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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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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主题报告(第一单元)

时间:2016-03-30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问题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沈国明

  谢谢会议安排我做发言,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企业家朋友,本次论坛选择的主题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因为现在企业面临很多困难,外贸形势不理想、汇率波动、市场拉动有限、劳动力成本增加需要法治保障,特别是怎么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个关系到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题目,所以我说,这个选题很好。

  深圳在生物医药、立体视觉、网络通讯、智能电网等领域有很强的创新能力,除了华大基因、华为、中兴等传统大企之外,还出现了像大疆创新这样的企业,深圳取得的成绩与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各项举措密切相关,让我们见到了一个依法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经济社会发展为法治进步提供基础的生动范例。

  下面我讲三点看法。 一、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补短板。二、企业创新发展需要法治水平提高。三、法学界的历史责任。

  一、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补短板,中国处于快速发展期,这使得法律周期变得很短,中国的法治,特别是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总是让人感到滞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太快,法律要调整的很多社会关系没有稳定下来,加上传统文化影响非常深,这就决定了中国法治道路很漫长。作为保护产权而言,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保护产权的法律是很多的,尽管有物权法、证券法、有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很多法律,可是企业的财产安全性仍然受到威胁,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举例说,有人瞄准优质上市企业,在股市违法交易,购进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但是不依照法律进行公告,结果监管机关没有有效措施,依照现有规定只是给予50万的罚款,这种成本低、收益却巨大的恶意收购威胁的是上市公司的财产权,结果损害市场秩序,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法治需要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甚至是道德经济,所谓法治经济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是有秩序的,是讲诚信,现在市场经济往往呈现出野蛮得利的情形,在互联网领域表现的尤其明显,经济学认为市场的边际效应成本为0时,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规模效应,范围骤减,也没有组织资本。

  互联网出现后,许多企业关门,互联网的力量如此之大,可是现在约束却很少,就拿P2P来说,进入P2P领域的门槛非常低,以至于相当数量的欺诈行为在这个行业出现,E租宝等期货理财诈骗案造成严重后果,不仅是数额巨大,而且往往因为损害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在这个领域,立法明显滞后,及有必要制定网络立法总体规划,积极构建互联网法治体系,经过这一段野蛮生长,我觉得对企业而言,理想状态似乎不应该是互联网+,而应当是产业+互联网,法学界应当积极推动传统法律适用延伸到网络空间,规范网络执法,引导网络守法,这也提示我们,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须臾不可放松。

  二、企业创新需要法治化水平提升

  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目前我们需要有针对性的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质量加以格外关注,打造专、精、特、新的民营中小企业,是新常态下保持经济活力的政策导向,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保护专利和知识产权运营,政府要搭建平台坚决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企业在打击各种侵权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不侵权,尤其是在人才引进方面,要遵守相关国家的规定,以免陷入被动,并且给引进人员带来各种麻烦。

  我特别要说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有很多需要我们研究,美国每年列举对于美国知识产权报告不利的国家情况,其中的黑名单中国年年上榜,2008年的报告近三分之一是指责中国的。多年来我们强调不要侵权,这是有效果,虽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随着我们与国际交往增加,有许多新的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特别是企业要研究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的企业引进了大量国外专利还有技术,但是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专利人利用优势地位排除他人竞争地位,对我们的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害,所以,我们要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注意运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在这方面,中国的企业能力很弱,应当与法学界联手,来研究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之间建立平衡。这方面工作如果做得好,中国可以获得的历史意义很大,典型的例子,这是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进行反垄断的调查,开出的罚单高达60.88亿人民币。

  对于企业,特别是对于企业家创新自主要宽容,应当容忍失败,现在对国有企业负债的考核,没有对于企业家提供创新的条件,创新是需要冒险的,创新是需要投入的,甚至会导致亏损,是不是创新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因此,要给企业家一定的宽容度,否则我们会看到更多的国企负责人谨小慎微、无所作为,这样该死的国企死不了,暂时亏损的企业会慢慢死掉,这就是说我们的政策和法律本身也需要创新,要能够激发创新的积极性。

  三、法学界的历史责任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很大,国际经济大环境不理想,即使新兴经济体当中,也只有中国和印度较好,我看凤凰台,印度经理说新兴经济体只有印度发展比较好。俄罗斯去年经济是负增长,负0.3%,通货膨胀率是15%,巴西的通胀率是8%,和它们相比,中国发展不错,可是世界有很多唱衰中国的论调,有的说中国面临“休斯狄德”陷阱,就是说一定会有大国冲突,一定要和美国打一仗,有人说中国迈不过中等收入陷阱,一定会和拉美国家一样,长期面临困难。中国面临很多困难,法学界一定要清醒,打造适宜于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环境能够令一批格力这样的品牌涌现,企业更加注重产品品质,注重将自己打造成为产业链组织者,中国一定会跨过所谓中等收入陷阱。

  其实,中国遇到的很多问题,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比如分配不公,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富豪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而且富豪的财富也增加了,倒霉的是广大中产阶级,他们利益受损,财富缩水,这样的变化扩大了分配不公,因此我们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要妄自菲薄,应当沉下去,参与对转型中国的讨论,要结合实际,不纠结于一些概念、条条,相反应当结合国际,对他们,甚至对工具方法进行一定的改造,使我们可以解释中国法治的现状,提出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理论观点,因为法学界需用法学研究的方法和理论范式,所以我们创新的理论,我相信也是可以和国际对话。

  现实向法学界提出的要求和30多年前不一样,我们需要有“照着走”发展成“接着走”,最后是“领着走”。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需要接触世界、了解世界,所以大量引进西方的理论、学术,当时的清醒是照着走,照着西方的理论走,照着经典走,照着外国说的做,照着经典说的做。发展到今天,中国的各种成就令各种理论解释不了,在前人的理论上接着走,就是要创新发展前人的理论,我们在座的身逢其时,有责任进行理论创新,让世界听得懂中国的声音,看得懂中国的变化,相信经过艰苦的努力,我们可以拥有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地位相当的话语权,进而发展到领着走,所谓领着走就是具有设置话题、引领舆论的能力,我们期盼这一天。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为企业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国家二级大法官  刘贵祥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十二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为此,我国制定实施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意见,出台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努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人民法院应该深刻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新变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十三五”规划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是企业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更加重视创新保护的及时性。在这方面,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一是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是基于初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时的国情,这一制度30多年来很好地保护了各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也显露出标准不一等弊端。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同时,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为战略重点之一。司法保护具有稳定长效、明确规则、终局权威的机制优势,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日益把司法保护作为维护权益的最值得信赖的途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据统计,去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达已经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数量的两倍。司法保护已经无可置疑地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其权利的主导性渠道。

  逐步优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和范围,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且仅仅通过民事诉讼无法提供充分救济的严重侵权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既要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查,又要强化对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查,积极引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更符合司法标准,促进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是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法律基础。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应总结梳理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抓紧制定、修改、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以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设定一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增强制裁效果。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与行政无效二元分立体制造成的诉讼效率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赋予人民法院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审查知识产权效力的司法职权,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改革和简化专利商标确权程序,明确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的民事纠纷属性,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作为被告出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商标确权案件中的司法变更权,促进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防止循环诉讼。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殊需要的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完善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增设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明确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强化实体和程序制裁,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

  三是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法院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体制机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5年底,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并运行。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的明确授权,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为科技创新给予更精准的司法指引。

  推动知识产权法院落实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措施的同时,抓紧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各项诉讼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技术调查官制度,科学规划其选任、任期、员额等制度,尽快配置到位,充分发挥其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专业优势,提高技术类案件审理质量。积极合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妥当有效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获取证据的正当需求,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积极研究和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有效统一裁判标准。

  深入总结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工作配套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二、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作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深刻揭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促进企业创新之间的内在关系。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平等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里重点提两个方面。

  一是始终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妥善化解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投资经营纠纷,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采取司法措施,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创新动力。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要求,最高法院还于2014年底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例如,被称为“3Q”大战的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是互联网领域两大领导企业之间的反垄断纠纷,在国内外广受瞩目。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在该案判决中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重要裁判标准。有评论指出,该判决为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反垄断的裁判树立了一个标杆,将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又如,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也是国际范围为数不多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案件之一。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在本案中首次确立了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力的认定标准,判决美国IDC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行为;美国IDC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该案裁判规则在国际上得到认可,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总局在随后的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中也采取了与本案判决类似的立场。再如,第一巡回法庭受理的迈瑞公司和理邦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涉及专利侵权警告与商业诋毁的界限问题,确立了相应的司法判断规则,即:以专利权人是否善尽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为标准,判断侵权警告的内容是否构成虚伪事实;在是否善尽注意义务的判断上,不能苛求警告内容完全确定和毫无疑义,如果其基本内容能够达到获一审判决认可的程度,可认定已尽谨慎注意义务。

  三、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一是打造便捷、阳光司法,为企业创新提供公开透明的司法服务。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当事人起诉材料,不得设置法外条件限制当事人诉权。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今年将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

  依托信息化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下一步要充分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及时公开案件的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过程,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了解诉讼进程。

  二是正确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支持金融创新。2015年,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案件105.3万件,其中包括私募股权纠纷、金融衍生品纠纷等新型案件,维护了正常金融秩序,有力支持了金融创新。针对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政策,努力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开展。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间借贷,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支持和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公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的需求、中小微企业对正当融投资的渴求和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要求。

  下一步,人民法院在维护金融秩序、支持金融创新方面的工作包括: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划清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的界限,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维护其合同效力,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对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等情形,坚决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否定其合同效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严格执行利率管制规定,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利息保护原则,依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予以司法管制,在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维护利率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化改革。

  三是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妥善处置“僵尸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律。“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通过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对资不抵债、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企业,应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督促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公司强制清算中发现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要及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程序的作用。对已陷入停产或半停产、债务负担沉重但符合产业政策调整目标的企业,要依法及时进行破产重整,通过设计可行的兼并重组方案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优化要素配置。要依法打通民事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化的渠道,实现程序间的良好衔接。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精神,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时,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将债务人移送破产法院,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化解纠纷。要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信息,并依法通过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方式,促进执行程序及时转入破产程序。要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避免破产程序启动后强行执行、抢先执行等情形出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所有针对债务人企业的执行程序或保全措施均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止或解除。对违反规定继续执行、保全的,要采取严厉措施予以追究责任。适时建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破产企业税收优惠等配套机制。

  四、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为创新企业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的要求,抓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推进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执行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国的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依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探索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对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建设,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截至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38.5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曝光,通过百度搜索、“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同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宣传。修改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积极推动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的合作,共同使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落到实处。

  三是深入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提高执行力有效保障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在已经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功能,推动网络查控系统在全国法院的推广应用,不断拓展网络查控的范围,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充分有力、高质高效履行检察职能,为“十三五”时期经济创新发展

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李如林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在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开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阶段工作开足马力、奋勇前进之时,中国法学会精心打造的法治高端论坛“中国法治论坛”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开春之地、创新创业前沿研发基地、“先行先试”试验区、书写过“春天的故事”的特区城市深圳举行,赋予了非同凡响的重大意义。论坛群贤荟萃,汇聚锦囊,共商新时代加强对企业创新发展法治保障的高招妙计,交流思想,启迪智慧,谱就华丽新篇章。很高兴受邀参加本次论坛和大家进行交流。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届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并祝愿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回首我国经济三十余年持续高速增长的伟大历程,完全可以说,我们正处在最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千载难逢的大好时机,也为全人类奉献出一部亘古少有的鸿篇巨著,而且华章共奏必将更加气势恢宏、灿烂多彩,展现一幅国家富强、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新画卷。目前,我国经济进入总体运行平稳、增速放缓,调结构稳增长的新常态。随着新常态的来临,经济增长的内外部环境、有利条件正发生着重大而又深刻的变化,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突出强调要把我们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人才发展为支撑,推动科技创新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机结合,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

  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大局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我们将牢固树立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思想,始终把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把保障和促进创新发展放在服务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检察工作能力水平,忠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十三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谈几点想法,作大会交流。

  一、充分认识创新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首先,清醒认识到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大责任。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同时,正在由制造大国发展成为创新型“智”造大国。依靠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正在成为锐不可当的大趋势。创新对于支撑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保障民生等诸多维度有着决定性意义。要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切入点,积极履行职责,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历史担当和时代使命,责无旁贷。

  其次,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履行好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职责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强调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将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从宪法原则,把平等保护不同性质企业创新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不同性质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完全平等,主动适应非公企业创新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其创新成果、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激发活力,促进全社会经济创新发展蔚然成风,实现共同发展、永续发展。

  二、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一是坚持好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创新的各类刑事犯罪,为创新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侵犯企业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是保持好依法履职工作力度,营造诚信有序的企业创新发展市场环境。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智慧结晶,保护知识产权既是对企业创新人才、创新思维的保护,又是保护创新的成果和热情,营造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惩治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些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并及时提起公诉。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提升工作效果。联手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利用“创新”名义进行的犯罪。针对近年来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况,要高度重视金融领域创新风险聚集的新特点,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对金融犯罪打击力度,为企业创新、金融创新营造诚信守规、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做好查办和预防创新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保障国家鼓励和扶持创新发展政策落实到位。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科技研发领域的职务犯罪,对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推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和促进企业走依靠创新、依靠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来求生存、求发展的道路意义重大。要突出重点,查办和预防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扶植、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国家用于企业创新领域投资资金以及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

  四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办案实际效果。在办理涉企创新发展案件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好地规范办案、补齐短板、防控风险和服务发展。始终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和扣押企业财物,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涉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采取替代方式解决办案所需。慎重发布涉案企业新闻信息。对于受举报企业和经营人员经查证失实的,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挽回影响。

  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营造法治化创新发展环境

  一是主动适应和研究解决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以及新型商业模式、投资模式、经营管理模式等新情况。着眼于激发创新潜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潜力,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收益转化等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以及罪错界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予以引导。

  二是把握政策,区分界限,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治思维,尊重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意活动规律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全力避免不讲罪与非罪、不分法律政策界限,搞选择性执法等现象的出现。认真厘清和区分经济运作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以及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中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宜慎重处理:坚持实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或者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晰的,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而不应擅自按犯罪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多征求、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以提升办案质量。

  三是持续推进有助于促进创新发展新环境的发育、完善和运行的机制、制度建设,为创新发展新环境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从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工作管长远和有效性出发,聚焦企业创新发展的关切与期盼,梳理基层一线工作中的难点、重点以及新挑战,深化对策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力求有效、管用。总结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长效机制措施,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后盾、增加助力。真正实现检察工作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的发言交流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依靠法治保改革促改革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研究员 李步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两个极其重要的决定是紧密相关的,堪称姐妹篇。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支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展同样需要法治的保障支持。

  改革需要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社会改革通常都是通过“变法”来实现的,如中国的“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等。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法,制定实行新法,尤其如此。在现代,法的“立、改、废、释”,在任何国家都是一种常态,因为人类社会总是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中。在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情况就更是如此。

  在我国,自全国人大宣布在2010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以后,在学术界、舆论界开始形成一种思潮,即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立法任务已经完成或已不是主要任务,今后我们的主要问题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即法律的实施问题。事实上,此种认识难免片面。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改革深度和力度也是空前的。这一改革方案,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加以贯彻实施。改革方案通常比较原则,必须通过立法予以具体化和制度化,使其成为人们可以具体遵守的行为准则,并通过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使其得到严格遵守和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实施。通过法治保改革、促改革,是现代文明的普遍规律。我们要重视和遵循这一规律,重视社会改革中“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由于改革,现实中出现了许多原来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需要新的法律予以规范。例如,为了实现工业化,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农民工的身份、待遇和生活以及他们的子女接受教育等问题,从而形成了全新的劳资关系、农民工家庭和原城市居民的新的利益关系。类此新的利益格局,如城镇化建设、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等,也都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去调整。

  要依靠法治保改革、促改革,关键一环是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何谓“良法”?它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做到“真善美”。“真”即必须符合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充分考虑现实条件的需要和可能。“善”即符合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五大文明的发展与进步。“美”即法的宏观结构(即法的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前后(新法与旧法之间)里外(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统一、和谐、协调;法的微观(即法的规范三要素)结构严谨,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后果须明确、齐备。法的概念、原则、规范必须逻辑严谨、清晰。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的立法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根本价值追求。为达此目的,我们必须坚持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实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总要求。过去有些好的做法,建议将它们形成制度,如法律法规在付诸表决前,必须在网上公开,再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将召开利益相关群体的听证会、法学家的论证会,作为必经程序。

  通过法律实施将改革落到实处

  如果良法得不到切实实施,法律法规也只是一张废纸。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也是事实,因此依靠法治保改革、促改革,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意义十分重大。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这里有三个新举措,值得人们特别关注。

  一是《决定》提出的建设“法治社会”的新概念和新目标。“法治社会”同“法治政府”相对应。其基本内涵是:各种社会组织的工作、活动都要纳入法治轨道。社会组织包括:企事业组织、各种行业协会、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以及城乡社会基层组织,等等。社会治理创新,首先要实现“政社分开”原则,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以充分调动它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次是必须建立和健全社会组织各自的规章制度,包括乡规民约的建设,并提高其权威性。最后是发展与健全各种涉法组织,如律师组织、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并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社会治理创新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保证这种创新走上正确、有序、快速发展的轨道。

  二是《决定》提出的“建立法治监督体系”。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政治权力及法治概念的内容。这样一来,我们可将此政治权力作如下划分,即决策权(立法)、执行权(行政)、裁判权(司法)、监督权(护法)。这一体系可划分为两个子体系,即以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权力和以社会权利监督国家权力。前者又可分为专门机关的监督,即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同一性质的机关上下相互监督以及领导集体内主要负责人对成员的监督和集体成员对一把手的监督。后者,包括社会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媒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这一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有力地实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可有力地防止权力寻租、权力腐败和权力不作为,以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三是《决定》提出的培养和健全“法治文化”的新概念。“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在我国包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方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理论指导;规定法官的法袍、法槌、法庭的陈设和秩序,被选举的中央及地方官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国家“宪法日”等庄严的法治礼仪;法制文学的创作与传播活动;我国开展“一五普法”以来卓有成效的全民普法活动,等等。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是树立全民对宪法、法律的信仰,形成全民对法治的敬畏心理,并将其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一项基础工程。

  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文化工程将从制度上和思想上有力保证立法民主科学、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治理、法院公正司法,从而保证法治能够有力地保改革、促改革,实现全面快速推进国家五大文明建设。

  改革对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支持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和法治中国的加快建设,同样离不开全面深化改革的支持。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高低,首先取决于宪法与法律内容的文明程度,它必须通过改革才能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进步。二是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独特性质及发展规律,包括它的权力(如侦查、起诉、审判)配置、司法运行程序以及人员素质等。因此法治建设自身也有一个不断改革进步的过程。三中全会《决定》的第九部分,就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四中全会《决定》更是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过去从未有过的体制机制改革的190项新举措。“改革”像一根主线,贯穿在四中全会《决定》的全过程。

  对于中央提出的“改革要于法有据”,应有正确的理解。它不仅仅是说我们的改革要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且是强调党的改革主张必须上升为法律,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并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全民中普遍遵行。为此,四中全会在进一步强调要切实贯彻“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同时,提出了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新理念。

  在现代政党制度下,绝大多数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首先就是通过领导立法来实现对国家的领导。西方和东方概莫能外,因为除此没有它途。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裁判权。在西方主要是通过占据行政和司法领导岗位的执政党成员极力贯彻执政党的治国理念来实现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在我国主要是通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总揽全局,指导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同时通过设立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的“党组”和这些机关的党员负责人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它清楚地表明,我们党反对党组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也反对党组织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代替它们行使司法权。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形成全民守法的文化氛围。为此,执政党要求所有党组织及其成员带头守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现在国外和国内都有人对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提出质疑和担心,这是没有道理的。百余年来的中国近代史,特别是30多年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已经用实践证明了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它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今天,也没有任何别的政治力量能够代替它。中国的民主历史地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即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参与相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指引下,中国人民在大阔步前进。党坚持实行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主张和承诺是十分真诚和坚定的。四中全会提出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新理念,是党决心实行“依宪执政”的又一证明。只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得好,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是一定能够建成的。这样的政治体制就一定能够保证我们的改革和法治符合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定能够保证国家的和谐稳定而又生机勃勃,就一定能够保证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继续前进,并更上一层楼。

 

 

  企业创新发展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张鸣起

  尊敬的各位专家同志上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刚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强调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指出必须把发展的基点放在创新上,企业是创新发展的主体,企业的创新发展,我认为包括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创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也是重要的基础内容。对此,我想谈三方面的问题。

  一、依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基础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家都知道,实际上各个国家大多都把劳动关系及其表现,作为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来统计、分析。我们国家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便成为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成为了经济自身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成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过去的实践证明,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企业能够有效的吸引劳动者、赢得劳动者的内心认同,并激发劳动者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创新意识,这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从长远看,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就很难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断发展壮大,在这方面我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很深刻的教训。

  企业要创新发展,要保持并提高竞争力,要获得企业的发展动力,就必须着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我们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后,劳动关系的建立和有序运行主要是靠以劳动法为骨干,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一批法律与部门法律来规范和保障的。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上呈现着平稳和谐的态势,企业运行当中产生的一些劳动关系矛盾,包括激化集体劳动争议和导致停工的激烈矛盾,也基本上都在法治框架内得到较好的调解,总体平稳、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比较好地适应了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有力促进和保障了经济企业的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后,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济下行压力过大、化解过剩产能的任务加重、部分产业受到冲击等等,在这样的因素影响下,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着不少的新问题和条件,应该讲在这样一个时候,我们应该更需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奠定一个有力的基础。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采取的举措很多,我认为当前很重要的关键是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二、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当前和谐劳动关系发展中的新特点和严峻挑战

  推行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我感到在劳动关系领域,当下有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复杂化程度增高。这有三方面的情况,一是需要我们处理好农民工问题。处理好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的任务。根据统计数字,2015年全国的农民工数量已经达到了27700多万,占城市4亿多就业总人数的68.86%,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工人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农民工主要在非国有的一些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占了城市就业的70%以上,其中主要是农民工。

  大量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稳定性、和谐程度比较低,加上农民工自身存在的就业稳定性差、工资收入低、社保程度低等等特点,当前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存在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表现更加突出了。比如统计局的统计,2014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才为16.7%,在已出现的一些问题当中,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比以前又增高了一些。个别的中小企业甚至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使用政府垫付工资基金作为解决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手段。所以总体上看,农民工已经成为遭遇劳动违法侵害和劳动争议风险的主要人员。这些年发现的劳动争议包括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停工事件主要是发生在农民工群体当中,或者是因为农民工群体引起的。因此如何依法处理好农民工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劳工关系和谐发展中的重大课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2.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自2012年开始出现绝对数连续下降,劳动力供给呈现结构性短缺与过剩并存的状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和资本资源相对短缺的问题,导致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呈现的是“强资本弱劳动”的状态,这个国情直接影响甚至是决定了我国采取的劳动法治和劳动用工政策问题。

  一般的研究认为,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大约要滞后于劳动年龄人口供给变化5年左右,因此我们劳动力市场当前“强资本弱劳动者”的格局大体还没有变化,或者呈现动摇的现象。但是这个问题在随后的几年,在“十三五”期间会显现出来。这是政策制定、法律制定层面要严重关注的问题。

  3.新行业新业态在快速发展,使企业的劳动形态、企业用工管理发生深刻的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刻发展,互联网企业的用工管理和劳动者的工作形态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用工时间碎片化,工作场所虚拟化,直接冲击着传统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甚至对和谐劳动关系的认识也形成了挑战。

  平衡劳动关系运行的基本协调机制还不能适应目前企业转型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治理、资产协商制度、三方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三条基本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在这三条规定当中,现在的情况是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规范度还是比较低的,劳动合同签订以后规范度是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的标准之一。

  当前一些使用农民工比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比较低,去年国家统计局在某地的调查表明,超过5成的农民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也还存在,合同不规范、没有书面合同就形成了劳动争议的隐患,也为劳动争议处理起来增加了很大难度。

  “集体协商”这项基本制度效能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目前全国签订集体合同的是254.7万家,覆盖企业是690多万家,占80%以上的企业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集体协商的制度建设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发挥或者发挥不够,有些企业已经有部分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工资执行合同,但是又因为职工要求增加工资而导致集体停工的事件还是多有发生。社会在热议,工资上涨当然是涨,还有保险,导致企业负担过重,说明我们这项制度的作用在多数企业当中还是没有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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