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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坚持宪法至上原则,维护宪法权威

时间:2015-07-06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基础是宪法实施,而宪法实施的前提是坚持宪法至上原则,维护宪法权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贯穿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决定》的核心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基本要求。其中,宪法至上是实施法治的核心内涵。任何不尊重宪法、破坏宪法、挑战宪法权威的行为是对共和国的价值体系、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对执政党合法性的挑战。

  宪法至上,维护宪法权威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与标志,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常识。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常识与共识容易被忽略,有些常识并没有成为具有共识的价值。对宪法权威的概念虽然有不同解释,但宪法权威的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宪法至上,换句话说,只有树立宪法至上的国家中宪法才有权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宪法面前没有“上司”,一切规范都在宪法调整之下。所谓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一种理念、文化与力量,表现为一种宪法至上,所有公权力、包括政党活动都要受宪法约束。

  宪法权威形成了一个价值命题的核心任务,虽然社会多样化、利益多样化,但宪法是共同体的最大公约数。在社会发展中,不同的政治力量和个体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通过制宪权设计宪法时,我们就有了一个内心的道德约定与制度安排。尊重宪法就是最大的价值共识或者社会共识。世界上200多个国家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并依据宪法推动社会发展。

  无论是社会的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大家应当服从宪法文本,个人或者某些团体的权威不能凌驾于共同体的意志,唯有宪法才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唯有宪法才具有最高权威。可以想象,当宪法缺乏权威或者不受尊重的时候,社会无法形成合理的利益平衡。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更要重视通过宪法寻求共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那么,如何判断宪法有没有权威?在宪法至上的国家,应当让政治权威、党的权威、个人权威、法律权威、制度权威都服从宪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其他任何权威,都不能超越宪法权威。

  宪法至上,维护宪法权威对当代中国的特殊意义在于:

  首先,宪法是否有权威将关系到国家的根基。一个国家的根基,除制度规范外,还有精神、文化的根基。历史经验表明,当宪法有权威的时候,这个国家的根基是有保障的,当宪法没有权威的时候,这个国家有可能成为经济大国,但不可能成为现代化强国,更不能成为法治强国,因为国家根基没有得到维护。

  其次,从历史经验来看,国家治理是否成功也取决于宪法的成功和宪法的有效实施。在现代社会中,宪法是整个国家治理的基础、保障,凡是有效通过宪法治理的国家,一般来说,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是成功的;不以宪法为基础来推动国家治理,也许这个国家在某些领域实现了现代化,但是不能成为现代文明的国家,更不能成为现代法治的国家。

  再次,宪法有没有权威直接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和依宪执政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宪法有没有尊严,也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有没有尊严。不尊重宪法,就是不尊重党的合法性、不尊重人民的根本意志。在这个意义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八个字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世界宪法发展规律作出的准确判断,也是根据中国法治实践而提出的一种崭新的法律命题。

  最后,宪法有没有权威也关系到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和社会的信仰体系。中国目前面临两大基本问题,公权力滥用与社会共识的缺失。如何遏制公权力滥用,重新塑造社会共识?关键是宪法具有权威,落实宪法至上的精神与原则。宪法没有权威的国家不可能存在价值共识、不可能存在信仰体系,也不可能有健全的法治系统,无法通过宪法凝聚共识,建立和谐的政治。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建立是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强化宪法实施,认真地对待宪法,通过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使宪法保持生命力。

 

  *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宪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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