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16 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xzw
法律信息部副主任王伟国在《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10日第654期A07评论版)撰文《食品安全监管必须重源头重过程》,该文从福喜过期肉、火碱泡制“美白猪蹄”等事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深层原因,并提出必须在《食品安全法》的修法中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为主的执法能力建设,以确保及时发现隐患,有效预防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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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10日第654期A07评论版
全文如下:
最近一段时间,福喜过期肉、火碱泡制“美白猪蹄”等事件再次引起舆论关注。在食品安全问题屡见报道背后,是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信任危机逐步加深。
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政府为加强监管付出了巨大努力,食品安全治理也取得了显著成效,过去那种动辄造成大规模食物中毒或人身伤亡的食品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之间的矛盾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有所加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充分表明了“经济上有利可图而不道德”的现象在食品生产领域已成顽疾。面对此种状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多的是扮演“消防队”的角色,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失语”、“失灵”。
由于监管失灵,加上资本的逐利性,即使是一些大型食品企业也企图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降低成本。更为恶劣的是,我国食品生产领域甚至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竞次现象”,即你的东西差,我的比你还要差,以此缩减成本、降低价格,最终导致食品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现象。这本是低端产品市场常有的现象,但如今在高、中、低端食品产业中皆有所表现。不仅如此,以抽检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竟然刺激了化工技术的迅猛发展,逃避抽检的技术手段也不断“创新”。明明是违法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却可以借助化学工艺手段安全通过有关的质量检查。这就导致一种令人头痛的现象: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固然有问题,但抽检合格的也未必能表明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根据有关专家的调研,监管失灵也极强烈地体现在某些国际知名企业身上。一些“本土化”的跨国食品公司放松了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并且萌生了“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失灵,问题食品查处概率降低,“机会型违法”成为常态。一旦被抓,食品生产企业通常归因于“运气”不好。
监管失灵的根源何在呢?因素固然很多,但是,从监管层面而言,最突出的原因是将抽检作为监管的主要手段。事实表明,以抽检或送检为核心手段的监管,不能有效发现问题。问题还是在于源头和过程监管严重不足。重视终端产品的检测,轻视过程和行为的控制,是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爆发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任何环节都有可能影响到最终的监管绩效。完全依赖高端设备和检测数据会陷入另外的误区。更何况,数据可以骗人,造假者可以根据质控指标做针对性的处理。
福喜事件曝光后,如何从机制上鼓励知情人提供线索、进而建议将“吹哨人”入法等,成为热议的话题。这固然是极富感染力的招数,但也不过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严重失灵的一剂强心针罢了,其制度实效不容乐观。根本之道,还在于加强过程监管、源头治理。受制于监管者的执法能力及监管体制等诸多因素,实际工作中,本应是辅助性的抽检却异化成主要执法方式,引起制度后遗症。重视终端产品的检测、轻视过程和行为控制的监管方式,加之信息发布严重滞后,正是许多食品安全事件查处总比曝光慢半拍的重要原因。上海福喜事件再一次表明:除了要完善对过期食品回收处理全程监控的相关规定外,必须在《食品安全法》的修法中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为主的执法能力建设,以确保及时发现隐患,有效预防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