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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时间:2010-03-26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03年11月7日中国法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法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中国法学会第四届理事会提出的《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正案)。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会一致同意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中国法学会的指导思想。这对于保证中国法学会的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会一致同意在《中国法学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大会认为,这样表述中国法学会的性质,符合中国法学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履行中国法学会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的作用。

  大会认为,对中国法学会奋斗目标的修改,突出了江泽民同志为中国法学会建会50周年所作的“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题词精神,使中国法学会的主要职责更加明确,奋斗目标更加清晰。

  大会要求,中国法学会及地方法学会、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要严格履行章程,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自身活力和凝聚力,团结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努力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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