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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组织专家开展《浙江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立法论证工作

时间:2013-08-09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浙江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进入立法征求意见阶段。日前,在广泛征求省级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委托省法学会组织专家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

  为此,省法学会领导十分重视,专门进行研究落实。省法学会研究部积极组织协调,邀请了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省社科院副院长陈柳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翁国民、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忠信、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茅铭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东坡、省社科院法研所所长毛亚敏、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骆梅英、省社科院副研究员唐明良等10名省内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参与论证工作。专家们从各自学科专业角度,对该条例从名称、立法指导思想到具体条文,逐字逐句逐条进行了认真细致严密的论证,并提交了详实的书面报告,所提修改意见建议多达250余条,圆满完成了论证任务。

  专家们普遍认为,现执行的制定于1998年的《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痕迹,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对无照经营活动的管理需要,对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出台《浙江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具有迫切必要性。条例名称从原“取缔”到现在的“查处”,在表述上已属进步,但如果改为“无证无照经营处置条例”,则更符合目前的大背景,也更全面、客观。征求意见稿对于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职权、强制措施的规定,总体上具有创新性,也比较符合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需要。

  专家们指出,原则上,经营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立法的指导思想一定要从部门单纯的管理转向保护经营自由权。所以,能不能划出一类经营行为,不需要办照即可经营值得探讨。就规制对象而言,该立法项目应该将网上经营行为的规制问题纳入重点考虑的范围,包括规制的基本原则、手段、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等,但从征求意见稿看,似乎刻意回避了该问题。这是本征求意见稿不成熟的方面。条例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强调一级政府在处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方面的职责是可以的,但另一方面,一级政府并不负责具体的监管和查处工作,且地方立法条例中也极少规定一级政府的具体监管职责。条例草案中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工作。”由于乡(镇)政府并无执法权,执法权是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才有的权力,乡(镇)政府又如何组织、协调监管和查处工作?这些规定还需要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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