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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法学会章程》的决议

时间:2010-03-17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国法学会章程》的决议

(2009年1月21日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了中国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提出的《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决定批准这个修改草案。

  会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中国法学会章程,体现了章程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是中国法学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会议认为,将地方法学会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写入章程,进一步明确中国法学会和地方法学会的指导关系,必将进一步健全法学会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发挥法学会的整体优势,形成更强的工作合力,更好地履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能作用。

  会议认为,对研究会的设立、组成、职能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各研究会的领导和管理,有利于团结凝聚法学、法律界广大专家学者,整合学术资源,充分发挥研究会作为法学研究领域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的作用。

  大会要求,各级法学会要严格履行《章程》,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自身活力和凝聚力,团结和动员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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