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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林:充分有力、高质高效履行检察职能,为“十三五”时期经济创新发展 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时间:2016-03-30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李如林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在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开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阶段工作开足马力、奋勇前进之时,中国法学会精心打造的法治高端论坛“中国法治论坛”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开春之地、创新创业前沿研发基地、“先行先试”试验区、书写过“春天的故事”的特区城市深圳举行,赋予了非同凡响的重大意义。论坛群贤荟萃,汇聚锦囊,共商新时代加强对企业创新发展法治保障的高招妙计,交流思想,启迪智慧,谱就华丽新篇章。很高兴受邀参加本次论坛和大家进行交流。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届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并祝愿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回首我国经济三十余年持续高速增长的伟大历程,完全可以说,我们正处在最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千载难逢的大好时机,也为全人类奉献出一部亘古少有的鸿篇巨著,而且华章共奏必将更加气势恢宏、灿烂多彩,展现一幅国家富强、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新画卷。目前,我国经济进入总体运行平稳、增速放缓,调结构稳增长的新常态。随着新常态的来临,经济增长的内外部环境、有利条件正发生着重大而又深刻的变化,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突出强调要把我们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人才发展为支撑,推动科技创新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机结合,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

  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大局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我们将牢固树立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思想,始终把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把保障和促进创新发展放在服务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检察工作能力水平,忠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十三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谈几点想法,作大会交流。

  一、充分认识创新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首先,清醒认识到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大责任。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同时,正在由制造大国发展成为创新型“智”造大国。依靠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正在成为锐不可当的大趋势。创新对于支撑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保障民生等诸多维度有着决定性意义。要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切入点,积极履行职责,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历史担当和时代使命,责无旁贷。

  其次,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履行好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职责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强调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将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从宪法原则,把平等保护不同性质企业创新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不同性质企业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完全平等,主动适应非公企业创新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其创新成果、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激发活力,促进全社会经济创新发展蔚然成风,实现共同发展、永续发展。

  二、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一是坚持好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创新的各类刑事犯罪,为创新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侵犯企业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是保持好依法履职工作力度,营造诚信有序的企业创新发展市场环境。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智慧结晶,保护知识产权既是对企业创新人才、创新思维的保护,又是保护创新的成果和热情,营造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惩治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些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并及时提起公诉。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提升工作效果。联手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利用“创新”名义进行的犯罪。针对近年来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况,要高度重视金融领域创新风险聚集的新特点,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对金融犯罪打击力度,为企业创新、金融创新营造诚信守规、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做好查办和预防创新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保障国家鼓励和扶持创新发展政策落实到位。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科技研发领域的职务犯罪,对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推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和促进企业走依靠创新、依靠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来求生存、求发展的道路意义重大。要突出重点,查办和预防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扶植、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国家用于企业创新领域投资资金以及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

  四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办案实际效果。在办理涉企创新发展案件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好地规范办案、补齐短板、防控风险和服务发展。始终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和扣押企业财物,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涉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采取替代方式解决办案所需。慎重发布涉案企业新闻信息。对于受举报企业和经营人员经查证失实的,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挽回影响。

  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营造法治化创新发展环境

  一是主动适应和研究解决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以及新型商业模式、投资模式、经营管理模式等新情况。着眼于激发创新潜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潜力,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收益转化等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以及罪错界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予以引导。

  二是把握政策,区分界限,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治思维,尊重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意活动规律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全力避免不讲罪与非罪、不分法律政策界限,搞选择性执法等现象的出现。认真厘清和区分经济运作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以及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中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宜慎重处理:坚持实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或者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晰的,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而不应擅自按犯罪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多征求、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以提升办案质量。

  三是持续推进有助于促进创新发展新环境的发育、完善和运行的机制、制度建设,为创新发展新环境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从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工作管长远和有效性出发,聚焦企业创新发展的关切与期盼,梳理基层一线工作中的难点、重点以及新挑战,深化对策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力求有效、管用。总结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长效机制措施,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后盾、增加助力。真正实现检察工作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的发言交流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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