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xzw
胡昌明
胡昌明:法官应当是先有高薪还是先有高素质?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自己,从而促使我开始这篇文章的写作。此外,之所以写作这篇文章一是源于自己作为一名曾经的法官切身的感受,二是源于自己的博士后研究课题是法官职业保障改革。
一、调查方法与问卷设计
笔者编制了一套“法官生存状况的调查问卷”,并对法官收入状况进行专门调查。调查问卷除了调查法官的基本情况,如受访者性别、年龄、法院所在地区、进入法院时间、所在法院层级、任法官年限、政治面貌、婚否、有无子女、学历、职务、职级、岗位、个人住房情况等外,还设置了法官的个人月收入、家庭月支出、收入满意程度、理想的收入水平等问题。
为保证该调查结果具有较高信度,第一,调查问卷的发放范围广泛时间较长。本次问卷发布时间长达20天,答卷法官涉及内地全部31个省、市、自治区,四级法院、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都积极参与,调查普及面较广,可信度较高。第二,样本量较大。本次调查参与人数较多,本次调查共收集问卷2800余份,其中有效问卷2660份,占全国21万法官的1.4%,参与面十分广泛。第三,调查过程的客观性,由于本调查是通过主要通过问卷网、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发布,完全由法官自愿参与填写,避免了硬性摊牌填写问卷可能造成的调查结果偏差。第四,匿名性。本次调查问卷在网上完成收集和填写,不要求填写者实名,因此最大程度保证了调查问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基本调查结果:法官对收入普遍不满意
(一)法官收入状况
问卷显示,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体工资水平不高,月收入在三五千元的法官占绝大多数。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法官占八成多(80.53%),粗略的计算一下法官的收入,月平均工资约为4221元,年均收入为50652元,比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还少10000余元!
(二)法官家庭支出状况
调查显示,月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法官占30.56%,部分法官家庭负担较重。法官的月平均支出为4820元,为法官的个人月收入的1.14倍。已婚有子女的法官家庭月平均支出达5016元,而单身无子女的法官家庭月平均支出仅3510元,前者比后者支出负担重42.9%。
(三)法官对收入的满意度
调查显示,法官对自己的收入状况满意度极低。2660名被调查法官中认为收入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仅44人,占总数的2.03%。相反,对收入比较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法官占85.00%,是满意法官的40余倍。
与此同时,调查也显示,法官期望的薪酬收入水平与法官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受访法官中,期望月薪为5001-8000元占25.97%,期望月薪8001-12000元的占38.80%,期望月薪12001-20000元之间的占21.66%,期望月薪20000元-40000元占10.07%,甚至有2.06%的法官期望月薪达40000元以上。法官期望的平均薪酬平均水平为月薪12522元(折合年薪约为15万元),是目前薪酬水平4221元的2.97倍。此外,外部法律服务市场中,相同年资的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的收入远高于法官,因此,法官对于收入的满意度处于较低水平。
三、为什么强调法官职业的“高薪”
(一)法官任职条件高
中国的法官的任职条件,相比于律师、其他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人员等都要更加严苛。任法官必须符合高学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智商(需通过中国通过率最低的考试之一——司法考试,再加上公务员考试)、精通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遑论专业性不强的其他职业了。通常认为,进入门槛高、可替代性差的行业,应当给予较高的薪酬待遇。正是由于法官职业任职要求高,可替代性差,法官职位空缺后可以替代、补充的人选稀缺, 高薪是保证法官安心工作、心无旁骛的条件之一。
(二)法官职业限制多
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保持绝对的中立地位,法律对法官及其家人的职业禁忌制定了相当多的“禁区”。
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严禁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四)兼任律师、法律顾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法官禁止从事的活动和职业包括: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盈利性社团组织、仲裁员等等。不仅如此,法律对法官近亲属的职业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例如,禁止法官的配偶和子女在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
上述这些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兼职限定,避免了可能的“司法不公正”,保证法官中立性的同时,也要求法官及其家人做出巨大的牺牲,减少了法官有可能获得的高额经济利益回报。这是法官应当高薪的理由之二。
(三)司法职业专业性强投入高
司法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理性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判断,因此,社会上只有少数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丰富司法经验的人,经过特殊训练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官。
(四)法官的工资决定了社会正义的价格
亚达•斯密说我们把财产、性命和名誉委托于律师,其实,我们更是把每个人的身家性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托付给了法官。如果不重视法官的经济保障,那么在职业流动越来越频繁,人力资源逐步市场化的当下,“法律服务市场必然对司法系统内部产生强烈的吸附效应”, 法院内素质高、能力强、经验丰富的部分法官由于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而更加容易离职,可能在法院内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社会正义的输出方式,因此,赋予法官的福利待遇的高低,也就是整个社会愿意支付社会正义的价格。低价格最终只会导致得到正义的缺席,司法正义无法通过廉价的法官来实现,这是法官应当高薪的理由之四。
四、法官配置合理薪酬待遇的制度安排
(一)重构法官薪酬待遇的标准
法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性质不同,实行公务员工资标准无法体现法官的劳动成果和价值。因此,建议参考以下几个原则和标准重构法官薪酬标准:一是与法官付出相适应,二是与法律服务业的薪酬具有可比性。薪酬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相对满意度,同为从事法律行业的法官与律师可比性较强,他们之间薪酬的比较无法避免。三是根据所在地物价指数进行浮动。法官的收入需要与法院所在地的物价相匹配,特别是在通货膨胀发生时,应建立随物价浮动的相关机制,保证法官收入不被降低。四是与法官职业补偿相匹配。
(二)司法经费单独列支
只有建立相对独立的法院经费管理体制,法院的经费单独列支,并保证其不得减少,由法院自身来支配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不受掣肘地推行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而且也只有如此,法官的福利待遇能够落到实处,并得稳定到比较地保障,且不随着司法部门的强势弱势、经济的发展情况而变化。十八大后的司法改革方案也将实现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之一,应以此为契机逐步推动整个法院财权的独立。
(三)设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
因此,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保障法官获得合理薪酬待遇的关键。应当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根据法官的工作量、学历、年资、贡献等合理确定法官等级,工资根据法官等级进行配置,不再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今后,法官晋升晋级也应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进行,法官工资随着法官等级的晋升而提升。实现法官单独序列后,法官更加类似于工程师、教师、医生等职业,法官的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就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就相当于承认法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不必成为院、庭长,不必从审判岗位转变到管理岗位上才能够晋升职级,增加福利待遇。
(四)给予法官特殊的福利待遇
加强法官的经济保障不是为了使其成为社会中的“富裕阶层”,但是要确保法官生存无忧、活得有尊严,不为五斗米折腰。除了薪酬收入外,为了保障法官过上有尊严、体面的生活,还应当给予法官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给予法官的特殊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休假、交通、通讯、住房免税方面的便利和特权等等。这些立法和政策考量,旨在使审判权少受或者免受外界干扰,只有法官无欲则刚、安心办案,才可能实现法官的超脱中立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五)完善法官退休制度
由于法官退休后仍应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或者职业禁止规定。因此,给予法官退休金的优待也是各国通例。建议突出法官退休制度的特点:一是明确法官退休的年龄,对于法官退休年龄可以根据法官的身体状况和自身意愿适当延长。二是加强法官退休的经济保障。
我的报告到此,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