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0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2012年9月21日,省“两建”办、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联合举办了广东“两建”工作专家座谈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徐少华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学会会长王骏同志、省委政法委秘书长陈少波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省“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工商局副局长钱永成辉同志主持。省“两建”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两建”工作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从省内高校精心挑选的10名专家学者围绕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构建的主题,从体系的顶层设计与路径、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监管资源的整合与使用、国外经验的借鉴与吸收等,全方位、多侧面、多角度进行研究探讨,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针对性、实践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借鉴与路径
(一)国内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启示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活动监管、信用需要扩张和信用文化宣教等方面的领引带动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培育壮大行业协会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趋势。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化运作,行业自律的特征更加凸显,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相关指引和技术标准、向政府提出修改法律和或其他建行政建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发挥职能监管作用。
3.建设广覆盖的统一联合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工程。由政府主导建立统一的联合征信系统、缩短市场自我发育的自然进程,尤其是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起步阶段,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机构推动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最终打破信息系统建设的“条块分割”格局。
4.培育信用需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动力。通过政府立法和制定行业组织规范,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政府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和推动信用服务业发展。
5.完善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相关立法包括: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法律,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信用产品使用和失信惩戒的法律,以及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标准规范等。
6.强化信用意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前提。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披露力度,强化公众的信用意识。应首先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做起,特别要从青少年抓起。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
1.应更准确界定政府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角色。政府是社会作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是社会信用法规政策的供给者,是现代信用文化的培育者,是社会诚信的示范者,是信用市场的监管者和执法者,应通过地方立法界定地方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能,用规则保障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2.先行先试建立起我省完备的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形成“一法为主、多法辅助”的地方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即以《广东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为“基本法”,对加强我省社会信用管理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基本制度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指导和规范其他具体信用立法。并配套出台《广东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征信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个人信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商账追收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
3.构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践中增加“法治信用建设”内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只有认真解决好法治失信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好社会信用缺失问题。应在《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的六项任务中增加“法治信用建设”内容。
4.构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践中应突出强调“现代信用文化培育”内容。现代诚信文化特别强调陌生人之间的诚信、任意主体之间的诚信、制度化法制化的诚信,需要全方位培育。《工作方案》中提及的“诚信宣传教育”应改为“现代信用文化培育”。
5.数据库系统建设应按中央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来构建。根据《工作方案》确定“条块结合、共建共享”的原则,鉴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建成相对完整的企业征信系统的个人征信系统,采用与央行征信系统一致的技术标准与规范,有利于各种数据库系统的无缝对接和信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与政策设计
(一)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1.大力倡导新时期“广东精神”,提升企业商业道德水平,促进市场自律自治。在市场中推行诚信经营承诺制度,让企业自我承诺、自我约束、自担责任。
2.改革政府监管体制,创新规制工具,强化政府监管职能。适当减少专业监管分工体制设计,探索创新监管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推进相对集中的行政体制改革。有效发挥行政监管工具的效用,在推进“宽进”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快市场准入审批目录的制定,强化关系民生、安全特定行业的审批监管。充分发挥信息的“软性”监管工具的作用,及时发布企业、市场的公共监管信息,公布执法动态、披露违法和不诚信企业的不良信息,建立“黑名单”、“光荣榜”等制度等,以达到惩恶扬善,净化市场风气之目的。
3.强化消费者维权和参与监管的意识和能力,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在社区、学校中开展消费者维权、消费者理财、购物等方面的法制教育和风险教育,提升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知识、能力和技能。同时,创设各种机制支持、鼓励、便利和保护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如在政府监管体制中设立专业机构服务消费者维权的需要,解决消费者纠纷。
(二)加强建设我省“宽进严管”市场准入制度的政策设计
1.为与战略性产业密切相关的企业及产业进入市场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和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降低准入门槛,引导和激励这些企业进行有效投资、开发新产品和引进新技术,使之与省产业经济发展方向与趋势相吻合。
2.构建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监管系统。本着“制度是根本,组织是保障、执行是关键,信息是效率”的原则,建立市场监管组织体系(规范市场组织、监督系统组织和执法系统组织)、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消费者维权制度、重点领域和管理制度)、市场执法体系(执法队伍建设、执法权力与责任、执法监督体系)、市场监管信息体系(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市场主体信息)等。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优化市场监管体系。可先构建有利于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政策和舆论环境,之后再统筹规划、分步适当向协会转移相关职能,将现行的行规行约、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企业年审前置条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在政府设置行业协会监督机构,对行业协会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监督,逐步建起立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