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刚才周教授演讲的主题是严格执法,我向大家汇报的主题主要是严格司法。严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在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也要求推进严格司法。严格司法的外延非常广,从四个方面理解:第一,在立法上,应该健全保证严格司法 的立法。第二,在制度机制层面上要完善严格司法的机制。第三,从诉讼制度层面来看,应当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实现庭审的实质 化。第四从保障体系角度考察,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晋升机制,司法保障体制,当然也保证司法责任追究体制。
在当前的背景下,从严格司法角度,我们如何理解审判中心?当前背景下,我们如何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审判中心的理解,在目前这样一个背景下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审判中心适用案件范围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案件均实行审判中心或者庭审实质化。当今社会,案件激增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在劳动教养废除之后这个矛盾日益加剧。对于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分流机制,均实行审判中心,每一个案件都搞庭审制的话,我们刑事司法系统有可能难以承受之重。国外经验也表明,如果每一个案件都实行审判中心,都实行程序正当化,司法系统有可能要坍塌,最终损害的还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我们国家有实行程序分流的必要性,同时我们也有实行程序分流的可行性。据相关数据统计,我们国家近三年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占总量的80%以上,判处拘役占案件总数42-46%之间,换而言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轻罪。而且在这些案件当中大多数被告人有自愿认罪的,这为程序分流提供一个可能性。总而言之,我个人认为,这个程序分流与审判中心并不是矛盾的,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二,审判中心的外延。审判中心这个命题对应诉讼当中哪些具体事项?现在比较一致的理解是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该由法院、法官来 负责,但是我个人认为审判中心这样的命题可以做进一步理解或做广义的理解。在两个事项上也应当要实行审判中心。一是在法律适用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由法官决定,但法律怎么样去理解、怎么样去适用,也是法官决定。什么意思?涉及到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当法院的解释和检察院解释发生冲突时,包括实体解释和程序解释发生冲突时,谁说了算?我个人认为在审判中心这样一个命题之下应该由最高法解释为准。二是在审判当中涉及到公民一些基本权利,比如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财产权的限制,我个人认为在审判中心这样一个背景下也应当由法院来决定。这个前提是我们国家要实现法官个人独立,而不是现在的法官集体独立。如果没有法官个人独立,前面羁押法官做了羁押的决定,后面审判法官很有可能考虑前面那个法官所做的羁押决定,从维护法院整体利益,这个审判法官有可能考虑到前面羁押法官所做的决定。所以我个人认为在当前这种体制下没有必要马上像西方那样的制度。我们现在的改革为此夯实基础,比如员额制等等是向这个方向迈进的。
如何构建?当前至少要从四个方面努力:第一在体制上;第二在证据制度方面;第三是程序保障方面;第四是社会环境的培育方面。在体制方面应当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防止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中政委下发相关文件, 防止领导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例,这为我们抵制非法干预案件提供政策性文件。仅仅有政策性文件还不行,还必须有其他相应保障机制。如果有一个决定我命运的领导给我打招呼,我怎么样有勇气拒绝,甚至把他打招呼记录下来,如实反映上去,在当前体制下很难做到。所以我们应该要设立相应体制和机制,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价和考核机构等。
从证据制度方面考察,我们亟待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有些地方证人出庭作证率是0.1%,这就有可能导致庭审的虚化,审判中心难以实现。这种状况的造成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国家立法本身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证人不出庭。比如我们国家刑诉法规定,证人出庭要有三个条件,第一是双方对这个证人证言意见不统一,第二该证人是关键性证人,第三法院认为有必要。这三个条件使得司 法实践当中有很多证人应该出庭的不出庭。当前应该要通过修法或立法解释明确,放宽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可以设置两种情况,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疑,而且是关键性证人,这些证人应该出庭;二是法院认为有必要,这些证人也应当出庭。与此同时,法律还应该明确一个问题,如果证人不出庭,这个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从程序保障角度来看,庭审实质化需要与完善的辩护制度和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依托。如果没有律师、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法庭上,受过高等教育的公诉人和文化水平比较低,甚至是文盲,至少是法律专业方面欠缺的人,如何对抗?这种庭审仅仅停留在形式功能上。首先要扩大法律援助了范围,第二要落实辩护权,优化辩护环境。
呼吁审判中心的构建还需要与之对应的社会容纳的环境。审判的要求与我们一般人,包括媒体对案件的具体评价不一样,审判具有中立性,而普通民众,包括媒体对案件的评价具有情感性、非理性的特征,因此相关法律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司法机关对社会舆论要给予尊重和加以科学引导,实现司法与民意的有机良性互动。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