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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高飞主题发言:转型中国的司法与大局关系——兼论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路径

时间:2015-10-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孟高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朋友们:大家好!

  我是来自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孟高飞,十分感谢有这么一个机会向大家汇报一下我对“转型中国的司法与大局关系”这一主题的思考。我汇报的内容主要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从宏观的角度谈司法与大局的关系。“服务大局”2006年初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项内容之一,于2009年初被确定为人民法院的两大工作主题之一后,为大局服务成为人民法院狂热追逐的对象,成为政治正确的标签。通过中国知网检索,仅《人民法院报》2006年至2014年间,就有246篇稿件标题中同时含有“服务”和“大局”字样。这种现象显然是不正常的,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和批评。对某一项服务大局的举措,无论是赞成抑或批评,总能找出一定的理由。但服务大局并非仅仅是某一家法院或某一地法院的某一时的做法,而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因此,我更想弄清楚,司法与大局的服务型关系从哪里来、为何而来、要往哪里去、怎样才能往那里去。把司法与大局的关系放在建国后六十多年的历史背景中,放在未来十年乃至二十年的展望中,能够对该问题有一个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

  第二部分是梳理司法与大局关系的历史分期。将司法与大局关系的六十年历史划分为四个时期,分别是1949至1978年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 政治大局期;1978至2004年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大局期;2004至2013年间,以维护稳定为硬任务的社会大局期;以及自2013年开始的,以依法治国为总要求的法治大局期。在不同的历史分期内,人民法院均在共时性地“服务”着相应的大局。在前三个历史分期内,虽然服务的程度有别,表现出从机构分立后的服从,到职能分离后的协助,再到分头联动后的合作的演变,但服务的本质未变,为大局服务的思维是司法工作的主导性思维。进入第四个分期后,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司法与大局的服务型关系将向制衡型关系蜕变。

  第三部分剖析司法与大局关系前三分期的根由。问题并不像司法要不要服务大局这么简单。司法服务大局,有着深厚的客观根源。这其中既有自然而行的成分,又有主动而为的成分,更有被迫而动的因素。借鉴拉德克利夫·布朗的功能理论,司法作为整体的局部、作为整个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于、更不能脱离于它所处的大局,必然自觉、自动地服务于整体。主动为政治、经济、社会大局服务,这其中除司法机关的政治角色自觉外,主要是法律角色和社会角色的自觉,司法机关不甘于被边缘化、被橡皮化,也在遵从有为才能有位的信条。地方人大、政府和党委,对法院的控制由弱到强、由明趋暗、由虚到实,法院处于层层、环环的受制之中,对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往往只能被动服务。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前三个历史分期内,司法服务大局的形式也由刚性趋向柔性,方式由直接趋向间接,力度由强趋弱。

  第四部分展望司法与大局的制衡型关系。站在大历史的角度,当下的中国正在经历从传统的礼治型治理方式向法治型治理方式转变,正在从“礼治中国”迈向“法治中国”。相应地,法律的运行模式也在经历由行政主导型向司法主导型转变。可以想见,司法与大局的关系,在经历服从型、协助型、合作型的演进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走向制衡型。重构二者的制衡型关系,需要赋予司法以良善的品质、独立的地位、终局的权力和精英化的构成。如此,才能发挥司法在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和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中的作用,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最后,说一说这篇文章的缺点和我的困惑。一是未能找到一个理论支点,作为全文的分析工具或行文主线,从而影响了论证的深度和逻辑的严谨度。二是本着同情式理解的态度而非批判的态度,剖析司法与大局关系,未专门指出司法服务大局的弊端和恶果。三是仅从司法的角度谈对策部分,是否过于片面。这几个困惑也请各位师长给予批评、指正。

  我的汇报完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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