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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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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刘艳红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刘艳红

  点评人:刘艳红

  谢谢会务组给这样一个机会,让我进行点评。蒋法官这篇文章,是一线法官从理性层面进行的反思。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官业务水平、理论水平、反思精神都在提升。这种反思的精神和态度,是我最最赞赏的。

  这篇文章对登记惩戒制度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包括成本利益风险收益等等,这种思维是非常难得。总体来说。由于这篇文章从经济学角度谈得比较多,如果说有一些不足,可能就是如果能够对法理进行探讨,理论基础会更加夯实。

  我的感想主要是,两个规定的法理基础值得反思。两个规定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事实上他们发挥着司法解释的作用。中国古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唐朝白居易把它叫做不要强人所难。这里面反映的问题是,一个制度从实际到落到实处一定是不强人所难。对于干预行为进行登记的行为在中国很难实施下去。我们是一个几千年文明的大国,遇到纠纷我们第一反应是找关系。这样的文化的变革要求法官首先去破除,可能会导致法官连人都做不好,怎么能做好官。2013年某检察官说自己压力过大,结果以泄露检察机密为由,导致种种不利后果。归根结底,就是这项制度本身是违背人性的。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提高司法公信力来源于贯彻司法权独立行使。宪法126条规定为依规,宗旨是给法官以机制保障,而不是说切断外部来源,不是将对他们的责任转嫁为对法官的责任。现在变成你不登记,法官就会被惩处。这有点像我杀了人,我自证其罪,这是很难做到的。现在你要求做的是,法官团结起来自己保障自己的独立性。为什么我们的制度不能提供抗衡的力量,而要求自己以卵击石。这会导致问责难以落实。据我了解到的,我们身边的法院也没有一例。表面看起来,打招呼的少了,可能不是这样。这就变成一种形式化的审判权独立行使,这种形式化的规定没有任何的意义。我们学刑法都知道防御过于提前好不好,不懂得人可能说很好,因为这样的方式从根本上消灭了他。但是,预防过于提前会导致人身受到莫大的危险。没有后果是不行的,我们不是说办成错案是后果,如果干预只是有理的过问,如人大代表的过问是没有问题的。没有后果的过问为什么要处理?法官没有给他风险转移,只有义务的话,怎么样让法官心甘情愿,法官自身怎么处理?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入反思的。

  此外,这篇文章最大的不足,我认为就是单纯以一个法院为调研对象。我们特别希望看到一些类似经济学的数据分析,如果能够再增加实证素材,说服力会增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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