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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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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忠教授评论演讲(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六期)

时间:2012-07-3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学,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刚才听了龙宗智教授的演讲和陈光中教授的评议很受启发。但对评议这件事,我的心里很纠结:李仕春秘书长代表组委会跟我联系的时候,我婉拒了,他说今天下午举行,我说我下午有课;后来他又调整到今天上午举行,我不能说今天上午再有课了。我后来听说有法制网直播,我说那更不能接受了,现场点评,我的语言水平很差,就怕有直播;要是在课堂上说说,还马马虎虎。龙宗智教授是诉讼法学的名家,对名家的演讲进行评价,我觉得很难。我没有学过如何进行点评、评议,不知道有什么要领,是抓住一点进行评论,还是抓住重点进行评论;还是时间有限,只进行一点点的评论?陈光中老师、王敏远老师是很受尊敬的诉讼法学专家,有他们两位名家进行评议,我不知道该说什么,坐在这里很不安。我的发言不叫评议,谈点感受。

  和龙宗智老师多年相识,他的“相对合理主义”我不是今天才知道,很久了,他自己说研究“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十多年了。他“相对合理主义”这个提法最早的一篇文章是1999年4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上;1999年4月龙老师出了一本书,书名叫《相对合理主义》,这本书我带来了,不是给龙老师做广告,这本书在1999年的5月29号龙老师签名送给我,刚刚出版上市的当月我拿到了龙老师赠送的这本书,十多年了我一直保存,也经常看。感到龙老师的相对合理主义很深奥,我的理解很有限。所以,我今天只能谈点“感言”;我的“感言”没有电视节目上某人获奖之后的感言那样诗情画意,是我的有感而言。

  第一,我的感慨。为什么讲感慨呢?一是我和龙宗智教授有很多缘分。我们俩是同一年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的,我比他早几天,我是1982年初,龙老师是1982年中,我们是同一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他在检察机关工作了17年,我工作了27年。我虽然长他十年,但是没有他做得好。他做了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我在检察机关27年,一直在检察长领导下工作,所以我很惭愧。二是龙老师他敢于放弃,勇于走新路。他在离开大军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时候,已经是大校军衔,距离将军只有半步之遥,但他放弃了已有的领导职务和优厚的工作条件;当时还有一个背景情况,在他1998年底要从部队转业的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想选调他来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他也放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局级的领导职务,毅然决然地去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他这种精神我很赞佩,我缺乏这个勇气;因为他没有来当这个主任,我才在几个月之后去担任,是龙老师的放弃,才有我的机会。三是龙宗智教授做教学科研工作做到了极致。他不仅是去做教师,还担任了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校长是很重要的职务,一校之长,一所大学的领袖;八年之后,我到人民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只是教师,我很惭愧,教师与校长是不能相比的。四是龙老师发表了有影响的学术主张。如今天讲坛的主题——相对合理主义。龙宗智教授从事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工作,成果颇丰。正如刚才陈光中老师评价的,一说到相对合理主义,就知道是龙宗智教授的,独树一帜。我也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司法实践和教学科研工作,包括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了七年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但没有作为,相差很远。这是就是我的感慨。

  第二,我的感悟。我坐在这里想,龙宗智教授为什么能提出这样的观点,这样有特点的学术主张。除了与他的经历,他的勤奋,他的学术作风有关以外,也与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在他正式用“相对合理主义”这几个字之前,他的一些文章就有这样的内容,只是没有用“相对合理主义”这个表述。我刚才说了,他最早用“相对合理主义”这个词是1999年4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文章和同期出版的《相对合理主义》这本书。当时是什么样的背景呢?一是1997年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个大的背景,为繁荣法学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机会,龙宗智教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抓住机遇,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二是九十年代初,国家启动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陈光中老师、王敏远老师、龙宗智老师都参加了有关的修改工作座谈会;我当时在最高检察院刑事检察厅主持工作,作为高检院的代表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龙宗智教授提出了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是很有影响的观点。三是九十年代中后期国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大家知道,司法改革最早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后来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是中央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改革的一项任务提出来的;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龙宗智教授的第一篇以《相对合理主义》冠名的文章,就是《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为龙老师研究、思考和提出相对合理主义主张、提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改革进路提供了社会条件。四是九十年代初以来,西方的诉讼法理念、国际社会流行的诉讼理论和主张大量流入中国,不少学者把西方的诉讼法理念、理论,写成专著;有的翻译西方的诉讼法学著作,倡导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植入相关的规定;有人主张“拿来主义”。由于国际社会不同的法制文化背景、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体制和中国法律人的其他一些因素,出现某些问题认识上的不一致;虽然有共性的东西,但是在有些问题上,还是有分歧的,甚至有些无所适从的感觉。有些学者主张英美法系的控辩式,有的主张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如强调检察官要领导指挥警察,强调发挥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也有一些人主张中国特色,主张传统的东西,主张“本土资源论”。这种背景下,龙宗智教授提出相对合理主义,认为“本土资源论”,过于强调本土特征,忽略了法治公理性前提;认为“拿来主义”不注意中国的社会基础和条件。这个时代背景,为法学发展繁荣提供了机会,龙宗智教授的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第三,我的感受。听了龙宗智教授的演讲,看了他的文章论著,我有一些感受:一是龙宗智教授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提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诉讼法学研究思路。一个时期以来,在中国存在刑事法学研究与刑事诉讼实践相脱节的情况,不管理论家、学者们怎么说,实践当中该怎么办还怎么办;不管实践中怎么办,学者该怎么说还怎么说,彼此各说各话。龙宗智教授提出的相对合理主义,实际上是针对当前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问题,很有针对性地提出这样一种研究思路,一种看法和主张,是属于认识论的范畴。陈老师说属于法哲学的范畴,认识论也属于哲学范畴,他的思路和主张具有认识论的价值。二是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法。刚才说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提出了研究问题的思路。从方法论的角度,龙老师提出来由易到难,不要好高骛远,符合邓小平理论中“摸着石头过河”的思想。龙老师提出要一步一步地走,不要求快,也不要一下子要求很高,要慢慢来。这个方法符合中国的实际。我们的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长期人治的历史,短暂法治的历史。法治要成为全社会的必然行动,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虽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写到宪法总纲中,但要真正成为社会全体遵行的行动,还是一个漫长过程。龙老师提出由易到难,一步一步来,相对合理,是很好的方法。三是相对合理主义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念,就是立足本土,放眼世界。他的相对合理主义,既区别于“本土资源化”,也不同于“拿来主义”,主张以程序法的公理性为前提,考虑制度的社会基础和运行环境;我理解就是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对于公理性的东西,我们在制度的建设中是应该吸取的,但也要考虑社会条件。四是相对合理主义的主张,提  出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就是“不求最好,只求较好”。我们都希望有最好的东西出现,但龙老师提出的价值目标是比较客观的。

  第四,我的感想。今天一“感”到底了。一个感想是我们的立法也应该注意遵循相对合理主义,包括我们法学者对于立法的期望、追求和评价。法作为上层建筑,作为国家意志,它的产生过程在民主机制下,往往是各方意见协调的结果。可能不是最科学的,最理想的。用法学家的观点看,可能有些地方不科学,不协调,不理想。立法应当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专家学者应当积极地建言献策。但毕竟不是专家立法,因为立法的最后决定权不是专家去按表决器,按表决器的人都是政治家,当然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参与立法决策的政治家应该是懂法的政治家。每次人大常委会结束的时候有一个专题讲座,决定立法的成员一边立法还一边在学法,法学博士生导师也要学习。参与决策,能够在立法时按表决器的政治家们都有很高的政治水准,是杰出的政治家;但是他们的法律背景可能很有限。这就有一个相对合理的问题,他们中一些人不太懂法,对于法学理论中的这个主义,那个主义,他们未必能够懂,毕竟他们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经历过长期的法律实践,所以对立法也有一个相对合理的问题。都按照专家学者的意见来立法,是不太可能的,专家学者意见也可能不一致。尽管立法工作部门也注意听取、征求专家的意见,至于是不是按专家意见写那是另外一回事了。这次刑诉法修改在8月下旬常委会审议的时候,立法说明当中说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意见;但印发给会议人员的参阅材料中居然没有专家学者的意见。我当时很注意这个问题,很想知道专家学者有什么意见。因为确实有很多专家学者讲自己参与了这项工作,参加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但是会议没有印发专家学者的意见,与会人员没有看到专家的意见,在审议和表决时就无法参考专家学者的意见。常委会10月份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写了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并将专家学者意见印发会议。两部诉讼法修改在印发专家学者意见的做法上是有区别的,但不能说修正案草案稿中没有吸收专家学者的意见。感想的第二点,中国的法治建设,包括立法、司法和法治观念的形成,有一个受当代中国社会所处阶段的限制和影响的问题。为什么发达国家法治普遍比较好?发达国家法治时间比较长,宪政体制形成,法律机制完善,树立了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了尊重法律的风气,法律具有权威性。美国1787年制订宪法,两百多年了,宪法没有重写过,只有二十几个修正案。法国宪法1791年制订,大革命时期有过几次修改,近半个世纪法国的宪法基本没有改过;法制稳定为国家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我们的法治时间很短,法律体系虽然形成了,但并不是完美无缺,有些法律还没有出台,很多法律还要修改。我们的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有很大发展,成绩举世瞩目,确实很受鼓舞,比如GDP总量、进出口贸易总额、外汇储备总数都在全世界名列前矛,是光荣的,是好事;但按照人均水平,那就是百八十名了,加上我们的基础差、管理有问题,就业、医疗、教育,还有住房等多方面有很大的差距,我们这样一个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国民的教育水平和法治水平。加上几千年的封建法制,人治的观念根深蒂固;只有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法制的建设,提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十几年的时间;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很赞成龙教授的相对合理主义。完全把西方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做到的拿过来是不可能的,即使写到法上,制度要依照一定的条件;条件、社会基础一定意义上比制度更重要。感想的第三点,法学研究,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中应当树立和维护宪法的尊严。如果说今天的法治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差距的话,与宪法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有关系。陈光中老师在评议中和龙宗智老师在演讲中都提到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问题。到底怎么看这个问题?我主张坚持宪法规定的原则,我主张诉讼法专家不要对宪法说三道四,我们应该维护宪法尊严,坚持宪法的规定。如果能把宪法第1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个规定落实好的话,也是不错的。这个规定,强调分工负责,与分权是一致的,“配合”是分工负责基础上的配合,不时无原则地配合,是中国刑事诉讼机制的特色;制约与制衡是一致的。中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体制,不是“三权分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审判虽然很重要,但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这不是一般的学术研究,是研究改革和国家制度建设,宪法原则是必须坚持的。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要修改宪法是不现实的。这如同家里装修房子,要求楼上那家跟我一块改间壁墙是不可能的。宪法是上位法,是神圣的,我们应该贯彻落实它。最后一个感想,我们的法学研究,要从国情出发,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近些年我们的诉讼法学研究,一方面对于西方的诉讼制度研究比较多;另一方面,有些学者已经转向了实务研究,发现了实践当中不少问题,这是很重要的。龙老师演讲当中提到的一些问题是客观的。中国这么大,每年的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近千万件,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要审判的近百万件;如果这近百万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加上死刑复核,加在一起有几百万件,司法机关的任务很重。确实存在司法水平不高、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人存在法治观念不强和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治影响的问题、地方干预司法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也需要一个很漫长的时间。我们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水平就是初级阶段的。正是龙老师说的,不求最好,只求较好。在初级阶段我们对有些问题的期望值太高可能实现不了,所以最后的感想就是立足初级阶段的国情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使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能够一步一步走向更好。

  以上仅仅是个人的认识,用“感慨、感悟、感受、感想”四个方面表达了我的一点想法、看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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