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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李川:职业养成型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形塑 ——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视角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xzw

李川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治中国的未来在年轻人身上”,法治建设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所以完善法学教育,培养专业、合格的法律人才,对形成高素质的司法人才队伍、甚至推动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正从学理传授型向职业养成型转变,与之适应的是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和知识范围的全面更新,而这一改变则需要以包含高校法学教育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建参与才能实现。就转型目标而言,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结构决定,法学教育应避免单纯的法匠训练倾向,注重培养多元知识结构、务实创新能力和良好的法律价值信仰的复合型人才。以复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实践的学习借鉴,也应对法律实践进行必要的批判创新。

  一、法学教育的转型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建

  我国法学教育正处于转型之中,传统强调法学理论和注释知识体系性研习的学理传授型教学模式被深入反思和全面检讨,法律知识的教条僵化认知、与司法现实的脱节以及处理法律实务能力的欠缺等种种诟病迫切要求实现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改造转型。以法律思维技巧训练和司法实践能力培养为目标的职业养成型教学模式逐步兴起。

  从原理传授型教学模式向职业养成型教学模式转变,要求法学教育更加注重思维与技能培养理念、案例教学、沉浸式模拟法庭与诊所式课程、与司法实务与司法考试衔接等满足社会对法律需求的教学机制的采用。而这种实践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值得关注的显著特点是法学教育无法在象牙塔中自给自足的完成,必须面向实践、需要法律实践和司法实务的配合才能完成,所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全面协作共建就显得非常必要: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需要将法律实践的需求和状况反馈给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学教育工作者也需要了解法律实务部门在实践中的状况和问题,才能通过法学教育研究加以分析和解决。理论与实践的紧密互动就意味着职业养成型法学教育不再单纯是法学院校或教学研究工作者的独自任务,而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毕竟法律职业人才的不断培养和承继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得以存续的基石;能服务于实践、满足司法实务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发展的保证。

  一方面职业养成型法学教育需要法律共同体的共建才能实现。职业养成型教学模式中的职业思维和能力培养都是以司法实践为导向的,所以了解司法实践的现状、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就成为职业养成型教学的前提条件。而要达成这一前提条件,就需要开放传统法学教育自给自足的相对封闭体系,凭借法律职业共同体优势,实现与司法实践部门的密切交流互动。

  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职业能力培养和实践导向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建提供了丰富的智识资源和合理化契机。职业养成型法学教育是面向实践的开放式教育,不仅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技能得到借鉴和传授,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问题也可以通过职业共同体的紧密合作交流,在法学教育中加以研讨和尝试解决。

  总之,法学教育面向职业能力培养和司法实践的转型要求要求其本身不再是法学院系的自我之事,而是依赖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建支持,共同体内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同法律实践工作者必须紧密联系、深度合作,保障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衔接和良好适应。

  二、职业养成型教育的反思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模式选择

  职业养成型法学教育进一步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提出的问题是我国将来所要转向的以法律实践为导向的法学教育究竟应该到什么程度。而这需要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关系的角度出发才能予以解答。

  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关系而言,法学教育研究者在定位时与法律实践者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法律实践属性之外附加法学研究批判的定位,法学教育研究者同法律实践者就具有相对独立的分立地位,法学教育研究者基于其理论与实践功能的双重性,一方面在教学中部分服务于法律实践的需求目的,以实践为导向培育法律职业人才;另一方面在教学中也注重对法律实践的分析研判,必要时可以站在不同于法律实践者的独立的价值立场对法律实践提出必要的反思批判。这种反思批判既可以是纯粹法学视野的,也可以是法学和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相结合而提出的。这就为法学教育在单纯的法律实践服务和职业技能培养功能之外增添了实践问题研究与反思的机能。而要达到这种机能,单纯的法学知识之外,出于对司法复杂性的科学分析的考虑,还应具备相关的跨学科知识储备和人文价值。法学教育不仅要着眼于法律实践需求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实践思维和技能,还要培养法律人才具有广阔视野和跨学科知识储备,从而具备研究反思能力。

  法学教育既是一种具备学科特殊性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教育,同时也具备大学教育的批判和创新的共性,所以法学教育者并非单纯的法律实践参与者,也是具备创新批判精神的法学研究者,认识到这种复合特性,就意味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分立模式更具合理性,法学教育者既有与法律实践者共同促进法律实践的一致性,也有独立的批判和创新使命,这就进一步决定了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双重性。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分立模式出发,传统原理传授型法学教育虽然也迫切需要转型,但服务实践只是转型的目标之一,即并不意味着单纯技能化、工具化的法律匠才培养思路是转型的最终进路;法律职业养成模式在注重面向实践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也关注对法律批判创新能力和综合知识素养的培育。

  三、职业养成型教育的新形塑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使命

  以复合多学科素养和兼顾实务与创新的复合能力培养为内容的职业养成型法学教育更加科学和全面,融合了法学的实践特色机能和大学教育的研究创新机能,既满足司法实务需求,又考虑复杂社会对法律职业的多元需要。以这种复合机能为中心,职业养成型法学教育的新发展也必然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参与共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使命:在前述分立型的共同体结构前提下,法律实践工作者除了提供法学教育的实务性指导之外,也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供反思和发展创新的实务素材;同时通过对法学教育批判创新能力培养的发掘,法学教育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超越司法适用的批判性反思和创新问题解决方案。

  一方面在职业共同体内,法学教育工作者不仅对法律实践的状况和需求需要掌握和了解,还要进一步在进行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进行研究和批判创新,如此才能推动法学教育中反思创新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保障了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性反思可以有效回馈于法律实践。即法学教育工作者可以将在教学过程中对法律实践的反思和创新成果回馈于法律实践工作者,修正提高法律实践效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现代社会法律实践所面对的是复杂的社会情势变化,法律经验所要处理的问题也绝非单纯司法技能问题。诸如民意与司法关系、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转基因法律关系等,需综合法律与媒体、法律与科技等多元知识才能分析解决的复杂法律命题对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难以通过单纯的司法导向的实践技能教育而予以满足的,职业养成型法学教育还需在司法职业技能之上培养具备复合人文科学知识基础、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和法律信仰并能兼具批判与创新能力的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而这一人才教育体系的形成,又端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法学教育者与法律实践者的积极互动:一方面正是法律实践提供给了法学研究源源不断的既供学习讨论又供反思批判的典型案例素材;另一方面法学教育过程中对实践的分析研讨作为重要的智识资源又提供给了法学实践新的解决方案和反思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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