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7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韩大元:在宪法解释学上寻求答案
12月4日,在大会堂举行了首都各界纪念82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82宪法度过了自己30岁的生日。从这一天开始进入了“后30年”发展阶段,我们需要以冷静、客观和理性的态度反思30年来的宪法发展,思考未来30年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发展的路径问题。
30年的宪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自身的学术话语与方法,正在建构具有一定体系化的,既超越纯粹的规范、又超越纯粹的政治,能够将规范与价值合理“安放”的平台与对话空间,也就是宪法解释的方法与体系。我认为,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某些命题以及各自面临的难题,都可以在宪法解释学的理论框架与程序上寻求答案。
面对宪法与政治、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宪法解释学的基本立场是始终坚守规范的价值。即使规范是不完善的,即使规范是保守的,但既然已经确定为一种规范体系,为了保证国家宪法秩序的统一和宪法规范中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实现,我们仍然应该以保守的规范来制约强大的政治现实。
即使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也不能仅仅基于政治现实的考虑,以政治现实的需求要求规范做出让步。当发生规范和现实的冲突时,可以修改宪法,调整规范秩序,但维护规范的安定性是其权威的基础。宪法解释学提供的规则与程序有助于合理地平衡规范和现实的冲突:尽可能采取平衡的方式,既满足规范的公平性、合理性,也考虑到宪法和社会的关系,让不断变革的社会能够在宪法规范中获得它所需要的一种合法性;尽可能对两者进行协调,既强调规范价值,又关注社会现实,在规范体系中吸纳社会的变革,使现实主义和实证主义获得妥协与沟通的对话渠道。
我个人的基本看法是:基于中国宪法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中国的政治结构,在改革和社会变革中,最需要的仍然是坚定地捍卫宪法规范价值。即使它是保守的,即使它与现实发展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这种保守性背后包含着理性精神。如果在整个社会变革中没有一个保守的规范存在并得到信任,那么这个社会共同体的信任和共识就会出现问题。
宪法解释学基于对规范价值的维护,首先要求尊重宪法文本,以文本出发建立规范结构,在解释过程中吸纳变革需求,将规范外的政治考量纳入规范体系中,并赋予解释确定力。在宪法解释学框架里,所有的宪法问题都可以获得解释的依据,通过解释获得的规范效力将起到“法”的功能。如果宪法规范条文本身不确定或者落后于社会现实,宪法解释就发挥把“不可能的条文变成可能”的技术与程序功能。我想这是维护宪法文本的基本原则。既然强调文本的重要性,就必须让文本具有权威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维护宪法权威,首先从维护宪法文本开始,如果不在乎文本,违背文本,就会损害宪法的规则与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不能实施的宪法没有生命力,如何赋予宪法以生命力?除了转变宪法理念,加强宪法监督机制,提高宪法意识之外,启动宪法解释程序是重要途径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机关,应该积极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做好宪法解释工作,用好宪法解释权,拿出实质性的、具体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措施。
王振民:现行宪法为何是好宪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提出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现行宪法具备一部现代宪法的几乎所有重要特征和因素,尽管不完美,但是用一个“好”字来表述,是恰如其分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现行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八二宪法就建立在人们对痛苦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基础之上,经过了长达两年的酝酿讨论和广泛的民众参与,有很多政治协商和妥协平衡,还有很多学术研究和支持,最终制定了新宪法。
其次,八二宪法保障了基本人权。八二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004年修改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八二宪法规定了法治政府原则,政府权力受到制约监督。八二宪法除了序言,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特别是由于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宪法建立了严格的人大和政府换届制度和领导人的退休制,五年一届,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在这个问题上严格依宪办事,毫不含糊,这已经成为政治铁律。
高全喜:宪法学研究与时代判断
与日常政治状态下的规范主义宪法学和解释主义宪法学的方法论不同,我的政治宪法学也有属于自己的方法论,没有独自的方法论,就难以展开对于中国宪制的分析研究,并得出相对中立的结论。我的方法论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种方法的使用上:
生命—结构主义的方法。即把宪法体制,视为一种人造的结构,而且是一种具有生命力的结构,不是自然结构,其中贯注着人的(制宪者、人民以及公民个体)意志、理性、激情与利益等。
历史—规范主义的方法。宪法制度是在历史中被创制出来的,也是在历史中演变的,历史主义是分析宪法的一个重要维度。但是,历史主义易于导致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与规范主义宪法学构成尖锐对立,忽视宪法学的规范性,尤其是规范主义宪制的基础性原则被排斥,这也是左派政治宪法学遭受诟病的主要原因,我认为是应该予以批判的。为此,我提出一种规范主义的政治宪法学,从历史演进中提升出规范性价值。我把这种方法称之为历史—规范主义方法论。
林来梵:什么是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最直接的思想基础就是规范主义。规范主义是一种在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中普遍存在的思想形态,其核心含义在于主张从某种原则出发去规范现实的思想观念。
它在法学领域被高度复杂化,至少形成了三层结构:第一层,在方法技术上,表现为一种法解释学,是一种涉及对法条加以解释和运用的学问,这是规范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对世形态;第二层,在规范立场上,规范主义秉持一种法教义学的立场,倾向于对法规范秩序保持必要的信赖与遵从;第三层,在思想观念上,规范主义主张以法规范为准据,去约束现实中的公共秩序,尤其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
当今中国的宪法学领域中,也已经存在各种规范性的法学研究。在当今中国,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规范宪法学呢?在敝人看来,这种宪法学应在两个层次上得以展开:第一层,应该返回规范本身,探究并建构宪法规范本身的内涵及结构,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而这正体现了前述的规范主义的第一、第二层的内容;第二层,则应该鉴于当今中国特别的问题状况,也为了避免陷入规范主义在历史上所曾踏入的陷阱,在理论上确认权利规范的价值核心地位,并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发展。
在我看来,规范宪法学具有深沉的问题意识,它主张应重视新康德主义的方法二元论,充分认识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特别要以“研究方法的规范性”去对应“研究对象的政治性”,而避免以“研究方法的政治性”,去简单地对应“研究对象的政治性”。
陈端洪: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治逻辑
政治宪法学是一种从政治的角度研究宪法的理论路径,称之为“学”不过是因循了中文的语言习惯而采用一个方便称谓而已。准确地说,应该叫做政治宪法理论。政治宪法学的理论担当是,试图提供一种模式,作为民族自我理解其政治生存的解释框架,既真实描述活生生的宪法,也为反思政治生活提供一套规范概念。
为什么政治宪法学是一个有意义的提法而没有人提政治民法学,甚至也没人提政治刑法学?这是因为宪法是政治法。宽泛地说,宪法是规范政治生活的法。
宪法是“降龙术”,就是将法律的逻辑移植、强加到政治生活上,用法律的语言来描述、评价政治行为和政治关系。
假如政治生活如市民日常生活一样,宪法和民法、刑法的逻辑就没有根本的差别。市民生活的法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在个体的公民之上有个中立的他者,有个最终的权威———国家。可见,水平面的秩序以层级秩序为前提和依靠,因为有“政治的”国家存在,“非政治的”市民生活秩序才有了最终的确定性。
宪法学是门综合性学问,既不能仅仅封闭在法学的层面,又不能做空。法学与政治社会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历史学、社会理论等学科交叉。这样的知识构成,有点类似德国的国家学,但在研究上需要落脚到规范上来。施密特的宪法学说应该是政治宪法学最有体系性的知识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