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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健: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时间:2014-10-30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四中全会亮点解读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鲜明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大举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中,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总体目标的具体表述中,强调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五条基本原则中,强调的首要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媒体统计,全会公报13处提到“党的领导”,其高频次创造了新纪录。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是四中全会《决定》的突出亮点。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在两者关系问题上,《决定》科学而鲜明地回答了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要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内在统一的,是一致的。

  在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上,《决定》强调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为此,《决定》首次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重大举措。这些举措包括: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等等。这些重大举措,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最根本的保证。(本文作者陈祥健系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社科院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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