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29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
9月26日下午,由宁波市法学会主办、宁波大学法学院协办的宁波市首届“青年法学沙龙”在宁波大学法学院举行。此次沙龙以“新型城镇化建设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吸引了宁波市法学院校专家学者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30余人参加。宁波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郑震亮,宁波市法学会副会长、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炳生出席沙龙,宁波市法学会秘书长周元贵主持沙龙。
本次沙龙邀请了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冯一文作主旨演讲。冯一文博士首先简要介绍了新型城镇化的时空背景。指出,我国城镇化建设成就突出,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为此,党的十八大提出新型城镇化的目标和要求,而在随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新一届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新型城镇化,并进行了重点部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其次阐述了新型城镇化的内涵。认为,新型城镇化作为“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是对以“土地城镇化”为主导的旧型城镇化一种扬弃:以“失地”农民“进城发展”的过程中的利益充分保障、平衡为核心,不仅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且要充分保障农民进城后基于市民待遇而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因此,城镇化从旧型向新型的转变是一个从 “要地不要人”、“见地不见人”、“物的城镇化”之模式转向“要地更要人”、“见地更见人”、“人的城镇化”之模式转变的过程。再次分析了新型城镇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认为,我国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保障权利化、法治化的过程,是一个法治理念与实践深入推进的过程。进而对新型城镇化所涉的农民土地产权法律问题、进城农民市民化所涉权利问题、各级政府权责定位的法治化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最后他对如何加强新型城镇化的法制保障提出对策和建议。一是农民土地利益保障要充分权利化、法定化并予以制度完善。二是农民进城后的同城待遇要充分权利化、法定化并予以制度完善。三是中央、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化权责划分要予以明确并法定化。
与会人员围绕主题,从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视角,就新型城镇化建设给当下提出的各项新命题展开了自由发言,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唐先锋认为,新型城镇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人的城镇化和物的城镇化,并就两者所涉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举例探讨。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夏凉比较了我国与西方城镇化建设的异同,分析了我国城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科员应敏骏指出应依靠法律政策保障规划的延续性,促进城镇化建设的规范有序,并结合宁海当地实际,对如何发挥地方特色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行了路径探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黄书建分析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关于我国城市犯罪控制模式构建的设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国勇认为,我国城镇化改革不应以行政行为而应以法治为主导,应当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变修,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进程。
宁波市法学会秘书长周元贵对大家的发言进行了小结。总结了主旨发言和自由发言的主要观点。认为本次沙龙选题的现实针对性强,形式简洁、内容丰富,实现了理论与实践、宏观与微观、整体与部分、当前和长远的有效结合。他表示宁波市法学会将对本次沙龙的成果进行梳理提炼,积极为宁波走上一条高质量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之路谏言献策。
最后,宁波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郑震亮进行了总结讲话。他对本次沙龙予以充分肯定,认为本次沙龙主题突出,内容丰富,成效显著,极富时代性和学术性,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生动结合。与会人员对本次沙龙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发言质量较高,思路清晰、思想成熟、观点正确、对策科学,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同时对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提出四点希望。一是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吸取成功经验,把宁波市的青年法学沙龙越办越好。二是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法学研究重点课题,繁荣宁波市法学研究。三是希望大家继续坚持立足宁波、研究宁波、服务宁波的工作要旨,切实提升法学研究在服务大局中的贡献率。特别是要以服务保障全面推进“六个加快”、建设“四好示范区”和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两富”现代化宁波建设为目标,着力研究“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更好地发挥我们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服务大局中的独特作用。四是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