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xzw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科研管理部主任 葛 琳
葛 琳:感谢主持人,感谢会议主办方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这篇文章既有实践的立场又有比较深入的理论分析。我作为这篇文章读者,很受启发。感谢主持人,会议主办方给我这次机会。研究办案组织对于我们检察机构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全面的探讨,有实践立场,也有分析,这篇文章在我们年会上也获得高度评价,我想提出两个问题向作者和专家请教。检察长检委会是不是办案组织。从文章看,不是办案组织,是领导者。作者对检察办案组织分类中没有涉及检委会和检察长,但是在责任承担上检委会和检察长是作为第一第二责任人出现的,因为他们有办案权,就要承担责任。我想问这是不是检察办案组织,检察官的权力是来源于检察长的授权的,检察长只要愿意就可以自己办理案件,我们是否可以将检察长视为特殊的独任制检察官?有人说检察长和检委会缺乏亲历性,我不认同这个观点。亲历性是办案要求,我们可以改善啊,远程确认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要求调取任务穿越确认是不是?用亲历性来否认是不能成立的。还有人说检察长是职务,不是组织。那独任制检察官被视为办案组织,检察长为什么不是呢?
下面说检委会,检察办案组织定义的宽窄还会影响到今后对检委会改革的方向。我仔细看了文章,今后对检委会改革,方向说是形成检察办案组织的日常辅助指导关系,我们查阅了检察院组织法是有规定的,检委会的重要职能是在检察长组织下决定重大案件,这说明它有办案权,可以承担责任。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检委会是办理重大案件的高层及办案组织?检察院组织法现在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我们是否不应该被思维定式框定,我们在学理上还有空间。
对于什么是办案,承办和讨论后决定案件是否都是办案,是否有不同规律?我们应该设计什么样的组织,决定什么规律?是否有指导意义?检查办案组织内部遇到分歧怎么办?独任制很简单,权责一致。对于检察官办案组内部出现问题可能就要复杂一点,除了独任制检察官之外,还有承办检察官。文章中提到,在办案组中承办检察官与主任检察官有分歧,不能直接作出决定,要讨论,还不能决定就上报到检察长检委会,这个效率很低,独任制检察官的独任体现在哪里?我认为可以由资深检察官提出决定,让独任检察官决定。如果联席会议也认为复杂,再提交检察长检委会讨论,这可以作为筛选机制,能够提高效率也能够弥补检察官经验上的不足,更能够强调检察官独立办案导向机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