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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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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0-03-26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03年11月5日)

  孙琬钟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向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一、《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1997年1月22日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法学会章程》,对于中国法学会组织推进法学研究和开展法学交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是个好章程。六年多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对中国法学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地履行中国法学会的职责,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的过程

  在筹备召开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同时,开始酝酿修改章程。这次修改,书面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和各大城市法学会、各科学(专业、专门)研究会的意见,征求了部分会员的意见。普遍认为,《中国法学会章程》是中国法学会的组织规程和行为准则,应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宜作大的修改;为适应形势发展,体现时代特征,可稍作一些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在总结4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的实践经验、明确历史定位及发展方向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研究,提出了章程修改草案。

  三、《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团结、动员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的主要原则是: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依照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既注意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又注意体现时代性、前瞻性;既注意保持规范性、权威性,又注意体现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 (一)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中国法学会的指导思想

  把章程第二条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修改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写入党章,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党和政府联系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对中国法学会性质的表述作了调整

  把章程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修改为“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这样表述,更准确地体现出中国法学会的性质和特点,符合中国法学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要求;有利于提高中国法学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更好地履行中国法学会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的作用。

  (三)对中国法学会奋斗目标的表述作了修改

  把章程第二条中“为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修改为“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这样表述,突出了江泽民同志为中国法学会建会50周年所作的“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题词精神,使中国法学会的主要职责更加明确,历史定位更加准确,奋斗目标更加清晰。

  此外,还对有的条款做了一些必要的文字改动。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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