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 林维
点评人:林 维
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现象确实是常态化的事情。我们知道问题,找数据证明问题,通过大量数据做更精细的论证证明我们的直觉跟事实是一致的,这是一种研究方法。另外可以进一步探讨数据背后我们不太了解的问题。这两个方面就后者来讲还有更大的空间。
我不是搞诉讼法的,因为个人对司改的兴趣,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一些粗浅的了解。这篇文章的大背景,就是二审是否需要开庭。问题在于是否所有案子都需要二审开庭,如果基于这样的问题,是否二审开庭数量越多越好。在我们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平衡,如果单独倾向某一方面都不是很理想。这是我看了这篇论文之后自己的思考。
有关数据的运用,在论文里我觉得我们可以再深度的挖掘一下有关数据运用的问题,包括二审开庭的案件跟发回重审之间的重合率到底有多少;是否所有数据里列到的60-80个左右发回和二审审理案件是相对独立的;发回重审后,改判比例有多少;发回重审以后,第二次上诉有多少;第二次上诉以后,改判比例有多少。如果二审发回重审以后,判决没有变更,当事人没有上诉。换言之这样的案子是否一定需要开庭审理。这些数据恰恰是需要进一步深入发掘的。背后更精细的分析还是可以再做一做的。
按照注释里讲到的某中院有23位法官在刑庭,我们以12名法官为例办了533案件,一个人大概要办45个二审案件。我建议再考察一下,这些法官办了多少一审案件。一审和二审案件差别特别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统一计算了工作量之后,再回过头讨论公正和效率模式的匹配可能会更好一点。单纯就二审案件讨论主观认知嫌麻烦、追求效率,可能不能全面反映法官工作压力。
可能里面有些法条借鉴有问题,2007年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讲到了四种,而文章中写了五种。最后有关解释的问题,我认为解释就是办法。只要有司法一定会有解释,只要有权利一定会有解释。只要有解释,最好形成书面文件,反映在具体判决里。文章所引用的二审裁判文书中,法官结论特别简短,超过300字以上的仅有8%,200字以下的占80%。大部分二审判决裁判理由就是一篇微博,我建议作者更多研究一下法官解释究竟是否要在司法解释里面或者裁判文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