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30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张鸣起
尊敬的各位专家同志上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刚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强调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指出必须把发展的基点放在创新上,企业是创新发展的主体,企业的创新发展,我认为包括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创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也是重要的基础内容。对此,我想谈三方面的问题。
一、依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基础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家都知道,实际上各个国家大多都把劳动关系及其表现,作为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来统计、分析。我们国家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便成为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成为了经济自身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成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过去的实践证明,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企业能够有效的吸引劳动者、赢得劳动者的内心认同,并激发劳动者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创新意识,这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从长远看,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就很难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断发展壮大,在这方面我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很深刻的教训。
企业要创新发展,要保持并提高竞争力,要获得企业的发展动力,就必须着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我们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后,劳动关系的建立和有序运行主要是靠以劳动法为骨干,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一批法律与部门法律来规范和保障的。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上呈现着平稳和谐的态势,企业运行当中产生的一些劳动关系矛盾,包括激化集体劳动争议和导致停工的激烈矛盾,也基本上都在法治框架内得到较好的调解,总体平稳、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比较好地适应了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有力促进和保障了经济企业的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后,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济下行压力过大、化解过剩产能的任务加重、部分产业受到冲击等等,在这样的因素影响下,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着不少的新问题和条件,应该讲在这样一个时候,我们应该更需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奠定一个有力的基础。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采取的举措很多,我认为当前很重要的关键是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二、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当前和谐劳动关系发展中的新特点和严峻挑战
推行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我感到在劳动关系领域,当下有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复杂化程度增高。这有三方面的情况,一是需要我们处理好农民工问题。处理好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的任务。根据统计数字,2015年全国的农民工数量已经达到了27700多万,占城市4亿多就业总人数的68.86%,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工人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农民工主要在非国有的一些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占了城市就业的70%以上,其中主要是农民工。
大量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稳定性、和谐程度比较低,加上农民工自身存在的就业稳定性差、工资收入低、社保程度低等等特点,当前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存在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表现更加突出了。比如统计局的统计,2014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才为16.7%,在已出现的一些问题当中,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比以前又增高了一些。个别的中小企业甚至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使用政府垫付工资基金作为解决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手段。所以总体上看,农民工已经成为遭遇劳动违法侵害和劳动争议风险的主要人员。这些年发现的劳动争议包括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停工事件主要是发生在农民工群体当中,或者是因为农民工群体引起的。因此如何依法处理好农民工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劳工关系和谐发展中的重大课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2、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自2012年开始出现绝对数连续下降,劳动力供给呈现结构性短缺与过剩并存的状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和资本资源相对短缺的问题,导致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呈现的是“强资本弱劳动”的状态,这个国情直接影响甚至是决定了我国采取的劳动法治和劳动用工政策问题。
一般的研究认为,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大约要滞后于劳动年龄人口供给变化5年左右,因此我们劳动力市场当前“强资本弱劳动者”的格局大体还没有变化,或者呈现动摇的现象。但是这个问题在随后的几年,在“十三五”期间会显现出来。这是政策制定、法律制定层面要严重关注的问题。
3、新行业新业态在快速发展,使企业的劳动形态、企业用工管理发生深刻的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刻发展,互联网企业的用工管理和劳动者的工作形态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用工时间碎片化,工作场所虚拟化,直接冲击着传统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甚至对和谐劳动关系的认识也形成了挑战。
平衡劳动关系运行的基本协调机制还不能适应目前企业转型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治理、资产协商制度、三方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三条基本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在这三条规定当中,现在的情况是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规范度还是比较低的,劳动合同签订以后规范度是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的标准之一。
当前一些使用农民工比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比较低,去年国家统计局在某地的调查表明,超过5成的农民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也还存在,合同不规范、没有书面合同就形成了劳动争议的隐患,也为劳动争议处理起来增加了很大难度。
“集体协商”这项基本制度效能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目前全国签订集体合同的是254.7万家,覆盖企业是690多万家,占80%以上的企业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集体协商的制度建设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发挥或者发挥不够,有些企业已经有部分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工资执行合同,但是又因为职工要求增加工资而导致集体停工的事件还是多有发生。社会在热议,工资上涨当然是涨,还有保险,导致企业负担过重,说明我们这项制度的作用在多数企业当中还是没有体现出来。
协商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在一些地方存在虚化的问题。
根据国家制度的规定,现在各地都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但是多数三方机制在具体运作中没有做到经常性的沟通协商,没有在共同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上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一些地方集体停工事件发生之后,由于三方机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大多数是由地方机关调解。常常是事态停息了,但是问题依然存在,既浪费了群众资源,又致使有些劳动关系矛盾演变成劳资矛盾,演变成劳动者与政府的矛盾。
3、劳动争议数量增加,处理难度比较大。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处在突显期和多发期,有些引发的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发生的熔点低、爆发快、影响长。较长一段时间看来,集体劳工争议多发将成为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现象,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创新发展,乃至于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
4、劳动法律实施仍然是法治各个环节中最薄弱的一环。一是部分企业规避劳动法律,违法用工的情况存在。二是劳动执法环境急需改善。三是劳动执法当事者缺乏权威。因为有一些法律本身规定过于原则,可实施性不够强,处罚标准比较低,所以违法成本比较低是普遍现象,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侵害了劳动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5、劳动争议调控机制有待改革和创新。现行的调控机制不适宜情况,一个是复杂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效率低。一般的民事案件、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现行的劳动争议实行的仲裁全体、一裁两审的机制,总体来看还是过于繁琐。社会当中通常争议处理程序复杂,如果一方的当事人不配合,整个程序全部走完要一年半左右。二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对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没有公平的处理权,仲裁变成劳动争议中的中间环节,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简便灵活快捷的特有优势没有很好发挥权威性作用。三是我们现在处理部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大量的像拖欠工资、不签合同、保险费交不够的一般违法行为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来处理就直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大大加重了仲裁和诉讼的压力。
这些问题有的是长期存在,近年来程度加重了,进入新时期新常态后,我们对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增高,使这些问题进一步突显,有些随着时代发展变化产生出来的,不管是过去滞留下来还是现在产生的,我们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处理好这些问题。
三、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首先要明确目标和基本要求,我认为在“十三五”时期,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我们应当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共治、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依法构建规范有序的、公正合理的、互利共赢的、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将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的全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
在总体要求下面,当下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
1、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对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一是企业应当把劳动者作为维系企业发展的利益共同体,作为企业保持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资源,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真诚善待职工,保护其合法权益,尊重其发展权益。二是劳动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依法理性的表达诉求,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应该依法参加工会,用组织的力量来实现劳资利益的平衡。三是工会组织应该更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实行主动维系维权的职责,要贯彻中国特色的维权观。
2、立法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2006年以来,我国的劳动立法步伐加快,多部劳动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但是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是有不少的缺项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劳动基本法、进行协商的法律、保障劳动检察方面,这些法律的立法成绩还是很低,效率也很弱,比如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也应该与时俱进,进行修法。
在行政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和检察力度。在制度基本建设方面,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基本协调机制:一是要充分发挥集体协商作用,补齐在这方面的短板,以工资协商为例,我们国家现在用的制度,企业工资是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资本。在这四个制度中,除了平等协商之外,我们其他三个基本上落实了,或者落实到位,但是在集体协商这个环节上落实得“形式上多于实质上”,致使那么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形成集体停工。
要进一步做实劳资双方协商机制,将劳动关系矛盾、集体停工等化解在企业解决劳工关系中,解决在萌芽状态。
4、完善劳动争议制度,做好顶层设计。一是建立仲裁争议制度,二是借助社会力量完善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三是发展劳动争议仲裁的效率和专业性,逐步改变用民事诉讼规矩来裁判的劳动案件。
企业应该增强守法观念和依法用工的意识,对劳动者而言,要加强法律服务的力度,集中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帮助广大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补充劳动者依法维权不足,解决出现问题走极端不走法律程序的问题。依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些重要文件,广泛的开展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创建活动。为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营造有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