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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5-07-06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溯源于中华民族悠久的司法文明文化,继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优良传统,借鉴吸收了前苏联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有益经验,并且在总结建国以来60多年的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和确立起来的。它基本上是符合国情,适应社会需求的,对于准确惩罚犯罪,有效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司法制度不论在体制上还是机制上都存在一定缺陷,以致不能确保公正司法,发生少数错案,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四中全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采取一系列重大有力的司法改革措施,以完善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现正在积极逐步落实中。本文重点谈以下几个当前备受关注的刑事司法改革问题。

  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整体而言的,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独立。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在实践中受到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制约。外部制约主要是地方有关组织、机关的干扰。内部制约是指独任制审判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往往需要经过庭长、院长的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院独立审判从趋势上应当落实到法官的独立上,通过在法院内部去行政化,让法官和合议庭独立起来。具体而言,首先要解决庭长、院长的直接干预,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适当扩大合议庭人数,庭长、院长直接参加合议庭的形式审理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也应当取消,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主持,实质就是庭长控制或影响裁判,不利于法官和合议庭独立审判。

  其次,应当适度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使之集中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而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何为以审判为中心?法律界认识不尽一致。我认为,一是指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居于中心地位。因为只有通过审判被追诉人才能得到定罪处罚。侦查、起诉是为审判作准备的,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判决的具体内容。二是指在审判程序中要求庭审实质化,真正做到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说理在法庭,诉权保障在法庭,使庭审成为审判程序中的决定性环节,认定事实符合客观真相。三是指必须保证侦查、起诉质量,其证据和证明标准的要求与审判同样严格,经得起庭审的检验。

  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对宪法所规定的法、检、公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否定,而是对该原则的完善和发展。

  为保证庭审实质化,必须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和190条,保证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人出庭作证,使当前证人出庭率过低(约1%)的困局有明显改观。

  三、贯彻司法责任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来推进司法改革。但司法界对此颇存疑虑,坊间流传的“法官师徒问答”可以说是在戏谑中露真情。

  其实,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权力的行使奉行“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司法权虽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但也受此原则的约束,因而必须建立司法责任制。而且实行司法责任制是世界法治国家的通例,只是具体做法有所不同而己。当下,为了保证严格司法的实行,落实权责统一的原则,我们必须实行司法责任制。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责任制必须以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为前提,没有独立的职权就难以独立地承担责任。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加以科学合理的界定,既防止怠于惩戒又防止过严惩戒。一般而言惩戒应当限于两种情形:一是故意违法,二是因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至于工作上判断错误或一般的工作瑕疵则不应列入追责的范围,避免造成司法人员既不敢裁判案件,又不敢纠正错案的消极局面。还应当正确理解终身追责的含意。终身者,一辈子也。但终身应当是法定范围内的终身。例如刑法明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时效限制和年龄(75岁)等。

  目前司法责任制追责主体和处理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由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尽快建立更加正规化的专门追责主体和处理程序。我认为法检公应在本部门省一级建立惩戒委员会。为防止部门保护主义,惩戒委员会部分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应由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代表及律师等担任。

  四、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关乎改善民生、保障人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日前,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专门就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措施: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延伸法律援助适用阶段、扩大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例如,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等均作出了规定。其中创建在看守所和法院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以及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实行法律援助,更是学者呼吁己久、期望成真的事。

  *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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