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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柳平:企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16-03-30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  宋柳平

        各位领导早上好,我代表华为公司对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谈谈我们的看法。我们知道当前国家正处在产业转型的关键阶段,产业转型的核心是科技创新,要使得创新主体的企业具有持续创新的动力,就要建立起一套符合世界主流、符合企业全球化发展需求、保障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具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只有建立起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健康的外部制度和环境,才会使得我国创新的力量生生不息。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提高专利侵权赔偿额,真实反映中国专利的应有价值;针对故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我们知道专利权作为地域性的权利,它的内在价值取决于专利所覆盖的侵权产品制造和销售的总额。这也是世界对于专利权价值判断的标准,欧美中是世界三大市场,但与欧美所不同的是,中国是全球的制造中心(比如全球手机制造将近70%在中国)。这些产品也在中国专利的覆盖之下,因此中国专利权除了能覆盖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还能覆盖到在中国制造但销售到全球的产品。因此,中国专利权的内在价值,或者说按照世界标准的判断,实际上是世界第一的;但是,中国专利的现实价值,无论是企业还是各个行业都可以感受到,中国专利的现实价值又是非常低的。我们理解专利的现实价值其实是由司法判决决定的。根据公开报道:2008-2012年,我国法院的专利侵权判决案件中,97.25%采用的是所谓的法定赔偿方式,平均每件专利侵权的赔偿额只有8万人民币。

  我们认为,要使中国的科技型企业在全球竞争中获得平等的地位,提高法院的判决水平,使中国专利回归到其应有的价值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在优化当前证据规则和实践的基础上,法院应主要以实际损失、侵权所得的计算为基础判决赔偿金额,而我们认为所谓的法定赔偿应该只是次要和补充方法。这也是国际的潮流,我们知道美国的每件侵权赔偿大概在450—500万美金。当前实际上所有的企业竞争都走向全球化,法治也是竞争的重要条件。

  在提高侵权赔偿额这一“基数”的同时,我们要加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入法进程,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尝试。对于存在明显的故意侵权行为,应该处以3倍惩罚性赔偿,因为只有提高判决“基数”,才能使得知识产权体现出价值。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保证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我们看欧美的市场同样也是从两个角度,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保证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有就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管的是美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所以我们要实现双重功能,提高侵权赔偿是最基础的原则。

  二、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案门坎,不以侵权人使用、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

  根据当前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结果犯,其侵权构成要求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重大损失”有两种标准: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由于商业秘密的丧失,导致失去竞争优势、丧失市场地位等。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损失的认定往往以嫌疑人的非法所得作为基础,也就是以嫌疑人使用为必要条件。但是这种司法实践的一个非常不利的后果就是导致刑事立案门槛非常高,实践上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非常不利的。

  这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一是侵权行为虽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明显,但却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且这种不利影响很难用经济价值予以衡量;二是有的侵权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具体损失,但因数额未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没有办法评估到“五十万以上”,就没有办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但经济损失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或较大争议,因证据问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其他严重后果”所指的“造成权利人破产”,在实践中较少见,而“失去竞争优势、丧失市场”等严重后果,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我们知道从世界范围来看,侵犯商业秘密其实是一种最为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侵犯商业秘密,如果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话,变成权利人无法举证的尴尬境地,因为权利人可以合法拥有自己的东西,并不能合法地拥有对方的东西,这就成为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难以追究的非常重要原因,所以我们觉得应该按照世界的潮流,降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门槛。

  三、不仅从国内公平竞争角度,还要从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角度审视知识产权有关法律;

  知识产权能力和法治能力是一个国家企业的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有两个重要的功能,第一个功能是保证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能力。使创新者得到足够的回报,侵权者得到足够的惩罚,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二个功能是保证本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就我们刚才讲的,看一下世界上先进的制度设计国,都是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建设,包括保证国内公平竞争的系统,以及保证企业全球竞争力的系统。

  四、严格遵守法制化、市场化两条大坝;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化与法制化是事务的一体两面。专利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市场与法治是其运转的基础和条件。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在创新与专利工作中,都必须严格坚守市场化、法制化这两条大坝。

  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指引并约束权利人与政府的行为,以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我们认为当前的最大问题是创新的投入产出比不高,具体来说就是专利的侵权举证难、赔偿低、创新回报不高。但企业作为创新消耗支付成本又非常高。

  我们国家发明专利20年年费的总成本负担,数倍于甚至十数倍于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年费水平。我国专利制度和创新事业经过三十年蓬勃发展,已经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市场的法则降低所谓的专利年费门槛,中国已经连续6、7年左右是世界专利申请的最大户,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数量是最大的,但是这些专利有没有发挥价值?有没有交易?这是我们最大的挑战,因为实际上是没有产生市场的交易,没有变成价值。我们认为像知识产权,如果仅仅是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变成现金流或者价值,其实就是成本,没有什么值得光荣的。我觉得从世界范围来看,比如美国每年的专利交易金额超过一千亿美金,这就是现金的交易,还包含潜在的交叉需求的价值整合超过一万亿美金的交易。如果我们有大量的专利总是数量多,但是没有转换成价值,没有形成价值,那么实际上并不值得自豪,我觉得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把它变成价值。

  五、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先进,而不是保护落后的制度。

  通俗地讲,专利制度就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我国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现代专利制度从诞生至今,始终不忘初心,一直是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制度,而不是保护落后的制度。

  从世界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先进的制度,而从世界发展的实践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来看,因为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使得这个国家的竞争力降低了。所有的实证都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唯一后果就是使得这个国家在世界具有竞争力。我们看到从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英国开始到现在的美国,所有实证都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保护的后果都是使这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增强了。我们应该从制度的内在需要,从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来审视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因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大概30年左右的时间,而知识产权制度在被人类发明出来的时间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经过300多年的不断优化和完善,这已经是一种先进的制度,或者说是一个科学的制度,我们应该认真的吸取这个制度的灵魂和核心,提高我们国家的综合竞争能力。

  一个良好的专利制度,会激励和促使民众都愿意去做领先的创新者,不愿意去做落后的模仿者和侵权者;这个一定要能够使得创新者真正得到回报,使侵权者真正得到惩罚,这样使得良币驱逐劣币,形成正向的循环,我们的创新才会有基础和条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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