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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学教学研讨会会议综述

时间:2015-12-03   来源:  责任编辑:xzw

  2015年11月28日,“法律文书学教学研讨会”在冬意全无、春意盎然的椰城海口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举办,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承办,是研究会在今年举办的第6次学术研讨会。全国近百位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精英齐聚一堂,共论法律文书学教学问题。会议共提交论文25篇,15位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发言。会议围绕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教学方法,教学研究和面向职业的法律文书学教学等四个方面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对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方向达成了共识,对法律文书学教学方法的创新提出了广阔的思路,为法律文书学教学研究提供了的方向。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吴杰主持开幕式。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书记童光政教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辞,对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以形象生动的语言对海南岛进行了全方位的介绍,希望大家在海南度过美好时光。

  本次研讨会分为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法律文书学教学方法、法律文书学教学研究三个主题发言单元,以及一个圆桌会议单元,主题为面向职业的法律文书学教学。

  一、法律文书教学改革

  本次研讨会第一单元“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由研究会副会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赵朝琴教授主持。

  赵朝琴教授在这一单元首先做了发言,她参与研讨的题目是《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的重点问题》。赵院长从九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详细阐述了从文书属性到课程定位,以及从价值理性到培养目标两个方面。赵教授认为,法律文书是法律属性与写作属性的结合,其中法律属性是其根本属性。因此,法律文书的课程定位应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的法学应用学科。而法律文书的价值理性,可以从正义、效益、和秩序三个方面来研究。文书中应体现这三个方面的价值,因此,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为培养学生表达法律案件或者法律事件处理过程与结果的基本素养与实际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文书教研室的周萍主任参与研讨的题目是《法律文书教学三十年》。周教授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文书课程教学的三十年发展历程。西南政法大学在教学中始终坚守和传承的核心价值是将法律文书定位为一门司法技术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在贯彻实务案例教学的基础之上,开始尝试新的教学改革,采用双师同堂或三师同堂的方式,共同教授法律文书课程。在教学中将法律文书整个教学内容分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两大板块,经过实践教学改革效果较好。学生对法律文书课程很重视,学习目的很明确,学习热情也很高涨。

  西北政法大学的焦悦勤老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浅论法律文书教学的困境及其破解对策》。她认为,当前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法学院校以法学素质教育为本。培养务实有用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成为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法律文书教学也必须满足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然而,传统的课程设置、教材编纂、教学内容已不能满足法治现代化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科学设置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刻不容缓。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李炎媛老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关于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模式开展法律文书教学探讨》。她首先简单分析传统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及其弊端,介绍了行动导向教学模式的探讨,然后详细介绍了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模式进行法律文书课程教学的教学实践。对整个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从教学目标、内容编排、教学过程及考核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学生滥竽充数以及教师过于放任学生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四位老师发言结束后,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邓晓静老师以及来自武汉大学的林百灵老师分别进行了评议。林百灵老师肯定了四位老师的发言给自己带来的启发,谈了对法律文书课程教学过程中困惑,包括教学上的不够重视,学生不能很好的学以致用等问题。并从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了反思。邓晓静老师介绍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书的实践教学,除了传统的课堂讲授外,还采用了实践性教学模式,并专门开发了法学实验教学系统,并结合四位教师的发言谈到教学中学生对情景模拟教学方式积极性很高,但在课堂学习兴趣不浓、课堂教学效果不佳的困惑。

  二、法律文书教学方法

  本次研讨会第二单元“法律文书教学方法”由四川大学刘海蓉副教授主持。

  湖南师范大学的肖晗教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理念.思维.技能:法律文书学教学的三个支柱》。他首先提出一个命题,即在法律文书学教学的过程中,教学内容能不能只停留在讲文书格式的层面上?或者是停留在讲解格式加文书的制作技能这个层面上?他认为如果是仅仅停留在讲文书格式,或者是文书格式加一般的制作技能层面上的话,无法让学生形成深入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辩证思维。法律文书学在教学过程中应当要体现对法律理念的追求,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当然也离不开对法律文书制作技能的训练,制作法律文书的技能应当是法律文书学教学的一个基点,在基点上把一个个零散的材料组合起来,通过这个思维的加工整理,整合成一篇高质量的法律文书。

  哈尔滨商业大学的石贤平老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法律文书教学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他首先介绍法律文书教学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地位,认为法律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可以直接反映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高校应当重视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与改革。他同时也指出目前法律文书教学存在的困境,如教学模式落后、实用性差,教材范本的滞后,课程安排不合理等。最后,他提出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的意见,一是要更新教学理念,提倡以学生为本,走“自主+互动+实践”的教学路线,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单一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向实践教学模式转变。他同时提出要采用真实案件材料教学,并选择代表性法律文书进行重点讲解和训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马明利教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立体化教学模式的设计与运用——以法律文书教学为参考》。她认为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探讨法律文书教学方法的改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教学资源的立体化设计,具体是教材设计,建立四位一体的资源模式,即纸介图书、导学光盘、学习卡、学科网站,从而建立立体化的教学资源设计。二是进行教学模式的深层次拓展。首先,在传统多媒体教学的基础上,完善硬件、软件支持系统的完善,运用法律教学软件进行教学。其次优化创新教学策略,注重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选择创新型的、利于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策略,科学的设计教学方案。三是要教学实践一体化设计,以校内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为平台,以教学实验室为依托,借助网络教学通讯工具的支持,培养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张建成教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网络技术下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他认为法律文书是以培养、提高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为目的的一门法学专业课程,其理论性强,实践性更强。当前网络技术为法律文书教学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与操作平台,只有加强教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通过各种各样、尤其是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完成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任务,才能培养出适应现代法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法律文书写作人才。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侯兴宇副教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论三技能教学法的建构》。侯兴宇副教授认为,法律文书是一门知识性、综合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对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情况是学校重视、学生喜欢、老师喜欢。采用学校自编的实训教材,教学方法主要是技能教学法。关于教学内容,叙案是一切法律文书的根本,也称法律事实构建,是法律文书基本技能。说理是法律文书的灵魂,也称理由形成过程,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技能。教学方式主要采用卷宗式,从公安、法院、检察院拿来真实的案件,要求学生制作卷宗。学生学完了知识,相应的卷宗就做出来了,和实务部门同步,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胜任工作岗位。

  中国政法大学的袁钢副教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参与式法律文书教学方法》,他首先分析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内涵。实践教学既是教学“环节”、又是教学 “方法”,并且最终形成一种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教学模式。采用开放式的教学模式,灵活多变的教学内容。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是观察员、引导者,引导学生从多角度、多层次地去思考,培养学生多维的思维方式。与“授人以鱼”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相比,实践法学教育模式重在“授人以渔”。与传统的侧重记忆及知识技能的学习方法相比,体验式学习方法侧重理解及实践能力。在课程设置上,实践教学包括法律诊所,模拟课程及专业实习。袁钢副教授还分析了案例教学方法与事例教学的区别。案例教学应注重案例的选择,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引导,引导学生探索、发现。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宁新海教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他对法律文书制作中民事裁定中的说理进行了深入探讨。从实证角度对某省基层法院挂网的100份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分析,从论证说理上看,仅6份裁定对于所涉问题给予了较充分的说理,但都集中在事实的认定上,没有对法律的释明和说理。宁教授认为,传统观点认为民事裁定一定要说理,其实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基于此,民事裁定中的说理从范围上可分为无需说理的裁定、需说理的裁定、需充分说理的裁定。科学的说理范围的划分,无疑有助于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三、法律文书教学研究

  本次研讨会第三单元“法律文书学教学研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指导处的高锋志副处长主持。

  湖北警官学院公共基础课教学部林华瑜主任参与研讨的题目是《新形势下公安法律文书的教学改革》,他认为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是公安专业学生的核心职业能力。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具有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属性。公安学科专业主要培养和造就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强化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动手能力,是教育和训练中的一个主要目标。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应该定位为核心的职业能力。公安院校法律文书教学中的主要问题是文书写作不准确、表达不清晰、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不够客观、不够全面、说理性不强。首先,应该从理念上转变认识,明确这门课程应该是培养学生阅读能力、思想认识、社会实践、社会经验以及法律思维的综合应用能力。其次,法律文书教学不能仅仅关注课程本身,可以多设一些相关辅助课程,整体提升写作能力。第三是发挥好网络教学的作用。

  海南大学的张静焕副教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法律文书中的修辞与逻辑》。她从文书说理中的修辞和逻辑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判决书中的逻辑,它应该遵守充足理由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任何确定为真的论断都需要一个真实的理由作为前提。推断结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前提真实和符合逻辑规范。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类比逻辑是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有时候前提是真实的,但是也会推出来一个违背法律价值的结论,或是找不到一个完全确定为真实的前提,这个时候就需要用到法律修辞。法律修辞主要就解决在前提并不能够确保为真、或者仅仅是大家公认,普遍认可,但其实并非是真的前提,还有一种情况是真实但并不完整的前提。

  西南政法大学的毋爱斌老师参与研讨的题目是《实训课程体系下法律文书写作的新定位》。他认为,实训课程的内容,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课堂内的实训课程的培养;还有一类是课堂外的实训体系,包括庭审观摩,课堂外实训有三种方式,一是到实务部门演练,二是法律诊所,三是毕业实习。实践课程教学模式,是为了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不够,事实提炼能力和发现事实的能力不强,学生目前整个法律思维能力训练还有一些缺失。今后的教学还是以课堂教学为主,真实案例模拟庭审为形式,法律文书写作为灵魂的一个实训课程,培养学生熟悉诉讼程序,深化实体法律理解和运用,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重新进行课程的设计,认真选取案例,建设优质的教学团队,引入法律文书教学软件辅助教学。

  广东肇庆学院利玛窦研究中心王超杰主任参与研讨的题目是《法律文书的逆向思维教研》,法律文书教学中采用法律诊所教育等教学方法,广东肇庆学院也在不断摸索探讨。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和学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对法律文书重要性的程度认识不足。为了改变学生的想法每隔两年我们对毕业学生的个人发展情况做一个追踪调查,同时对学生在司法考试中法律文书的写作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讲授法律文书课程时选择重要的内容进行讲解,通过讲、练、评、抄、改等方式进行教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高勇副书记参与研讨的题目是《法律文书应以说理为核心》。他认为,目前学生普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写作能力比较差,不仅仅是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差,写作中说理能力也较差。作为一门课程想在短时间内把学生的写作能力全面提升是很难的。他提出的建议是,在课程设置上,有实力、有能力的院校可以分门别类的按照学生自己选定的方向去做专门、专项的训练。教师在讲课的时候满足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另外,通过让学生去抽取事实案件材料,来组织写作文书的方式来强化训练,短时间内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和水平。

  四、面向职业的法律文书教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薛峰副院长主持了第四单元研讨——圆桌会议:面向职业的法律文书学教学。

  薛副院长首先从实务部门的角度对法律文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当下法律文书学的地位由于诸多原因其地位不是很高,人为干扰办案随意改变法律文书的现象仍有存在,这与部分领导不重视法律文书不无关系。而在法律文书教学实践中存在三种错位,第一,法律文书人才培养与法律实践需求的错位。首先法律文书研究者对自身的认识存在一定的错位,对自身的地位认识不够,法律文书最终体现的是宪法精神,是保护人权的需要,在刑事错案中,法律文书甚至可以对冤假错案起到反制的作用。其次对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的快速提升也存在错位,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不是一蹴而就形成的,是循序渐进培养的结果,这就要求在教学中分阶段、分难易程度进行。再次对于高素质法律文书制作人才,在学校里要注重其道德伦理教育,引导高素质人才走正道,以免误入歧途。第二,法学教学内容和法学人才成长的错位。一方面,学校法学教学内容的设计是严格按照一名合格的法官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来培养的,而法学毕业生进了法院必须从书记员做起,然后是法官助理,再到法官,学的是当法官,毕业以后干的是书记员的活。第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错位。体现在授课时间上,法律文书学这门课程集中一个学期完成全部教学任务,能不能尝试把这门课程分散到4个学期之中,每个学期完成5-10个课时。体现在教学方法上,可以采取在主要课程如刑法、民法的基础上,融入法律文书学课程。体现在教学内容上,包含的内容不够全面,对法律文书的效力问题、公证书、法律意见书等法律工作文书也要进行必要的研究。

  在自由发言讨论环节,马宏俊会长接着薛副院长关于法律文书定位的话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法律文书学课程进入必修课还是选修课不一定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关键在于我们自身怎样把这些课程做好,在必修课和选修课区分仍然存在的体制下,更应该注意法律文书本身个性化的价值,深入挖掘法律文书的内容,除了入会专家谈到的司法文书之外,还应该包括工作文书。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对于研究生阶段,应该更加关注法律文书价值的探讨,引导学生对文书背后的理论进行思考,如在法律文书格式构成中让学生讨论为什么要适用这样的格式。传统教学就是给一张地图,让你把地图背下来,现在要给学生一张地图,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去找到攀登高峰的路。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是培养和训练出来的,绝对不是讲课讲出来的,教师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培养和训练。第二个问题是教学方法的定位,法律文书肯定要占据传统课堂这个阵地,但是课堂的讲授可以参考国外先进国家的教学理念,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方式,把法律文书课程作为一种精英式的课程进行开发,选修课给我们精英式的训练提供了一个空间。第三个制度建设的问题,法律文书学的建设除了教师自身觉悟的提高,还需要体制、机制、管理等全方位的互动,需要实务界、理论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大家携手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李燕丽处长发表感言,律师行业评价标准化建设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而现有法律文书范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例子非常少,希望专家学者在经后的研究中多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

  大连海事大学王淑敏教授发言,学校主要是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非常注重人才培养的国际化、专业化,我们的司法文书写作也是按照国际法的要求来写的。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建议法律文书的教学和研究面向国际、面向全球。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侯兴宇副主任发言,我们学校和实务走的比较近,学院在基层的教学实践基地有100多个,帮扶的单位有七八个,学院以法律咨询、教师到基层授课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有经验的司法人员也到学校来讲学,进行双向交流。特别是在法律文书这一块做的很好,围绕法律文书在实务上进行交流,我们学校做的不是国际化,是面向农村基层单位。国际化和基层交流应该齐头并进。

  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袁钢副教授主持闭幕式。袁教授认为,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一个准法律人,准法律人应该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第一,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第二,拥有基本的法律技能;第三,具有基本的伦理道德,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才能在实务工作中游刃有余,比较轻松上手。

  研究会副会长、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吴杰对本次研讨会作了总结。她指出,这次研讨会开的非常成功,整个会议议题集中,发言和提问都具有针对性,入会代表就法律文书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地研讨,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研讨内容丰富,研讨充分,覆盖面广,为研究会紧接着要举行的法律文书师资培训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今后法律文书学的研究要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一定要紧跟时代发展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迈进,中国法治的不断前进势不可挡。在我国基本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基础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平公正无比渴望。在基本法律理论建构相对成熟的基础上,法律文书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本次研讨会正是契合法治建设的良好时机,在法律文书学本身内涵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促进法律文书学与实体法研究的良性互动,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为我国的法治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整理)

  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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