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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高 岚:人民法庭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人民法庭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基于135个人民法庭的实证分析

高 岚*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既位于化解矛盾的第一线,也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线,因此,自然成为各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试验田”。为深入了解法庭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情况,客观评价实际效果,津市法院课题组选取了湖南、湖北、江苏、广东、贵州、重庆等六个省份共43个人民法庭作为实证调研之地,派出了四个调研组,历时6个月,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形式来获取第一手资料,同时还采用电话访谈、文献查阅及网络搜索等方式,对样本周边地区法庭进行辅助调查,使样本扩充至135个人民法庭。

  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样本数据的实证考察,分为5点,分别是审判团队情况、审判权力运行情况、人员职责分配情况、审判责任追究、审判团队履职保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对象,针对该意见在人民法庭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调研,这部分通过罗列统计数字、图表分析、访谈材料等方式来对效果以客观评价。第二部分是探讨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分为文书签发、专业法官会议、业绩考评、团队效率、责任追究、履职保障6点。这部分尤其关注制度实施的种种问题,通过数据统计与分析,并辅之以访谈数据,对问题呈现的样态、特征、范围等进行详细的梳理。应该说这5点问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三部分是追问与反思,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问题进行由浅到深的剖析。分为2小点。首先,追问问题的症结,从制度设计、制度行动与制度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指出存在的缺陷。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会不会造成主审法官权限过大,进而架空合议庭的现象。责任追究方面,《意见》规定的过于简单,没有为法官问责提供一个共同遵守的依据,从而导致目前各地法院在责任追究方面各行其是、混乱失序的局面。在制度行动上,改革前,案件的审批权掌控在庭长、院长手中,然而依据权责对等原则,法官对案件结果没有决定权,自然也无须对案件的审理承担最终的主要责任,即使发生错案,追究责任也不全在自身。而实行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裁判者,院、庭长不再对案件质量予以把关,法官失去了坚强的后盾,需独立审理案件,并对案件的质量终身承担责任,一旦发生错案,法官需独自担责。面对这严重的后果,法官们大多感到担忧。

  其次,进一步反思症结背后的根由。分为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的自身特性、社会与审判权运行的相互作用二点来探讨。这里主要是集中思考审判权的“行政化”问题,在笔者看来,当下对审判权“行政化”的批评过于激烈,“行政化”并非是制约司法责任制实行的唯一根源。审判权运行的制度功能,是随着司法基本任务和社会问题的转换而转换的,是受到了社会压力的挤压而逐渐塑造而成。这也意味着要破除司法审判的“行政化”倾向,真正地实现司法责任制,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努力,更需要社会的支持与时间的累积。

  其实,审判权运行的制度功能会随社会变迁而转换,而且制度运行的本身同样带有浓厚的社会因素而反映社会的机理。比如,尽管这些年“去行政化”始终都是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制度构建乃至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但实际给人的感觉却是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趋势并未减轻反而有不断增强的趋势。究其原因,乃是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纠纷日益增加,法院的纠纷解决活动日益受到社会所关注。特别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以及自媒体的出现,当公众从消极、被动的媒体受众一下子转化为积极的媒体话语参与者甚至是操控着时,司法案件一旦进入社会关注的视野就很容易转换成公共事件甚至政治问题。如此,在社会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形下,“很多法官的能力及素质难以匹配某些纠纷解决的要求,即便完全放权于法官,法官依然会将问题提交于院、庭长以及审委会,这样就迫使其不得不过多地介入一些案件的实体处理之中。”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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