法学法律界要利用论坛加强交流合作,不断彰显法学研究的生机和活力,创造性地围绕论坛开展法学研究工作。

  赵红专代表西安市委、市政府在致辞中指出,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是关天经济区法学、法律界首个一体化的研究平台,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区域内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投身关天经济区民主法治建设的思路和视野。希望区域内的法学、法律人始终肩负起历史之责任,时代之重托,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履行好探索、研究、传承、发展的使命,把论坛作为友谊的桥梁、学术的阵地、研究的平台,为党和政府积极建言献策,在服务西部大开发、全面推进关天经济区建设的宏伟事业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论坛以“区域发展与法治保障”为主题,共征集论文138篇,经组织专家评审,共评选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论坛组委会编印了《第一届“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论文集》。论坛上,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强力教授,西安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廉高波教授分别以“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法制思考”、“创设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构想”为题做了主旨演讲;8位获奖论文作者代表做了大会交流发言。西安市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郭捷教授、西安市法学会副会长、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丹冰教授主持了研讨交流。西安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赵夏代表主办方作论坛总结。

  二、主要特点

  论坛因时而立、顺势而为,回应了区域发展进程中的法治思考。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大对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打破行政区划和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制约,关天经济区法学、法律界以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为载体,建立了区域内各城市法学会合作与交流的科学机制,发挥区域内法学、法律界优势力量,加强合作,重点攻关,着力研究解决区域合作发展中共同关注、迫切需要解决的法治问题,为提升区域法治软实力贡献力量。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论坛高度关注、大力支持。中国法学会充分肯定了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的设计,并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年终工作非常繁忙的情况下,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主任梁毅同志亲临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为论坛的健康发展指明了道路。陕西省法学会、甘肃省法学会为论坛提供了无私的支持和帮助。西安市委、市政府自始至终高度重视论坛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市委常委、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赵红专同志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西安高新区作为关天经济区具有代表性的活跃经济体积极参与、组织论坛,并为论坛提供了资金支持。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因时而立、应运而生,契合了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回应了发展反思,承载了各方期待。

  论坛启迪思想、凝聚共识,涌现了一批助推区域发展的优秀成果。

  论坛立足区域法治建设实际,以开放合作、互利共赢为基本理念,以经济区内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为主体,广泛吸引党委政府政策研究机构、金融、旅游、国土资源管理、环保、税收、农业、科技、政法等实务部门积极参与,由西安市法学会与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联合举办,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术与实务相得益彰。论坛以“区域发展与法治保障”为主题,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承接、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和环境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典型犯罪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带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从法理学、法社会学、犯罪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角度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产生了一批关注区域建设发展重大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促进区域合作协同、整合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对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优秀成果。

  论坛开拓创新、合作共赢,传承发扬了陕甘两省携手同心、共谋发展的真挚友谊。

  “关天经济区”是一个全新的发展概念,也是一脉悠久的历史传承。陕甘两省文化同根、山水同源、风物同味,自古以来,在向着富裕文明的美好生活艰苦奋斗的漫漫征程中,两省人民从来就是同枝连气、守望相助的兄弟手足,共同谱写了一曲曲相濡以沫、自强不息的壮丽凯歌。站在陕甘发展振兴的历史新起点,以繁荣关天经济区法学研究,推进区域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崇高理想和光荣使命,区域内15个城市法学会共同开创了关天经济区法治合作的新机制、新篇章。各城市法学会充分沟通,遥相呼应,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完成了论坛的筹划、组织和推动工作。在关中—天水经济区法治论坛这个广阔的平台上,再次延续了根植于大西北苍天厚土上的真挚友谊。

  三、主要成果

  (一)关于区域发展法治化路径。

  庆阳市委党校副教授王晓荣认为,经济区各政府都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树立关天经济区共同发展的理念,着力建设一个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法治政府。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尽快制定关天经济区开发、管理、合作的相关法规,为经济区的发展提供一个基本的协调发展法规依据。制定严格的立项规范和科学的管理标准,依法设立、实施和监管开发项目。充分吸取东部地区经验教训,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切实保证关天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步进行。

  (二)关于区域发展金融法制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强力教授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法制是区域金融发展的保障。当前应进一步从金融市场扶持与服务、金融市场调控、金融市场监管的多维视角发挥金融法制的资源配置保障功能,制定区域金融发展与稳定的法规政策;以央行西安分行牵头建立关天经济区金融发展协调委员会,促进陕甘两省及经济区内各市(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跨区域合作与协调;合作共建西安金融中心,发挥其引领和辐射作用;积极引进海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地方产业金融集团,鼓励和培育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创新融资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开放并规范民间融资市场,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着力发展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区内各中级法院的金融审判庭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安金融仲裁院,完善金融司法环境;加强沟通协作,联手打击非法吸收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基金及集资诈骗活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借助多种力量解决争议,推动区域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廉高波提议创设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廉高波认为,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国际金融中心、产业群集地的发展进程中,创设西安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具有内在逻辑的必然性和价值效能。首先,从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看,实践中涌现的各种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工程、保险、金融等多层次的纠纷,需要有一种与其相对应的多元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仲裁在解决国内外的商事争端上较之于诉讼的独特优势及中国现存的仲裁机构存在着体制缺陷,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存在着发展的空间。其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商事仲裁机制除了具有社会化功能平息纷争外,还能产生优化投资环境和创收的经济效应。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中国仲裁业的垄断一旦被打破,商事仲裁将会复归其原本的民间特性并产生出专业的智力劳动服务的经济潜能。最后,在具体机制创设上可以借鉴西方成熟的运作模式,考虑双重的创设路径,坚持以私法自治和灵活变通为主的运行理念,创设行业仲裁、网上仲裁、域名仲裁、金融仲裁等各种新型的服务项目。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崔羽建议设立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崔羽分析了当前仲裁委员会在建设工程领域运用调解与裁判模式的司法现状,提出符合争议纠纷解决规律的“调裁融合”机制的建构设想——设立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最大限度地结合建设工程争议纠纷特性,将“调”与“裁”各自优势有机融合,充分发挥非诉讼解决机制维护“实质正义”的本质,着力于排除“泛调解”主义的非规范化误区,致力于发挥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的“判例”示范作用,为“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整体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丹冰建议充分发挥刑事案件中律师作用。指出实践中西部地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受到了比较大的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申请回避权、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律师伪证罪的认定等仍存在问题。应加大西部地区法治建设的力度,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高级人才,加大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从而更好地发挥律师作用。

  (四)关于区域生态和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杨凌示范区法学会副会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田义文认为应当建立渭河流域区际合作生态补偿机制。在完善现有措施的基础上,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确立“谁保护、谁受益、获补偿”基本原则,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者获补偿,得实惠的权利。实施渭河流域生态补偿扩张机制。渭河水环境得到改善,受益的是黄河下游区域,渭河提供了具有全国性的生态服务功能,渭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当向黄河下游省区扩张;国家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省份给予的适当补偿,实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取消地方资金配套等差别政策。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副院长刘莉提出要加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区域立法协调。水资源短缺及污染已成为关天经济区发展的限制因素。地方立法对于关天经济区水资源利用保护将起到更直接的作用。鉴于关天经济区地跨陕甘两省的特点,从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看,目前关天经济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存在立法权主体不协调、立法内容不协调、立法体系不协调和法治不协调的弊病,其根源在于地区分权式管理。须借助“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司”协调模式、区域框架协议模式和横向区际联合模式三种协调合作模式,以水资源规划为突破口,完善地方水法规体系,加强水资源管理与立法监督的区域立法协调。天水市法学会秘书长于爱国指出,农业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关键是抓好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农业生态环境统一执法体制,采取得力的法治措施强化保护治理。治理城市环境污染的重点是依法规划城市,注重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污染物控制,确保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目标;加强污染防治,改善渭河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让市民呼吸清洁空气;治理城市垃圾污染,优化美化环境;治理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抓好工业企业污染整治主要是以环保设施利用为重点实现达标排放,以结构调整为目标淘汰“两高”企业,以资金投入和加强管控为抓手促进管理减排,以打击违法排污为利剑强化环境执法,以严格环保准入为关口坚持做到环境优先。

  (五)关于农村社会管理法律问题。

  宝鸡市委政法委法律政策研究科科长姚宏科在对宝鸡市基层民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实证考察过程中,发现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分别是以民主监督为支撑的石坝河样本、以经济崛起为基础的东岭样本、以道德自律为保障的宝陵样本。借鉴乌坎事件的失与得,必须坚持依法治村的法治方略,加强村务管理的制度建设,鼓励基层群众自我创新,并充分发挥符合地方特征的本土经验,以此坚持基层民主、实现村务自治,实现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科学发展的和谐状态。西北大学法学院卞辉副教授从村规民约的法社会学价值出发,分析认为村规民约反映出乡民社会的传统法文化习惯,内化乡民社会的规则意识,表现乡民社会的自发秩序,并在其效力范围内具有社会控制力。提出应当在法律规制的视角下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中的村规民约,即村规民约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应当由国家法对村规民约进行整合、引导与制约,促进村规民约在国家法治框架下的自我完善。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彦高从分析失地农民群体呈现的弱势性、边缘性、分异性等特征入手,探究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性和差异性,寻求赋予失地农民全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建议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运用城乡协调统筹战略的思维认知和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的价值定位,在立法层面构建失地农民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基石,在实践层面创建失地农民安置方式、融入城市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养老医疗保险、教育培训和社会管理服务等立体网络状社会保障模式,为一揽子协同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提供选择路径和最佳设计方案。

  (六)关于区域科技创新法律问题。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晓鸣提出加强区域统筹科技资源立法,促进关天经济区科技资源统筹。统筹科技资源应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前提,是整合和共享科技资源的行政行为。目前中央和地方立法中尚缺乏系统解决统筹过程中责权利关系的法律规定,应当建立内容配套、体系合理的关天经济区统筹科技资源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央立法层面,应当明确统筹科技资源的公益性,统筹科技资源的主体、权限、对象、程序,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的审批、评估制度,制定针对体制问题的单行法。地方性立法,应当解决当地特有问题,力戒地方保护主义,规范与科技发展相关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关注企业对共享科技资源的需求。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张昉指出,关中—天水经济区在建设过程中,应立足于本区域的自然、经济、文化特点,在进行科技创新的同时,注重法律制度的创新与运用,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依托,制定适用于该地区的知识产权区域战略,并与陕甘两省的知识产权战略相适应,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角度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在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上以该地区特色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为突破口,发挥优势作用,保护长项;在国家相关立法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先行制定;在产业发展方面,注重高科技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综合采取多种手段,走经济、科技、文化协调发展的科学道路。

  (七)关于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保护。

  长安大学法学系系主任鲁世平教授认为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一套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和文化旅游业的新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立法中,应当将“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确立保护、利用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立法,既要注重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也要注重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立法。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一部旅游基本法,确立旅游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本制度。还可以根据区域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对历史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保护的地方单项法规,明确旅游开发者在文化遗产所在环境区域的权利义务。同时要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立法整合,解决效力冲突、立法分散的问题。制定包括人文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历史文化资源开发许可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具体法律制度。

  (八)关于区域典型犯罪问题。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与长庆油田公司合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以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基础,通过整合双方预防工作资源,共同推进各项预防措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整套理念、制度机制和工作方法的“未央—长庆”工作模式。该模式依托预防职务犯罪长庆油田工作站这个平台,统合检察机关预防职能和长庆油田纪检监察职能,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观念、职务犯罪风险防控、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建立沟通协调、对策研究、协助办案和综合保障机制,促进了企业深化改革和稳定发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阿尼沙研究发现,近年来区域性毒品犯罪具有毒品犯罪范围更广、势头多发,毒品犯罪人员构成呈现出复杂趋势,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出,毒品来源地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运输毒品手段不断翻新,藏毒方式多样等特征。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要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准确认定贩毒数量等问题。同时,法院要充分利用审判资源,广泛开展禁毒宣传,并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力度,为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胡九红提出了刑事审判中保障和救济农民工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路径思考:首先应当是一种补偿性的保护,即对被告人在移送起诉前权利行使缺陷的弥补和修正;其次是保障性的保护,针对农民工被告人的社会处境,有效地保障农民工被告人有条件和能力行使其诉讼权利;同时是一种补充性的保护,即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和审查权,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从而形成具体、完整的保障措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实现刑事审判的社会管理职能。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翟全军指出,恶意欠薪入刑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报酬的实现,但还存在诸多现实操作的问题,对恶意欠薪的整治,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整体构建,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以“入罪”为后盾,从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提高欠薪者的违法成本及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着手, 形成多元的制衡方式,凝聚成合力而为之。

  (十)关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有强提出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建立公平的教育机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除父母应履行其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祖辈监护人要更新教养观念之外,更重要的是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以合同的形式来确定监护关系,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格式合同,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西安文理学院思政部教师钱晓萍建议由国家专门机构对未成年人采取监护监督和直接监护的方式,履行国家监护义务;通过早期的预防和干预、中期的救助和保护、后期的监督和巩固三个阶段的循环,设计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具体制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遏制农村留守儿童流浪问题。借鉴二战后世界代表国家的经验,监护制度公法化和社会化是一个普遍的趋势。其中两点值得借鉴:1、立法规定详细,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护制度;2、形成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家监护体系,有明确的公权力监护机构、资金来源和公权力干预监护的手段。结合我国的国情,未成年人国家监护义务应包括一般的监护监督义务、监护补足或辅助义务、法定情况下国家“直接”或代位监护三个层面。国家监护具体制度设计可分三个阶段:预防和干预阶段,救助和保护阶段,监督和巩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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