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10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法制网]: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学创新,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国法学会与清华大学特联合举办“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兹定于2012年12月5日(周三)14:30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模拟法庭准时举行第8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主题为“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之辩”。 [17:07]
[法制网]: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高全喜教授、北京大学陈端洪教授担任主讲嘉宾,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担任主持人。届时中国法学会领导将出席论坛,本网将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17:08]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第八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这期讲坛的主题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之辨。昨天在人民大会堂刚刚举行了关于中国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的大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还有一些部门领导就宪法的实施也发表了看法。今天是中国宪法学界对中国宪法的实施、中国宪法的现状给予一个学术上的评判,也是跟昨天大会的呼应。昨天的大会我们留下一个非常深刻的印象,现在越来越强调依宪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解决矛盾,深化改革,作为宪法学界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这一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聚焦中国宪法问题。 [14:44]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这期创新讲坛有好几个创新之处:1、以前的讲坛都是一个人主讲,今天是四位主讲人,在讨论时,大家觉得这本身就是一个创新; [14:44]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2、主讲的内容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学的方法论。前不久,我们有幸请到韩大元教授已经给我们做过一次宪法的讲座,还有高全喜教授,对宪法30年分别做了讲述。那些讲座是宪法学本身,今天我们研究的是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这也是一个创新。今天四位主讲人的学术思想、研究方法非常不一样,我们还不好说大家都形成了不同的宪法学派,但是他们确实有不同的风格,不同风格的人同台“华山论剑”,一定会创造出非常多的思想火花。今天的讲坛非常精彩; [14:44]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 3、今天中国法学会领导林中梁秘书长放在最后讲,四位大专家讲完之后,领导做评论和讲话,这也是一个创新之处。 [14:44]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我简单介绍一下在主席台就坐的嘉宾,他们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韩大元。韩教授也是我的老师。 [14:45]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高全喜。高全喜教授学术背景是哲学,吉林大学哲学系毕业,师从何林先生,何林教授也是清华大学校董,所以跟清华有一点学术血缘关系。主要研究方向是法理学、宪政理论。 [14:45]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下面两位教授来自遥远的香港,林来梵教授最近在香港大学讲课,专程回来参加今天的讲坛。 [14:45]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陈端洪教授现在在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法律部工作,他正式单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4:45]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 今天出席的领导除了林中梁秘书长以外,还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白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卉
法制日报社法学新闻部主任蒋安杰
中国法学院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国法学》副总编李仕春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主任梁毅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刘桂明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鑫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田飞龙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屠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锴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会员处处长王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
中国法学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增勇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谢立斌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尹好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文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翟国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翔 [14:47]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下面按照规则,请四位主讲人,每人演讲半小时,然后有一个小时提问。首先有请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 [14:47]
[韩大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各位教授、各位同学,我本来很不想参加这个会议,第一个理由,我27号刚来,认真对待宪法文本,已经印出来了,不到一个多月再来清华,肯定不受欢迎;第二个理由,今天来的很多同学不是为了听我对宪法的看法,主要是看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怎么斗。我也不属于政治宪法学派,所以我自己的研究,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两边都不是。昨天刚刚过完了30年,今天是考虑后30年,我们需要考虑后30年中国的宪法、中国的宪政如何发展。考虑这个问题时,需要宪法学角度来考虑,我们30年在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上有哪些进展? [14:56]
[韩大元教授]:中国的学者在中国国土上怎样用我们的学术智慧面对30年来中国的宪法的现实和宪法的问题,我们30年在研究方法上做了哪些思考,需要梳理,需要反思,才能在考虑未来30年时,在方法论上有一个适合中国宪法问题的、具有一定体系化的、超越规范、超越政治的方法,有助于我们通过方法论来推动宪法学,通过宪法学的发展来推动中国的宪政。基于这样一种思考,想谈几个问题: [14:57]
[韩大元教授]: 一、30年,中国学者(广义的宪法学者)在研究方法上做了什么样的思考,做了什么样的贡献。 [14:57]
[韩大元教授]: 1、当我们回顾30年宪法发展时,当我们享受中国经济繁荣、科学技术进步的时候,我们要看到宪法的贡献是很大的,特别是宪法学者的贡献是很大的。如果没有我们30年来宪法学者以理性、开放的理念来探讨中国宪法的理论,分析中国宪法背后的价值、历史和事实,如果没有通过宪法跟我们期待法治理想的民众带来宪法的一种希望,那么我们30年的辉煌成就是很难的。所以我们可以自豪地说:30年来中国的成功,无论是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成功的背后,有着中国宪法的贡献。 [14:57]
[韩大元教授]:在研究方法上,我认为最重要的变化和贡献就是我们开始深入到中国社会的结构,开始分析中国的宪法现象的基本框架。 [14:58]
[韩大元教授]:我们发表的很多论文体现出对中国宪法现象的中国学者的一种中国式的思考。 [15:01]
[韩大元教授]:2、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是在中国政治关系当中,在强大的政治权威面前,处于一种低估的状态,没有体现出宪法学自身的独立性,学术相对的主体性。 [15:01]
[韩大元教授]:30年来,我们的学者们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意识形态,强调阶级关系这样一种过程中,以很大的勇气摆脱出来,遵循着宪法自身的规律和自身的逻辑,所以从单一的研究方法走向多样化,以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为传统的政治逻辑转向了宪法本体论,宪法现象和宪法逻辑为主体的一种方法论的转变。 [15:02]
[韩大元教授]: 3、开始发现宪法世界并不是宪法学家的世界,宪法学知识本身无法垄断所有的宪法现象的解释和解决。所以宪法学必须要保持它的知识的开放性、价值的开放性,我们30年很多问题的研究中都追求一种综合的宪法学。力求在部门法中发现宪法问题,在宪法中发现部门法问题,使得我们研究问题的方法论的框架能够吸收多元的知识体系,不要强调方法论本身的逻辑,而是提高方法论的研究面向中国社会现实的能力,提高它的解释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 [15:02]
[韩大元教授]:我写了一篇文章,《近三十年中国宪法学的现状和展望》,列举了大概30年来,中国宪法学者主要的研究方法。比如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等等。30年可以归纳出来的方法论,至少有十多种,其中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用这样一种理论的主张和观点吸引学界更多的关注,但绝不是说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是中国宪法学30年的唯一体现。应该向30年来为中国宪法学方法的多元化作出贡献的所有学者表示敬意。 [15:03]
[韩大元教授]: 有了这样一种30年的宪法学的方法论的基础,为我们未来的30年,能够把中国宪法学方法体系化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方法论的基础和资料的基础。我们回顾30年,要回顾30年宪法学方面的演变。 [15:03]
[韩大元教授]: 二、中国宪法学在方法论上面临的最大难题挑战就是如何理解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的冲突,它的背后就是在中国社会结构下,我们如何处理宪法和政治的关系。 [15:04]
[韩大元教授]:30年来,我们如果有教训的话,我们的教训就是我们的宪法规范力,仍然在强大的政治面前作出了太多让步,宪法文本的存在没有形成为强大的制约政治权力、公权力的一种规范体系。当遇到一个政策或缺乏宪法理念的社会现实的时候,基于一种历史客观原因,我们往往要求规范作出牺牲,满足矛盾政治的需求。但我们看到30年的发展当中,有些政治是理性的,但是也有非理性的。如果我们的宪法规范让牺牲于非理性的政治现实时,由此所造成的代价就是国家一种价值观的分类,国家决策的不科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牺牲。所以如何处理宪法和政治的关系,可能有三种基本的方式: [15:04]
[韩大元教授]:1、坚守规范的价值。即使规范是不完善的,即使规范是保守的,但是既然确定为一种规范体系,为了保证国家宪法秩序的统一和宪法规范中社会公共体价值的实现,我们仍然以保守的规范来反映强大的政治现实.在这一点上我们对改革也应该设定宪法的界限,包括司法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 [15:05]
[韩大元教授]: 比如要问我们的改革什么时候结束?每五年的这种改革所提出的理念是不是宪法价值的体现?人们之所以爱戴宪法、盼望宪法,就是希望有一个和平的、稳定的、平衡的生活,如果民众始终处于改革的热潮当中,已经确定的规范和社会现实中的冲突会转嫁到民众的身上,民众缺乏安全感,缺乏稳定感,对我们先有的宪法秩序和法律秩序缺乏信任。在这一点上,我的思考是承认规范的相对保守性,但是要遵守规范的价值。 [15:06]
[韩大元教授]:2、基于政治现实的考虑,以政治现实的需求来要求规范作出让步。比如只要发生规范和现实的冲突,我们可以修改宪法,调整规范秩序,但是谁来保证、有什么样的资料可以证明现实改革中所提出的理念都是符合宪政的理念和符合理性的要求? [15:09]
[韩大元教授]:为了合理的处理规范和宪政的冲突,我们要尽可能采取平衡的方式,既要满足规范的公平性、合理性,也要考虑宪法和社会的关系,让不断变革的社会能够在宪法规范中获得它所需要的一种合法性,尽可能对两者进行协调,既要强调规范价值,又要关注社会现实,在规范体系里吸纳社会的变革。 [15:09]
[韩大元教授]: 中国30年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基于中国宪法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中国的政治结构,我们在改革和社会变革当中,最需要的仍然是坚定的捍卫宪法规范的价值。即使它是保守的,但是我认为这种保守是理性的,如果整个社会变革当中没有一个保守的规范存在、得到信任,那么这个社会的共同体和信任的共识就会出现问题。 [15:09]
[韩大元教授]:3、基于对规范价值的维护,我们必须要尊重宪法文本,信任宪法文本。遇到宪法问题的时候,不要在宪法文本之外寻找答案,而是要在宪法文本当中寻找依据。如果宪法规范条文本身不确定,或者落后于社会现实时,合理的宪法解释学就是把不可能的条文变成可能。当别人看来这个条文必须修改才能符合社会现实时,我们把它解释为能够适应社会现实。当宪法解释打上了期限,无法用解释的方式来维护规范和现实的冲突时,我们可以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不能先修改后解释,我想这是我们维护文本很重要的依据。 [15:14]
[韩大元教授]: 4、既然强调文本的重要性,必须让文本具有权威性。维护宪法权威,首先从维护宪法文本开始,如果不在乎文本,违背文本,就会缺乏宪法自治的规则、自治的原则。 [15:15]
[韩大元教授]:5、宪法文本是开放性的价值体系,任何一种社会的变化都可以在宪法文本中寻找它的可能的答案。宪法既是政治的“儿子”,同时也是政治的“父亲”。我的理解,治宪过程中,宪法受到政府的约束,因为政治的阶段选择某种宪法。但是一旦形成为文本、形成为规范以后,宪法必须要成为政治的父亲,要控制政治,这个时候如果变成政治的儿子,那宪法就失去了根本法的地位。 [15:15]
[韩大元教授]:举一个例子,一个县委举行干部考试,题目是什么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正确答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准答案送到县委书记那里,书记说这个答案不对,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怎么能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呢?党校校长把宪法文本拿出来给他看,县委书记说,你是从文本出发,我是从实际出发。当有些领导干部人为的、实际的政治运作与我们的最高权力机关的理念发生冲突,我们以什么样的标准和立场,毫无疑问,应该以宪法为标准和立场,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核心的价值观和国家的最高规范,如果过分地考虑到政治现实,在宪法文本面前,我想是没有效力的。所以我最后的结论是:既然是宪法政治,要维护宪法文本、宪法规范、宪法权威,并让宪法文本始终保持价值的开放性、理念的开放性,使得我们的宪法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这就是我对这个问题阶段的想法。谢谢! [15:15]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感谢韩大元教授。下面有请高全喜教授! [15:22]
[高全喜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非常荣幸今天能够到这里来参加这样一个重要的宪法学论坛。刚才听到韩教授的一番演讲,我非常赞同。昨天习主席的讲话中说到宪法实施,问题在于我们宪法到底实施了多少?为什么没有十分完善的实施?所以我关心的一些问题,就是探讨中国宪法到底实施了多少?为什么很多没有实施?没有达到我们所期待的良性的宪政的原因?这是我最近一些年写的文章所探讨的主要问题。 [15:23]
[高全喜教授]:这次论坛给我的题目是“宪法学研究与时代判断”。我认为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主要是探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之际宪法的结构,以及宪法结构运作的动力、形式和目的,这是中国当今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具体所要达成的目标,主要是探讨在转型社会中,我们的宪制的构建、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人权的保障。中国目前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大概是这三块,但是研究这三块内容要有出发点,我们要基于一种所谓的我们处在当今这样一个社会,对这个社会或叫政治社会要有一个时代的判断。这个社会是宪法学意义上什么样的社会?这个出发点,以及对这个出发点背后所蕴含的我们一些基本的宪法学的立场,决定了我们对上述三个中国转型社会宪法结构的动力、形式与目的的内容,以及具体表现为宪制结构,权力分配制衡、权利保障这些内容的观点和看法。如果没有对时代有一个判断,尤其是宪法学的判断,那么上述问题的答案就会有不同。这是我的一个主要观点。 [15:23]
[高全喜教授]:我自己有一个基本的看法,我们处在一个转型社会,处在一个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演变过程中的变革时代,中国当今的宪法应当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探讨我们宪法的内容、实质,以及最后所期望达到稳定的、和平的、良好的宪制目的的过程之中。 [15:31]
[高全喜教授]:基于这样一个判断,面临两个层面思考的视角:第一个思考,任何研究宪法学都需要一套宪法学的概念体系。到目前来看,政治宪法学大体上在研究时代判断中的宪法问题时,大致上有两个谱系的系统。一个是英美宪政的体系,从阿克曼到洛克、霍布斯。二是德法俄政法系统,施米特、卢梭、列宁等,这样的政法系统沉淀出来一些基本的概念体系,是我们研究现代中国宪法不可缺少的概念体系。 [15:31]
[高全喜教授]:问题在于这两种概念体系或概念工具体现为价值体系,但是对我们所处的时代状况都不能给予一个准确的判断,因为毕竟是西方现代社会演变中两个大的理论脉络。中国宪法要用一些概念、术语的话,可能要用,比如非常政治和立宪时刻,这些概念只是一个近似的描述,但是中国当今处在一个政治状况、宪法状况,以及相应的概念逻辑的描述、判断和分析,要找到内在的,属于中国本身的真实,西方的概念体系可以借用,但绝对不是真实的。 [15:31]
[高全喜教授]: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面临第二个研究中国时代判断的中国语境。最近几年研究,显示出基本的脉络,有两个思考的线索,近现代中国历史的未有之变局的判断,这个现代中国(法治与宪政中国)还在继续演变;我们在这里要找到中国历史演变过程中自己本土所产生的一些概念、判断和描述,这是一个大的思路。 [15:32]
[高全喜教授]:研究当今中国宪法学研究,我们现在所处的判断,要尤其重视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起来的这60年,尤其改革开放这30年的一个改革史,改革开放中的宪法史,这些都与中国政治体格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从百年中国的宪制历程,还是从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宪制历程,都还没有完全,都还没有达到我们所理想的日常政治状态下的和平、稳定,具有正当性的宪法,都在朝这方面走。 [15:32]
[高全喜教授]:考察中国目前宪法学研究,大体上面临这几个问题的交接。两种谱系,基于西方英美社会和法德俄欧陆社会产生出的宪法学的概念、术语,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产生出来我们自己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术语,在此过程中才能够描述我们当今的宪法学,做相应的分析、描述,以及论断。列出如下相关问题: [15:32]
[高全喜教授]:近现代史中的立宪、立国问题,政治宪法和结构,关于革命、改革、宪法演进的逻辑及其两难问题,宪法创制过程中去革命的问题,宪法变革的动力机制问题。尤其是最近比较关注政治宪法学内部左和右的问题,我有一篇长文章将近4万字,尤其强调了规范政治宪法学问题。政治宪法学要不要规范,它的规范到底从哪里来?这些问题是和对于中国所处在的时代判断,基于这个时代判断,我们如何研究中国的宪法或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15:37]
[高全喜教授]:总的来说,中国处在一个转型社会,或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演变过程之中,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宪法内在结构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研究这个内在结构的演变?演变基本的动力是什么?基本结构的表现形态是什么?未来变革指向良好的宪法结构是什么?尤其是它指向的规范宪法学或一般宪法学,大家强调的权力保障问题,但是还没有完成,要考虑这样的问题。 [15:38]
[高全喜教授]:政治宪法学应当有自己的方法论,尤其我自己主张的政治宪法学,必须有自己的方法论,就像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都有自己的方法论一样。但是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的方法论,从理论的渊源来说来自于西方社会、西方的宪法,他们那一套宪法有一个基本的预设前提,前提是西方社会是一个正常的宪制结构社会。 [15:38]
[高全喜教授]:大家一般谈到方法就是价值中立的方法,但是我要提醒的是,韦伯价值中立命题本身有一个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任何一种科学,都不能完全摆脱研究者或制定者的价值偏好。就我来说,我是属于比较保守的自由主义倾向的一个思想谱系。所以我的方法是贯穿我自己关于宪法学的价值偏好在里面。 [15:38]
[高全喜教授]:在这个情况下,我主张的政治宪法有两个主要方法:一是生命结构主义方法;二是历史规范主义方法。 [15:40]
[高全喜教授]:生命结构主义方法。我认为宪法体制是一种人造的结构,是一种有内在生命力的结构,不是一个自然事物,不是一个自然的秩序,所以其中贯穿着人的意志、理性、激情和利益等等。这样一种宪法必然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宪法。 [15:40]
[高全喜教授]:在这个宪制结构中有不同的原则、不同的规则,有一般的系统结构等等。这样的宪法有内在的原则、规则,有它的发生、产生、演变,乃至变革,甚至衰落的历史过程,是一个生命体。宪法结构的衰落就被修改,重新制宪。这是有生命力人造的结构,在这个结构过程中,用传统古典政治学的研究,那时候不分政治学和宪法学,亚里士多德所使用的非常适合我们研究中国现代宪法基本的方法,例如关于动力仪,这些都是我们贯穿在所谓的生命结构主义的一个方法论之中。所以我自己的一些研究,关于立宪时刻的研究,关于中国百年宪制一系列重大的法案、文本,甚至政治事件的研究,基本上是贯穿这样一种方法。 [15:41]
[高全喜教授]:历史规范主义方法。就像人造的宪制结构本身有一个产生的过程,它必然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历史主义是分析宪法学的重要的维度。分析它的演变过程,现行的宪法,美国宪法、英国宪法都有一个演变过程,历史主义维度是研究宪法学的一个重要方法。 [15:41]
[高全喜教授]:但问题在于历史主义维度本身很有可能导致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一切在历史中呈现的东西都是现实、客观的,是否都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单纯历史主义很可能导致最终的虚无主义或法律实证主义或现实主义,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尤其政治权力作为主导,我认为应该纳入规范主义的因素,彰显宪法结构不同于单纯客观的历史发生学,宪法是一个人造的事物,最关键体现的是正当性,正当性是绝对原则,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历史中演变出来的。 [15:42]
[高全喜教授]:通过一系列宪制结构中重要的事件,有可能是创制时期,有可能是修改时期,但无论怎么说,这个历史演变过程必须要有规范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历史规范主义的方法是我主张的一个主要方法。 [15:42]
[高全喜教授]:很多人对陈端洪或其他人所主张的左派政治宪法学的垢病,说有一个历史现实主义,存在都是合理的,这样的话正当性、规范性何在?但是我也不太主张纯粹的规范主义,中国百年宪制过程中,美国、法国普世价值远离规范的政治宪法中是怎么发生的,怎么在一系列中国近百年演变过程中就这个规范性产生出来,得到人民的同意,得到一种制度的体现,规范宪法学没有给我们提出一个历史合理的说明。我的价值取向是赞成韩教授一系列的观点,要追问的是它是怎么发生的?为什么很多事情让我们感到遗憾,几亿人,上百年的历史,改革开放这几十年历史,这些东西没有变成中国人有生命力的宪法,没有成为政治强权吗?这一点上用历史规范主义,至少是一种方法隐含在研究中。我觉得任何研究都必须要有自己的选择,或者赋予它意义。这是我关于政治宪法学的两个方法。我最近一系列关于中国百年宪制的研究,集中的就是尽可能力图把这两个方法贯穿其中。 [15:48]
[高全喜教授]:政治宪法学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各种理论的困境和难题,至少开出宪法学研究的新领域,从大的方面来说,我主张政治宪法学主要是三个理论难题: [15:48]
[高全喜教授]: 1、如何准确判断我们时代的状况,并用一套属于中国自己的宪法学概念和体系予以描述、分析和判断。在我看来,必须进入中国百年立宪史,政治宪法学肯定和宪制史有关,但不是作为史东西研究的资料汇编,是对中国百年宪制内在的东西,在我们宪法中还在生长、发展东西的百年宪制的思考,这一点上很难。民国的法统、国民党的法统、共产党的法统体现在我们的宪法中,怎么出现这个问题,所以不能纯粹用德国、法国的概念。但是我们党史的概念也不行,要变成中国宪法学的概念,描述也行、判断也行,目前还缺乏。 [15:48]
[高全喜教授]:2、如何从理论上对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理论和制度分析,打通与它们的理论逻辑的关系。从政治宪法走向法律宪法,我赞同,问题在于有一个过程,怎么打通这个过程。宪法中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要落实,要解释,要研究,怎么找到一系列逻辑,而不是意识形态或新闻报道的一句话,有内在的逻辑,变成具体的制度,怎么处理。 [15:49]
[高全喜教授]: 3、如何处理政治宪法学的左和右的理论与价值分野。我和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方法论不同,但是我和和左派政治宪法有重大的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规范主义,这里面临的难题,是否存在,怎么找出来,或怎么挖掘出来。逐渐中国一系列宪法制度赋予它规范性的意义。 [15:49]
[高全喜教授]:与时间性有关的两大具体难题: 1、宪法学中的事实与规范的问题。这是一个基本的宪法哲学的问题,如何从现行宪法的文本以及实施中开出规范,而不是外在的借来规范。怎么能够开出有生命的规范,这点很难,但是我们干的就是这个活。宪法学中的事实与规范问题是一个重大问题,各国宪法都存在这个问题。 [15:49]
[高全喜教授]:与时间性有关的两大具体难题: 1、宪法学中的事实与规范的问题。这是一个基本的宪法哲学的问题,如何从现行宪法的文本以及实施中开出规范,而不是外在的借来规范。怎么能够开出有生命的规范,这点很难,但是我们干的就是这个活。宪法学中的事实与规范问题是一个重大问题,各国宪法都存在这个问题。 [15:49]
[高全喜教授]:2、建国立宪、宪法实施与司法审查问题。尤其刚才韩教授说的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最终党与法律的关系,怎么建立起来,通过什么裁决,宪法实施,不实施下去的话怎么推进,这是最现实的问题。西方过程中有主张,比如关于时刻问题,治宪的时刻,最终到洛克时刻差不多拟定了,中国百年历史有没有这三个时刻,每个时刻不一样,我们可以借用。我们有民国,有四七年宪法,有共同纲领,有中国五四年宪法,我们从这些宪法中要找到如何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尤其处理在这里裁判权问题,我觉得这些问题都是目前的理论难题。 [15:49]
[高全喜教授]:总的来说,政治宪法学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也不适合解决所有问题,解决的是当今中国宪法,作为一个转型社会中,内在的动力、形式与目的的问题,目的就是保障人权,但是政治的宪法结构如何转化为法律宪法结构。动力在人民、在党,还是在哪里?这些事情都摆在我们面前,当这个时代过去了,我们就可以退休了,好好研究案例,好好研究宪法学,解释具体条文。 谢谢大家! [15:49]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感谢高全喜教授,下面有请林来梵教授! [15:52]
[林来梵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很荣幸有机会参加今天的活动,能够获得这个机会不容易。话说回来,我觉得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口头辩论,面对面的辩论,基本上已经完成了,而且都在我们法学院里面完成的。没想到今天有这样的机会,让我们互相重新阐释一下自己的理论。也没有想到,我还没有出场之前,两个政治宪法学者内部就打起来了,而且还有明确的表述,一个是政治宪法学左派,一个是政治宪法学右派。根据我倾听的信息来看,他们双方已经是不可调和。正因为这样,我今天准备的材料还是对的,没有什么批判,因为再不忍心对政治宪法学进行批判了。我主要讲什么是规范宪法学。 [15:53]
[林来梵教授]:一、规范宪法学的思想基础
规范宪法学的思想基础就是规范主义,我所理解的规范主义,它在法学领域里面已经被复杂化了,至少形成三层结构。 [15:54]
[林来梵教授]:第一层在方法技术上,主要表现为一种法解释学,涉及对法条的解释和应用的一门学问。这是规范主义在法学领域中的对世形态。规范宪法学首先表现为宪法解释学,韩教授比较客气,隐瞒了自己的立场,他其实主张宪法解释学。 [15:54]
[林来梵教授]:第二层在规范立场上表现为法教义学的立场,倾向于对法规范秩序保持必要的信赖与遵从。大家如果研究法学方法论,对这一点应该非常清楚,这是法教义学必须保持的一种立场。这样一种立场具有保守性,但却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稳定秩序最重要的观念基础之一。一个社会,如果大家都想改革,都想突破规范,都视规范为无物,那么这个社会肯定处于动荡之中。因此这个社会里面需要牺牲一部分人变得很保守,或变得比较保守,去对现实的规范,合法的规范、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予以必要的信赖与遵从,这点很重要。 [15:54]
[林来梵教授]:第三层在思想观念上,主张以法规范为依据,去约束现实中的公共秩序,尤其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而不是反过来强调规范是政治的产物。关于这点,大元教授说得很好,他用血缘关系来表述,这个表述很生动。我个人认为宪法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政治的“晚礼服”,但是要记住,这只是过去政治的“晚礼服”,因为过去政治历史已经结束之后出现这个“晚礼服”,穿上这个“晚礼服”之后要约束新的政治现实的“身体”,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就说不清楚到底宪法是政治的“儿子”,还是宪法是政治的“父亲”。是从过去政治当中产生出来的,是过去政治历史的一种结晶,同时反过来去规范新的政治现实,尤其是规范公共权力的应用。这样一种思想与我们立宪主义思想是一致的。我们规范宪法学正是以这样的规范主义为思想基础。 [15:55]
[林来梵教授]:二、我所理解的规范宪法学
在座许多老师都对方法论有过很多研究,我个人提出了规范宪法学的概念,并且做这方面研究,长期以来也写了不少的文章,有一些心得体会。对方法论有一些学习,也有一些体会,不是冒然提出一个概念,也不是冒然参与这场辩论。 [15:56]
[林来梵教授]:一般意义上,各国都存在规范宪法学,一般意义上规范宪法学可以看作是规范法学。拉伦兹多次提到规范法学和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实际就是宪法学领域中的规范宪法学。在各国都居于主导型地位,一般多属于规范宪法学。 [15:56]
[林来梵教授]:我所理解的当今中国应有的规范宪法学有所不同,并不是完全照抄照搬西方的,我个人觉得有两层含义: [15:57]
[林来梵教授]:第一层是返回规范,探究宪法规范本身,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不是去研究宪法条文背后的政治背景,也不是研究政治现象、政治现实与宪法有关政治现实,我们要研究,但不是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研究宪法规范本身的含义、结构、应用,以及它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如何去规范现实,是这样一种关系,在这里形成一种思想。体现了规范主义的第一、第二层的内容,一定表现为一种宪法解释学或宪法教育学的面貌出现。如果仅仅只做到这一点,在中国还是有危险的,因为我们要承认当今中国宪法文本仍然在发展当中,而且有些条文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如果我们仅仅讲文本,无条件的加以绝对化,也可能无法推动这个时代的发展。所以我们主张规范宪法学的研究还需要第二层。 [15:57]
[林来梵教授]:第二层,鉴于中国特别的问题状况,也为了避免陷入规范主义曾经踏入的陷阱,在理论上确认权利规范的价值核心地位,并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发展。也就是说我们要确立宪法当中的价值核心,这个价值核心就是维护人们最基本的尊严和基本的权益。借用了美国现代宪法学家罗文斯坦所提出的宪法分类概念。规范宪法学实际上跟规范宪法还是有联系。 [15:58]
[林来梵教授]:这个规范宪法含义,罗文斯坦把它相当于名义宪法、语义宪法,是一种体现了立宪主义的精神、为政治权力所能适应并服从的宪法。它有立宪主义精神,能够为了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去约束公共权力的滥用,而且在政治现实当中,确实也受到政治权力的服从,是这样的一种宪法。这样一种宪法是我们规范宪法学所追求的,认为理想的一种宪法。这样一种规范宪法学价值立场蕴含了规范主义的精神,并怀有立宪主义的理想,而且在这一点上体现了上述规范主义第三层的精神。 [16:01]
[林来梵教授]:规范宪法学的问题意识是什么?
从我的角度来说,问题一直比较复杂。我不认同将宪法学单纯作为社会科学,从而轻易地鄙薄宪法解释学。中国存在一种观念,认为解释学都是很肤浅的,这个是完全错误的,根据我们的学习研究和发现,解释学其实很不简单。宪法这个概念看上去好像都理解,实际我们不理解,无法解决现实的时候,必须从解释学角度去研究,而从解释学角度去解释的时候,就需要有思想。 [16:02]
[林来梵教授]:不排斥政治学的研究方法,但反对将宪法学变成政治学,甚至变成政治意识形态的解说,或变成一套没有规范法学品格的政治主张。原来有人有政治主张,现在研究宪法学的人多了,实际带着一种政治主张来,然后以政治宪法学的面目出现。更有甚者,仅仅变成政治意识形态一个打工仔,帮他宣传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我们要反对这样做。 [16:02]
[林来梵教授]:尤其戒备从事实命题中无条件地直接推导出规范性命题,认为现在现实是这样的,因此这样就是正当的,我认为这是特别有问题的。也正因为这样,我主张必须重新重视新康德主义的方法二元论,充分认识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不要把两者混淆。十年前我提出这个观点时,很多人不太理解,现在我觉得我当年问题意识的重要性已经得到辩证,原因就在于政治宪法学有一部分学者恰恰就是这样,认为现实是这样,所以这个现实就是正当的,我们的任务就是重新论证这种现实的正当性。这是非常危险的,连我党都无法接受这样的观点。 [16:02]
[林来梵教授]:为此,主张要特别以“研究方法的规范性”去应对“研究对象的政治性”,而避免以“研究方法的政治性”,去简单地对应“研究对象的政治性”。这是日本宪法学者芦布信喜在他的《治宪权》中提出来的,他用日语、英语、法语、德语四种文献来研究治宪权,经过长期研究发现,宪法学当中最危险的一个方法就是看到研究对象具有政治性,然后就用政治性的方法去研究,他认为施米特就这样误入歧途了,因此他主张要用研究方法的规范性去对应研究对象的政治性,而不是顺着研究对象的政治性,用政治学的方法,这也是我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 [16:02]
[林来梵教授]:三、规范宪法学所受到的批评与误解
批评观点一:规范宪法学属于一种封闭的、凯尔森式的纯粹法学。我们应该承认看凯尔森式的纯粹法学也是一种规范法学,但是现代规范法学已经不像开凯尔森那样,已经承认法律当中的价值要素。当今的规范法学并不是封闭的,凯尔森早就被批判了,更不用说我主张的规范宪法学。我在2001年出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这本书里就明确了,我们不排除价值问题,也不排除其他的研究方法,其中包括政治学方法。 [16:07]
[林来梵教授]:批评观点二:规范宪法学主张“宪法司法化”,属于“司法宪政主义”。规范宪法学非常重视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但未必认同“宪法司法化”,尤其是我没有认同宪法司法化。我所主编的《宪法审查原理基础》,将近60万字的书里,也没有完全认同宪法司法化,还是要在现行框架里开始着手,慢慢推动,推到最后我也没有认同宪法司法化。 [16:07]
[林来梵教授]:批评观点三:规范宪法学太早“出场”了,只能坐等违宪审查制度完备之后或未来实现了“日常政治”之后才有意义。这也是重大的误解,实际上任何学问在任何时代都有意义,就说最传统的宪法解释学,其实在没有违宪审查时代就已经存在了。 [16:07]
[林来梵教授]:比如德国俾斯麦宪法时代,当时就已经出现宪法解释学,规范性的宪法学,而且达到非常鼎盛的程度,比如拉邦德曾经写过《德意志帝国国法》;日本明治宪法是没有违宪审查的,伊藤博文就写了一本《日本帝国宪法义解》,这本书是在19世纪末出版,1901年被翻译成中文,中国人已经看到了这本书。日本当时非常著名的宪法学家穗积八束,主要著作也是宪法解释学,有宪法大意,宪法提要。同时更为重要的一个宪法学家,后来成为东大宪法学派、立宪学派主要的师祖级人物,美浓部达吉的著作也是如此,他写了《日本宪法》第一卷,还有《逐条宪法精义》,就是一条一条解释宪法。 [16:08]
[林来梵教授]:当今规范宪法学的作用:
(1)通过细致的研究,逐步确立中国宪法学体系,推动宪法的运用。
(2)研究规范宪法成立的条件,通过推动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宪法变动,促使宪法以及立宪主义的发展。
(3)立宪主义的启蒙教育。我们的主要工作除了研究之外,还在教学,教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立宪主义的起源运动,非常重要。 [16:08]
[林来梵教授]:以上就是我个人的汇报,非常感谢大家! [16:09]
[主持人王振民教授]:感谢林来梵教授,下面有请陈端洪教授。 [16:14]
[陈端洪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一、简单介绍一下政治宪法学概念。
英文里面有政治宪法理论这个词,也有政治宪法、政治宪政主义、政治宪政主义者等等说法,我觉得谈这些说法的文献都可以构成宪法学的内容,方法和对象不需要做那么严格的区分。政治宪法学无非想提供一种模式,作为这个民族理解自我存在,特别政治生成的解释框架,进而真实的描述我们本身活生生的宪法,也为反思我们的政治生成提供一套规范概念。 [16:14]
[陈端洪教授]: 二、宪法中政治逻辑和法律逻辑的关系。
从宪法本身这个概念就意味着两套逻辑在一起。现在提政治宪法学,是一个有意义的说法,为什么没有人提政治民法学,也没有人提政治刑法学,最根本的特殊性就在一点上:宪法本身是政策法。通俗地讲,就是规范政治生活的,规范政治权力的。比较罗嗦地说,政治法是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例。政治学这个概念在美国《律师实务》里有这个词,不要把那个完全混到我们这里来,那个不具有学科意义。想从宪法本身内涵的东西里揭示政治逻辑和法律逻辑,实际上很难区分。 [16:15]
[陈端洪教授]: 其实宪法有一点“降龙术”,玩宪法学的人有点像打降龙十八掌,用一个根本就不是政治的东西去描述和评价政治。最典型的法律模式是民法的模式,是水平结构,就是甲乙对等,是开庭的结构。假如政治生活就是像日常生活一样的话,宪法和民法这些东西没有什么分别,那么为什么市民生活的法制秩序是可能的?是因为这两个平行的甲乙之外,有一个第三者是独立的,有一个中立的他者,而且是一个终局的权威。很有意思的是,其实有一个垂直面在,垂直面决定了水平面,就是一个水平的。 [16:15]
[陈端洪教授]:人与人之间的那一点不平等在国家面前,在法庭面前,屁都不算,无所谓,可是政治生活恰恰相反,政治生活是垂直结构,特别是宪法调节的政治生活,个人面对权力这一面,是垂直的,是不平等的,我们法律人想象这个政治关系,要把它描述为一个平行的,像市民生活的一个结构,是水平的,最典型的就是诉讼的时候,这是我们法律人的想象,在公民和国家之间没有独立的第三者,也没有更高的权威,所以问题就出在这里,如果公民在国家那里吃了亏、受了怨,到哪里去喊冤,这就是宪政主义要干的事情。现在很少人这么讲,以前学宪法行政法时,有老先生讲过宪法是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法是有强制力的。 [16:15]
[陈端洪教授]:到哪里去找出路?英国怎么找到这条路子?一个垂直的怎么摆成水平的?把英国的道路简单总结一下,叫法律的理念、政治的手段。大概有三点: [16:17]
[陈端洪教授]:1、政治关系里有一个契约事项,就逼着国王签字画押。事实上只是后来把这些权力从很少数那批人扩大到所谓一帮人身上去了,所以本质有一个契约思想在里面,契约是平行的关系,是协议关系,是妥协守信的精神,这些东西都不是政治。 [16:18]
[陈端洪教授]: 2、日常法制吸纳了高级法。英国有没有高级法的思维?有。但是英国的高级法从来就没有发展成熟,没有形态,所以就不搞美国开始成文宪法那一套。用日常法制吸纳高级法的东西。 [16:18]
[陈端洪教授]:3、政治宪政主义路子。英国主权是从君主主权过渡到议会上取得,可是议会有了主权又没有把国王给废掉,最后造了一个描述性的东西,国王在议会中,这根本没有任何规范意义,可是就这样一个妥协的、松松散散的语言形式,英国就奉为至上的东西,把两个根本不协调的东西安置在一起。这是妥协,就是混合。英国的宪政就靠这些东西。然后社会里面很重要的有政治文化的保守主义倾向。 [16:18]
[陈端洪教授]:在一个节点上,英国的宪政是以法治为前提,如果这个法治往前推的话,实际上也是政治的产物。法治也要司法独立,英国司法独立,都是一些政治神话,要有力量,要有依靠者,要有行动者,就是民族斗争。有时候我们只看到是一些结果,并不看到一个过程,我觉得这是在理解宪政上很麻烦的一个事情。 [16:18]
[陈端洪教授]:看一下美国,政治的前提、法律的手段。
1、成文宪法。最早的渊源,从五月花盟约讲起,五月花盟约就是契约。
2、有一个政治的东西,就是共和主义 分权制衡。
3、司法审查。就是法律宪政主义这一块内容。司法审查并不是美国宪法上明确的规定,没有写这个东西,司法审查本身就是一个惯例,如果没有宪法上那个分权制衡的权利结构安排的话,联邦法院要开这个惯例是没有空间的。而且我们即便到今天,实际上在美国这个问题争议性还在。 [16:19]
[陈端洪教授]:美国把宪法放到法庭里面用,我们觉得好像逃脱了国家公民这样一个垂直结构变水平结构的难题,第一,形式上把美国作为被告,笼统的叫国家,把国家作为被告,这是一个形式,法律形式跟老百姓是一样的。第二,找一个中立的裁决者,实际上就是假借一个,因为我们这里假定司法是独立的,我们借他的用一下行不行。实际上联邦最高法院承担违宪审查就是最高法院的两个身体,实际上是被借用来的,在国家和公民诉讼中当一个裁决者。这个借用如果大家不习惯的话,看一下德国和法国,没有用普通法院,实际上就是一个借用。这里面实际上借用政治体制中的一个角色来干这个事情。 [16:21]
[陈端洪教授]:但是我们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强制力从哪来?假如联邦法院就这么判了我,就不理你,或者执法部门根本不理你,怎么办?他们说这是中国人提的最愚蠢的问题,因为中国没有法治,美国人说没有这个问题。这就是问题所在,我们以为是问题的问题,他们说不是问题,问题是他政治中就有这样一种精神,有这样一种文化,就没办法了。如果靠一个纯粹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最后在强制力上,无论如何在最后的制裁上面。我觉得政治这个东西是你见或者不见,政治就在那里,不离不弃。宪法休眠时,专制得猖狂。 [16:21]
[陈端洪教授]:三、中国政治宪法学。政治宪法学有基本的假定和政治信念,刚才林教授讲的规范宪法学,他反对把一些政治主张冠以学的名字,但是政治宪法学是必然会有基本的政治假定和政治信念的,没有就不是政治宪法学。 [16:29]
[陈端洪教授]:1、宪政主义者不是反革命,不是革命派。如果你要搞革命,根本就不需要研究宪法,宪政主义者必然承认现行宪法和基本政治格局的基本正当性,在这个前提下去探寻民族整体生存的秩序规则和原则,所以我把它称之为整体肯定、具体批评,不是不批评,不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是所有的事实自然就叫做规范的,但是承认基本格局的正当性,如果连宪法整体性都不承认,我认为连宪法学都够不上,就是革命派。无非是拿着宪法上几个词在说话而已。就像杀了人,在人身上取器官一样。 [16:30]
[陈端洪教授]:2、共产党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必须要走一个宪政的道路,而这个宪政的模式只有政治宪政主义。政治宪法学强调内部制约,强调政治责任,是容纳价值多元化的,也容纳方法的多元化,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既不容纳反宪政、反法治的集权主义,也不赞成司法主权和司法中心主义。集权主义、反宪政、反法治不是政治宪政主义,但是司法中心主义也不是我们的主张,可以有所主张,并不是它就不对。 [16:30]
[陈端洪教授]: 3、必须认识到民主化是必然的趋势。政治宪政主义倡导在维护起码的民主制度前提下发展民主,在民主的进程中推行宪政,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框架中,可以包容违宪审查这样一个制度,但是作为政治体制改革框架的一部分。 [16:30]
[陈端洪教授]:4、我认为政治宪政主义是确信整体的存在,是个体存在的前提,政治宪政主义者关心整体的秩序和生存条件,把自由和权利看成是构成秩序必要的价值因素,这和权利本位主义的自由主义宪法学是相区别的,政治的主要是着眼于整体性,宏观的、整体的,不是着眼于微观的个体,着眼点不一样。 [16:30]
[陈端洪教授]: 研究对象和范围。政治宪法学的范围是指广义的宪法,是动态的,包括但不局限于文本,所以不只限于中国宪法的法,视野和政治学一样的开阔,但是侧重点和面是不的,最终是要落脚到规范上来的,落不到规范上来的不是宪法学,也不能叫政治宪法学。关于对象和范围具体有几点: [16:30]
[陈端洪教授]: 1、文本整体性阅读。读文本是读整体,只能抽一条两条。进行背景阅读。不是普通文本,必须结合历史背景去读。
2、以人民主权和人民治宪权为界碑,研究重大的立宪时刻以及治宪的重大原理。
3、从国家机关扩延至一切使用公共财政并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把共产党作为一个宪法主体纳入学科的研究范围。 4、从政治腐败和政治危机入手,关注政治过程、内在结构、政治惯例以及权力的潜规则,都是研究对象。最后可以否定、批评它。
5、研究代表制,包括政党代表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原理与选举制度。
6、研究政党责任制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制度。 [16:32]
[陈端洪教授]:我们认为宪法学应该是一门综合性的学问,宪法的判断是综合性判断,从来不是单一的,靠一个逻辑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判断。既不能仅仅封闭在法学的层次,又不能做空,法学与政治社会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历史学、社会理论等学科要交叉,宪法学者要扩大知识面。但是多学科进入宪法学不是要把宪法学搞成一个大杂烩,而是要跟宪法文本和宪法学科习以为常的那些最基本的概念进行反思和重构。政治宪法学是用大尺,但是不讲空话,在基本概念上要见工夫,要在宪法决策分析和事件的解释上见真章。对重大宪法事件没有解释能力不行。 [16:33]
[陈端洪教授]: 政治宪法学面对的一个难题是描述、解释与规范论证的关系怎么处理。政治宪法学具有非凡的描述潜力和解释潜力,因为它可以把很多东西纳进来,也有很多方法,但是前提是必须要解决几个规范性论证的难题: [16:33]
[陈端洪教授]:1、如何把共产党领导权转化为政治宪法学的概念,在国家的权力结构图中如何安放共产党,传统宪法学的国家权力体系不包括政党,政党在逻辑上是属于全国家和国家下的组织,可以说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大厦至今没有封顶。 [16:34]
[陈端洪教授]:2、在民主化的趋势下,如何完成共产党与人民的统一化论证。党的文献里讲,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和谐统一,怎么完成这个论证。 [16:37]
[陈端洪教授]:3、如何在广义上把共产党党章及重要政治惯例纳入宪法范畴,和法律理论上的宪法定义相比,如何建构一个没有内在矛盾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有一个不能相互矛盾的体系。 [16:37]
[陈端洪教授]:4、如何把富强的社会目标与自由和权利等价值范畴协同起来。宪法直接使用和隐含的诸多价值范畴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如何赋予其具体的政治内涵,用政治的逻辑解释这些价值范畴,使之成为可操作的规则,这是难题。 [16:37]
[陈端洪教授]:我说的这些题目不是说我们现在有能力解决,但是我认为不管叫什么宪法学,只要是解释中国的,共产党写没写到宪法上?写了。条文要协调起来,这个问题不是政治宪法学才面对的问题,只是政治宪法学把这个问题倒问你,试图提出来,并试图去解决它。谢谢! [16:37]
[观众提问一(清华大学学生)]:昨天我遇到了一个问题,一个外系的同学问我:“你们法学院的深对八二宪法是怎么看待的?我听说你们宪法学上有一个丑闻,即宪法是中国的根本法,是中国一部根本没用的法。”我说我们宪法还是有用的,可以看一下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和宪法条文第138条,我们宪法还是很有用的。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我现在的问题是希望各位老师用自己提出的方法来解释我们宪法学界自己这个丑闻,怎么结果这个丑闻,把这样一部根本没用的法,变成真正的根本大法。 [16:45]
[高全喜教授]:什么叫丑闻?要了解中国宪法实施多少。这种说辞都是非常不严肃,既没有理论意义,也没有一个调侃意义。我觉得中国的宪法实施多少不是宪法学的问题,是中国宪制的问题。中国宪法学存在的问题,首先这个事实本身要把真实揭示出来,然后再有判断和研究,首先事实是怎样的,如何面对事实,然后如何改进它。我认为我们处在一个前社会和现代社会的过程,对应的是现代宪制的创建过程,而不是一个解构过程。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