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7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刘世国
尊敬的会长、各位领导、学界同仁、朋友们:
我受本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的委托,代表民法学研究会向本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报告工作。
一、精心做好研究会的换届工作
换届和研究会领导班子建设对于整个研究会的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1)营造一个团结、有朝气、有正气、锐意进取的学术团体和学术氛围; (2)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得以显现;(3)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和渠道得以建立;(4)教学和研究机构之间的民间沟通得以加强。
(一)2004年的重建式换届
本研究会的前身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经济法学研究会和商法学研究会相继分离出去,由于多种客观因素 导致研究会三年左右没有召开年会。2004年初,中国法学会党组决定本研究会更名为“民法学研究会”并进行换届。在法学会党组和研究部的直接领导下,我们 于2004年8月进行了一次意义深远的换届。这是一次类似于重建式的换届。通过这次换届:(1)全面实现了研究会领导集体的年轻化,德高望重的老一辈民法学家们被聘为名誉会长和学术委员会成员,中青年民法学家走上领导一线。当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平均年龄约为45岁。(2)这次换届还保持了一个长期的 传统,即继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分管民事的主要领导担任副会长,注重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联系渠道之建立。这是 2004年换届工作的主要经验。
(二)2009年的“小换届”
2009年5月底,研究会在法学会党组和研究部领导下进行了又一次换届。这次换届是微调性的“小换届”,主要有以下特点:(1)更加注重全国均衡性,增加的理事、常务理事主要分布在北京以外的省区;增加的副会长全部分布在北京以外的省区;(2)注重发挥年青一代民法学家的作用,将一些有品学兼优的年青民法学者逐步推向前台,并为五年后的“大换届”储备人才;(3)充分听取和尊重主要法学教育、研究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以其推荐意见为准。
二、日常工作组织与联络
(一)年初的会长工作会议
本研究会每年年初(通常是春节上班后的第一个周末)召开例行会长工作会议。这一会议有两个基本事项:一是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对新一年的工作进行规划。会议形成纪要,由秘书处发给全体常务理事征求意见。对常务理事们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修改补充会议纪要,然后向全体理事公布,以 指导新年度的工作。我们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
(二)秘书处的联络与组织
张新宝教授自2004年以来一直担任本研究会的秘书长,王轶教授和谢鸿飞副研究员担任副秘书长,尹飞副教授和朱岩副教授自09年6月以来担任 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等组成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和会长工作会议领导下工作,处理研究会的日常事务,包括(1)接受法学会及其所属部 门的文件、通知和指示,并及时执行;(2)筹备年会和其他由本研究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3)负责年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4)联络理事、常务 理事和副会长。
我们觉得,一个强有力的秘书处是研究会有效运作的基本条件。我们的秘书处有这样几个特点:(1)秘书长张新宝教授既是十分优秀的民法学家又有 较丰富的组织能力和人脉关系,而且他本人没有担任其他行政职务,有较充分的时间处理研究会的日常事务;(2)秘书处设置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力、物力 诸多方面得到该法学院的支持和帮助;(3)秘书处组成人员忠实执行会长、会长工作会议的指示和决定,不另搞一套、不节外生枝,保证做到“政通人和”。
(三)几点尝试
研究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尝试:(1)与地方法学会民法(或民商法)学研究会建立联动机制,受邀请参与其年会或者其他学术会议;(2)每年 年会的申办制度,一般在年会召开6-12个月前由有兴趣的单位(通常为大学或者大学法学院)提出申请和承办的物质条件,经前述会长工作会议初步审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讯评审决定。这些尝试的经验是:促进了民法事业的普遍发展,同时也发挥了有关单位办会的积极性。
三、“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的运作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是以本研究会首任会长著名民法学家佟柔的名字命名和募集的以支持民商法学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基金,由本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管理,本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其日常运作。本研究会会长同时担任基金的会长,基金有理事会形式的健全管理机构,国内一些著名民法学家被聘任 为理事。
五年来,基金先后三次资助中国法学会优秀青年法学成果(民法类)奖(约6万元),三次资助全国优秀民法学博士论文奖(约3万元),三次资助全 国地产法律优秀成果奖(约9万元),三次资助贫困学生(共30万元),二次资助本研究会的年会和其他学术会议。动态来看,基金的资金保持在200万元左 右。
管理与运作“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的体会是:(1)有一个可以支配的基金能够为推进民法学事业做出显著的贡献;(2)基金的募集和资助项目应 当是透明的、公平和公正的,而且也应当是有效率的。
四、中国民商法网站
中国民商法网(www.civillaw.com.cn)是本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出资创办和运作的非营利性网站,也是目前在国内访问量位居三甲的法律类网站。该网站是本研究会唯一的官方网站,本研究会的一切信息均通过其发布。
我们觉得,研究会有一个网站发布自己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尽管中国民商法网不是属于本研究会自己的网站,但是在实践中它起到了自己官方网站的作用。人民大学法学院一些自愿者参与网站的管理与维护,是办好这一网站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对外交流
本研究会的对外交流包括国际交流和与港澳台的学术交流。在这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派员到美国、拉美国家访 问;(2)与美国、日本、欧洲的主要法学机构举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交流,尤其是围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组织召开多次双边和多边国际学术会议;(3)与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主要大学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并与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建立了长期的“两岸民法典研讨会”定期会议机制。
对外交流工作的体会是:(1)无论是国际交流还是与港澳台的交流,应当从重形式向重内容、深入研究具体问题转变;(2)这样的交流活动宜与 国家的立法项目或者其他主要法治活动联系起来,这样能够获得更好的效果。
六、配合立法的研究活动
近年来国家民事立法工作进展加快,本世纪的9年时间里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两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本研究的主要学者们全心投入这些法律的研究,为立法部门献计献策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研究会为配合法工委的法律起草工作,先后组织了近20次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会,有些是国际性的,有些是全国性的,也有一些是小型的 座谈会。在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困难时候,本研究会承办了法学院研讨会并且自己在北京、广州组织专门的研讨会,大张旗鼓地支持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中,本研究会常常接受法工委的委托,对有关疑难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这些贡献得到了法工委领导的高度评价。
组织本研究会的学者参与立法和进行于此相关的学术活动,得到的经验是:(1)学者的理论成果可以较好地转化为具有极强实践性的对策和建议,服 务于国家的法制建设;(2)在这一进程中,为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机会,也为青年学者提供了成长的机会;(3)较多的学术活动和理事们的经常参与,增 加了研究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以上是本研究会汇报的主要内容。我们认识到,做好研究会的工作,最重要的是法学会的正确领导和支持。在这方面,我们尤其要感谢法学会研究部的领导和同志们。我们也认识到,本研究会工作能够取得一些成绩,与民法学界各位学者的共同努力是密不可分的。我们还需要感谢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院等单位给予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