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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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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论坛并讲话

时间:2015-10-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青年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一个特殊的数字,代表着事物的极致,象征着圆满和完美。在继往开来的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召开之际,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周强院长,对论坛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对中国法学会,特别是青年论坛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对获得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表彰和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的同志表示热烈祝贺!

  本届论坛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为主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它的建立和完善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短板的定向补强,也事关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精致构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目的,在于全面释放法治效力,使法治的权威性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得以确立;在于实现法治所预设的效果,保障社会整体向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在于促进法治力量最有效率的利用,在法治资源稀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践行规则,最高效率地运用法治资源,最有成效地彰显法治权威、释放法治的综合效果。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可以说没有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就不可能有完美的法治实施。

  这些年来,我们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对公正司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多届论坛都涉及到司法的问题,为我们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公正司法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对此我们深表感谢。同时我们也认为要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体制的适应性、司法队伍的廉洁性、司法环境和条件的完善性都是一些重要和基本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来一直关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跟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要求,在这方面进一步作出我们的努力。

  但是仅仅关注这些问题是不够的,从司法的角度来说,我个人觉得以下几个问题也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工作。

  第一,法律规范本身的可实施性问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当然主要的矛盾转向了执法和司法,但是我们认为从司法的角度仍然还要回过头来关注法律规范本身的可实施性问题。有的法律实施得好,有的法律实施得不好,有执法司法上的问题,也有法律规范不具有可实施 性方面的问题,需要关注。

  第二,司法程序的高度正当化问题。全国人大近年来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司法程序正当化程度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从公正司法的需求来看,我们的司法程序正当化的空间仍然很大,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

  第三,事实认定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的科学化和明细化的问题。现在大家反映比较多的是同案不同判,当然原因很复杂,我感觉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事实认定规则还不是十分科学,还不是十分清晰,同时法律适用规则也不是那么系统、清晰和科学,我们还没有完全脱离形式法治主义,所以要么不统一、要么效果不好。

  第四,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的融通化。在我们国家公法和私法仍然继承大的法学传统,但在私法实践中,由于公法和私法各自的壁垒缺少应有的交流和融通,以至于在公法和私法交叉的一些案件中出现了大量的不统一的判决,这里需要整合公法和私法的理论、理念,形成新的法律体系。

  各位领导,同志们,祖国的未来属于青年,重视青年就是重视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7月24日致全国青年第二届全委会贺信中指出,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人民的幸福是当代中国青年必需和必将承担的重任。希望广大法学青年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传承者,做促进法学理论繁荣发展的带头人,做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治实践问题的排头兵,创造出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

  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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