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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

时间:2014-01-21   来源:办公室宣传处  责任编辑:

  会场

  1月16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承办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马怀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等行政法学专家以及宪法学、法理学、立法学、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领导参与了研讨活动。会议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

  张文显指出,今年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一百周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二十多年。今年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意义非常重大,可以说是一个百年的里程碑,也可以说是四分之一世纪的新的里程碑,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中国法学会、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举办《行政诉讼法》修法研讨会,这是对法学界的信任,也是行政法学界的责任和担当。

  张文显指出,第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和要求出发修改《行政诉讼法》。对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三个一体建设、三个共同推进要有所体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核心就是良法善治。这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社会的普遍打分是不是良法善治,有利于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善治。第二,《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创新是深化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除了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非常重要的就是三大诉讼法,共同支撑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出发修改《行政诉讼法》。检验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效力和司法权威。从制度设计上,要立足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要更加有利于在私权和公权之间实现司法平衡。一方面要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这部法律出台的强大动力就在于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切实有效地监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要支持政府严格执法。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讲到了严格执法。一方面政府机关选择执法、钓鱼执法、随意执法,甚至野蛮执法,这是不严格执法的表现。另一方面,明明应当依法制裁违法行为的,但是不敢作为、不敢严格的实施法律、不敢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法院的行政审判既要审判监督,又要审判支持。第四,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要有利于建立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要积极发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双轨制,二者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既要完善行政争议的诉讼式解决,也要完善行政争议复议式的解决,两种机制都要完善。既要由法院定分止争,也要由政府自身定分止争。法院不能大包大揽,法院也没有能力大包大揽。有的时候解铃还需系铃人,也是考虑到政府拥有庞大的公共资源和组织体系,自身能够解决许多问题。解决不了的,法院是权利救济、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同步进行,两部法律要相辅相成。严格来讲,《行政诉讼法》应该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张文显认为,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学界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本身就是法学界思想解放的见证,是中国法制建设改革创新的成果。这些年来,无论是党委、人大,还是政府,都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支持法院的行政审判。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非常好的局面。随着时间的发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整个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确实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此次修改确实体现了理念创新,也体现了制度创新,非常有针对性。总体上来讲,这个修正案还是大大前进了一步。但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张文显建议,一是切实解决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的问题。这方面的条文不多。消极应诉表现在很多时候,行政负责人的出庭率过低。出庭率低说明是没把法院当回事,没把法律当回事。二是要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行政诉讼当中,很多不是法律侵权,是政策侵权。里面包含的规范性文件是不是包括政策在内。像企业改制、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很多都是政策侵权,政策是不具有可诉性的。所以要给予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特别讲到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行政审判中怎样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关系的问题,建议在草案说明中要有体现。三是原来法律中的第七十二条被删除需要考虑。这一条本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国形象,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非常必要的做法,法理学界一直把这一条看成法律全球化的成果。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还要在国际上提升法治的话语权,建议立法部门对此条进一步认真考虑。

  与会专家学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进行了专门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专家认为,这次修改具有进行制度创新的理念和着力解决问题的意识,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完善证据制度和判决方式等方面取得了进步。缺憾之处主要体现为:修正案草案更多地是对司法解释成熟经验的概括和提升,在受案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冲突解决等方面有些规定相对保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合同等重要内容未加以规范。因此,建议立足于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目的,扩大受案范围,设立行政法院,建立三审终审制,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规范行政合同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还有: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方向主任、李存捧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于安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莘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所莫纪宏教授,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冯玉军教授,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蒋立山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田昕副司长,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许驰副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黄海华副处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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