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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泉会长出席中国法治论坛(2016)并作重要讲话

时间:2016-03-30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为企业创新发展打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中国法治论坛(2016)上的讲话

中国法学会会长 王乐泉

  2016年3月28日

同志们:

  全国“两会”刚刚闭幕,举国上下正在深入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加快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在这个生机勃勃、万象更新的春天,中国法治论坛在深圳市举行。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来自各地的企业家、法学家、中央各部门的同志以及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本次论坛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法治论坛”更名为“中国法治论坛”后的首次论坛。如果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法治论坛”来算的话,这应该算是第五届中国法治论坛。中国法治论坛与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是中国法学会着力打造的三大论坛。更名后的首次中国法治论坛之所以在深圳举行,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深圳走出了一条以改革推进法治发展,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发展的成功道路,也涌现了一大批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的优秀企业。良好的法治环境成为深圳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有两大亮点,一是深刻分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提出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概念。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二是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根据经济新常态的科学判断和五大发展理念,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五大发展理念作为“十三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向。经济发展新常态理论和五大发展理念反映了我们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全球化规律的新认识,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

  无论是适应和引领新常态,还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创新都是头等重要的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决定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反复强调创新的极端重要性,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创新发展居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

  在经济新常态下,在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企业担当着创新发展主体的角色。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业从低端、中端迈向高端,每个时期都涌现出一大批知名企业站立潮头。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五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推动经济新常态下的企业创新发展,我们以“企业创新发展法治环境”为主题举办这次论坛。下面,我围绕论坛主题谈几点意见。

  一、企业创新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新宪法并进行了四次修订,从根本上确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信托法、会计法、企业所得税法、银行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为企业创新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企业持续释放创新发展的新活力,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

  1.企业创新发展需要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经济新常态下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要求,企业创新发展必须以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确保企业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法治轨道上合法创新,健康发展。要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维护企业财产权益,促进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要以体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反对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货畅其流、物尽其用的交易规则,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要以公正合理、有利于企业自我积累和发展的税收制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发展成本,支持企业合法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要以完善合理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推动和引领企业创新发展。

  2.企业创新发展需要规范高效的执法环境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必须妥善处理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以“亲”、“清”为遵循的新型政商关系。无论是“亲”,还是“清”,都要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纳入制度范畴,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企业进行合法有度的监管。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以清晰的政府权力清单和市场主体负面清单,明确划定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利的边界,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理顺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任性执法。要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落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高政府行为公信力。

  3.企业创新发展需要公正的司法环境

  习近平同志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事实充分证明,公正司法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有力保障。司法公正才能出公平竞争、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司法机关要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慎重对待创新融资、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区分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依法审理公司诉讼、股权转让、企业破产重组、互联网金融创新等领域的各类案件,公正高效解决纠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依法监督和制约公权力,排除权力不当介入、地方保护主义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秉持法治精神和理性精神,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不因企业家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更不因为某个企业的违法犯罪而殃及其他企业,做到支持和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

  4.企业创新发展需要全民守法的社会环境

  守法经营是企业对自身最有效的保护,只有尊法守法,企业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投机取巧的企业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企业要有诚实守信品格。诚实守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人文资源。西方有“信誉就是金钱”的理念,中国有“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信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不弄虚作假,不坑蒙拐骗,才能站稳脚跟,持续发展。否则,再大的企业,再老的品牌,都有可能毁于一旦。企业要坚守公平竞争的法治精神,不搞垄断,不搞恶性竞争,不欺行霸市,在依法竞争、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中,赢得消费者,赢得市场,获得利益。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感,在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要积极承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社会责任,在社会发展进步、国家繁荣富强中壮大自己。

  二、以科学先进的法治体系引领和保障企业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国,更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好国。”只有科学先进、高质量的法治,才能担当起引领和保障企业创新发展的重任。经济新常态下的企业创新发展,对法治本身也提出了转型升级的要求。

  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科技创新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之根,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决定大国崛起的基石。近代以来,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先后崛起的有世界性影响的大国,无不是以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当今世界,谁牵住了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谁走好了科技创新这步先手棋,谁就能占领先机、赢得优势。

  近年来,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但与世界先进企业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突出的制约因素。因此,要以企业技术进步为标准,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之更加适应和引领企业创新。要尽快修改升级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以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引领经济转型的国家战略需要。要健全部门间、地区间的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提高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使创新者不为侵权剽窃所扰。要促进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总结知识产权法院运作的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健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以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支持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2.健全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经营模式创新

  经营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的重要课题,并带来强大的变革力量。在竞争环境、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存亡的重要因素就是经营模式。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模式创新的空间越来越大,对竞争的绝对性影响也越来越强。

  近年来,众筹、微商、P2P借贷、O2O等各种新型经营模式不断涌现,给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增添了新的活力和动力,同时也凸显了不少亟待填补的法律空白和急需完善的法律漏洞。例如,众筹是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但也面临着法律性质不明确、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法律边界不清的问题。快递运输方便了公众生活,但是在保障消费者隐私、维护公共安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方面,亟待有效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助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也亟需尽快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以解决政策法规过于分散、企业信用体系缺失、融资及支付环境繁琐等问题。经营模式的革命性创新,必将产生革命性的法律需求。科学立法的步伐要领先于经营模式创新的速度,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支持、引领和保障企业创新的功能。

  3.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着力构建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通过民主、科学、合理、创新的制度设计,实现靠制度管理,依规则办事,按流程执行,凭绩效取胜论优劣,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当前,适应经济新常态格局,就要加快完善顶层设计,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稳妥、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地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为企业创新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更加包容的制度空间,实现企业自治与投资人利益保护的平衡,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加快企业信用监管步伐,建立健全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以透明良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企业主体合法权益

  企业的主体是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要推动、支持、引领、保障企业创新发展,关键在于以透明良善的法律保障企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对自己的未来有合理而稳定的预期。

  1.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培育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是企业的核心,是社会的特殊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家有敢于创新、勇于担当、持之以恒的企业家精神,企业才可能创新发展。要努力营造尊重企业家、关心企业家、爱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要以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给企业家可信赖的合理预期,让企业家吃定心丸。在法律政策制定中,要给企业家更多的发言权和更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让企业家成为相关的法律政策的提出者、评估者和主动实施者。要依法赋予和保障企业家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论是大企业还是小微企业,企业家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格尊严受到法律同等的尊重和保护。要加强对企业家人身权利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企业家的人身自由、生命安全不受侵犯。要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益,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也不可侵犯,企业家合法的个人财产同样不可侵犯。要减少企业和企业家涉诉风险,避免或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2.依法维护工程技术人员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动力

  工程技术人员是企业创新的智力基础,是企业的强大竞争力。依法保障工程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提供自由、公平、安全、稳定的创新环境,充分尊重工程技术人员的创新成果,有效保护体现在其智力成果中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才能激发其创新动力、能力和潜力。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评价制度,破除论资排辈、门户之见、头衔崇拜,不用学历高低、发表文章多少作为评判工程技术人员的标准,以真才实学论英雄,激励工程技术人员多出创新成果。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尊重科技规律和市场规则,处理好科技与经济的关系。完善技术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工程技术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让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够获得与其真才实学和创新成果相对称的报酬。

  3.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广大职工是企业的脊梁,是新常态下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柱力量。要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要努力培育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企业文化,激发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要加快健全和谐平等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严格落实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依法惩处侵害职工基本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稳步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扩大劳动保障覆盖范围,提升劳动保障水平,解除职工创新创造的后顾之忧。当前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妥善解决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和兼并重组以及企业破产关闭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切身利益。

  四、法学法律界要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企业创新发展是“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鲜明主题。法治是经济增长、社会发展背后的支撑力量,法治化的程度决定经济新常态的品质,事关企业的成败得失。法学法律界要做企业创新发展的坚定推动者和正确引领者。

  1.加强理论研究,准确把握企业与职工和社会、企业与政府和市场的法律关系

  企业创新发展的必要前提是,在遵循经济规律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与职工、社会的关系,与政府、市场的关系。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是从理论上研究透彻、阐释清楚这两组关系。

  要努力探讨公正、合理、科学处理企业、职工、社会三者关系的法治保障。民生改善是生产的目的,而经济发展、企业兴旺是民生改善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企业兴旺的影响因素很多,不论政府和民众对此都应该有客观清醒的认识,不可不顾现实,盲目强调某一方利益而顾此弃彼。

  要客观真实地探讨企业对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发挥的希望和要求,以反观政府改革改制、市场规则制定的对与错、是与非。当前,不少地方都存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天津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筹集60亿元资金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基金,赢得了信贷规模攀升、不良风险可控的显著成效,成为沿海地区发展最快、最好的城市。这个现象深刻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挖掘和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固然重要,更好地用好政府这只手同样重要,说明越是在困难时期,越是难办的事,政府越要站到一线去解决,而不是袖手旁观、无所作为,更不是放弃和逃避。

  2.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形成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是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主动走出书斋,走进工厂企业,做扎实深入的调查研究,与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交朋友,全面了解他们最关心、最忧虑、最困难的问题,准确把握企业家的法律期待和各类员工的法律诉求,客观分析制约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瓶颈和体制机制障碍,精准找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中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短板。运用法治思维,全面梳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形成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都很强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和高质量咨询建议,推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备、执法体制机制的完善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努力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让企业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与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2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就是这方面的范例。

  3.各级法学会及各专门研究会要主动作为,为解决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问题做出贡献

  中国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服务法治建设实践的智囊团和思想库。为企业创新发展打造良好法治环境,各级法学会及专门研究会责无旁贷。今后,要在各类企业中广泛发展会员,发现和培养一批立足企业、了解企业、关心企业、与企业发展共命运的法律人才,解决企业法律人才不足的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经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企业创新发展中面临的产权和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税费负担、劳资关系、融资体制机制、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难点法律问题,设计研究课题,动员全国法学法律界的骨干力量,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推荐与协调精通法律、了解经济、熟悉国情世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国际经济纠纷的化解,为我国企业和企业家代言,维护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和发展的权益。

  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科学技术法学研究会、商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等直属研究会要发挥专业优势,重点围绕企业创新发展中普遍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的激励和保障、商事主体制度创新、宏观经济调控、税收法制改革、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等问题,深入研究,并提高研究成果的可转化性和实效性。各地方法学会要充分发挥了解当地、熟悉当地的优势,认真研究本地区企业创新发展中面临的区域性法律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

  4.送法进企业,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

  当前,还有不少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对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系统了解,对国外相关法律更是知之甚少,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税费缴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界限,因而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法律专家、学者要主动送法进企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整体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要深入企业,查找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法律漏洞,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帮助企业完善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使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与法律法规有效对接。要根据不同业态、不同规模、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培养培训专职法务人员,建立企业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创新、合法发展。

  同志们,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更加凸显。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五大建设,实现五大发展理念。希望大家以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全国“两会”精神为指导,深入研究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做到理论研究高屋建瓴,对策研究切实管用。希望与会同志把理论思维与实践导向融为一体,努力把本次论坛开成高大上与接地气完美结合的论坛,开成法学界、企业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协同研究、共谋发展的论坛。

  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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