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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南海纠纷需要一个客观公正的环境来解决

时间:2016-07-28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编者按:近日,菲律宾就南海问题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菲律宾提起强制仲裁程序,其目的是试图通过仲裁向中国施加政治压力,以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所谓“解释或适用”来达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利,并按其单方面主张和意愿解决南海问题的目的。

  中国法学会对南海仲裁案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先后发布了对南海仲裁案的声明、《中菲“南海仲裁案”证据研究报告》等,从法律角度阐明中国政府坚持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仲裁案”的立场,是基于该案违背基本的国际法理,是为了维护和践行国际法治,捍卫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主权权利,确保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起到应有的效力,维护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报特发专题进行阐释。

  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潇剑

  近日,中国法学会在多次驳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之后,再次发布《中菲“南海仲裁案”证据研究报告》,从法理角度有力地驳斥了南海仲裁案的非法性,并强调了我国法学法律界人士的立场。

  报告指出,仲裁是由少数仲裁员确定争端各方权利义务,因仲裁员个人经历和专业背景的不同,可能对同一问题做出截然相反的裁决。菲律宾在仲裁案中所援引的证据存在众多错误,在此基础上做出的仲裁裁决必定存在众多漏洞。

  我国“不接受、不承认、不参与”的“三不”原则立场具有国际法依据。

  菲律宾在仲裁案中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错误,进一步凸显了菲律宾众多指控缺乏明确的国际法依据,有些领域的国际法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我国及国际上支持者在这些领域的国家实践,有利于形成对我国有利的国际法规则。

  中国法学会的立场与观点一经公布,得到了众多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支持。众多国内外国际法专家纷纷表示,支持中国政府对于南海仲裁案中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坚决拥护中国维护领土主权的行为。

  对争议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潇剑。

  谈判协商被国际公认为上策

  南海问题僵化的最直接导火索是近日南海仲裁案的裁决,裁决引发国际各方产生了争议。

  对此,张潇剑告诉记者,近代以来,南海就纷争不断,尤其在当下世界逻辑实际仍以西方强权主导的今天,美日等国对此案的直接支持使得南海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中菲两国之间的领土纠纷,客观上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复杂的国际问题。

  面对这样复杂的国际纠纷,从历史的经验来看,通过第三方仲裁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基本是不可能的,目前,国际社会最行之有效的解决争端方式是谈判协商,这最能体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中国历来与有关领土争议国一直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从而达成共识。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已经成为中国与周边各邻国的共识。中国坚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以及地区协议,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与邻国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问题,这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争端解决最佳选择途径。看看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威国际法课本,每个人都能发现这一简单事实。”张潇剑说,“因此,我们对于南海仲裁案的处理完全是符合历史惯例的。”

  中国“三不”表态将推动国际法进步

  张潇剑告诉记者,本次中国对于南海仲裁案的态度和做法,一方面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各项规定;另一方面,也在维护一个国家与地区自主解决争议的传统习惯。

  此外,对于任何一个第三方参与的调解处理矛盾的方式,都应该注意一个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避免差别性对待。

  从通常的国际仲裁案件中来看,一般合议庭的裁判除合议庭集体意见之外,永远都必须允许协同意见和反对意见的存在。有不少协同意见和反对意见所包含的法学原理原则,在多年以后被证明是正确的,也正是这些不同意见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应该继续坚持对《公约》条款的正确理解,坚决批评南海仲裁的不当程序及裁决过程中的错误考量,以此推动国际诉讼和司法程序的改善,为国际法的进步作出贡献,这也将是中国对世界人类的正面贡献。

  虽然,包括东盟在内的国际上大部分学术研究机构都支持中国对于南海仲裁案的“三不”表态,但是,在国际上也有部分别有用心的反对之声,认为中国不应该拒绝出庭,拒绝出庭的行为就是畏惧败诉风险。

  对此,张潇剑表示,对于这样别有用心的想法,我们中国法律界绝不能束手就擒,一定要明确国际外交与法律诉讼程序是有差别的。“像这样的仲裁案,我们出庭就意味着我们陷入了圈套。”张潇剑说。

  裁决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根据菲律宾提出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争端仲裁时的15项诉求来看,一个基本矛头就是指控中国在南海的各项主张违反《公约》。”张潇剑说。

  据张潇剑介绍,事实上,这15项诉求,每一项都与主权和海域划界密不可分,而这些都属于中国声明的排除事项之列,也就是说这些诉求并不能对中国产生法律效力。

  因为,按《公约》中的规定,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其所调整的范围。《公约》298条明文规定: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领土主权、历史性权利、军事冲突等因素的,国际社会公认无法利用强制程序解决,缔约国也有权以书面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按照这一条文,10年前(2006年)中国就已经作出了排除性声明。

  同时,依据国际法惯例来看,海洋法应遵循“陆地统治海洋”原则,即海洋权利源自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而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裁决某些岛屿是岛还是礁、拥有多少海洋权利,还称这些诉求与主权或划界无关。但是,不先行决定岛礁的主权归属、法律地位,就去谈它有多少海里领海、有没有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实际是脱离主权的无意义行径,目的只在混淆主权的归属问题。

  “过去,其他国际法院等类似裁判机构也从来不愿做出这样的裁决。这些都充分证明了,国际仲裁庭的偏颇失当,别有用心。此外,我们从仲裁庭的人员构成上来看,一些国家背后的野心更是昭然若揭。”张潇剑说。

  张潇剑告诉记者,南海仲裁案最早5名仲裁员除一人是当事方菲律宾指派外,其余4人由时任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前外交官柳井俊二任命。柳井俊二竟然任命妻子是菲律宾人的斯里兰卡法官克里斯·平托为首席仲裁员,后因外界批评才更换为加纳籍法官托马斯·门萨。

  “一个退休的日本外交官、碰巧也是公开支持安倍政府修改日本和平宪法的人。他指派了一个太太来自当事国的人任仲裁庭长,集合另外四个人组建了一个临时仲裁庭,这是一件十分可笑的事情。”张潇剑说,“我们知道,任何文明国家的争讼程序法都必然有规定:裁判者面临个人或配偶利益冲突时,必须主动进行回避。仲裁庭组建之初,出现这样不可思议的问题,不让人质疑它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都难。”

  此外,在中国政府不承认仲裁案合法性的情况下,仲裁庭依然对《公约》条款明确规定无管辖权的争端事项作出了有管辖权的决定。张潇剑认为,这种行为,实际给《公约》造成极大伤害。

  张潇剑告诉记者,研究英美公司法的人都知道一个基本概念,即“刺穿法人面纱”。把这个概念进一步延伸,刺穿伪造讼因的面纱、看透诉讼本因,避免法律程序和司法资源被滥用于非法利益,本来就是所有司法和仲裁机构应履职的当然责任。

  然而,身为裁判,南海仲裁庭未能发现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诉讼的真相,或者对真相视而不见,反而跟着菲律宾的小伎俩走,背弃公正客观的原则,在管辖权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这是严重失职。170多个国家经过9年艰苦谈判达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岂能任由一个不具公信力的临时仲裁庭轻易改变《公约》的文字内容含义?

  “因此,我们要大声疾呼,让世界知道,我们正在为全人类树立真实公正的准司法程序正义,正在为全人类维护多边公约的尊严与可靠性。”张潇剑说,“基于此,我国的‘三不原则’ 不但不会将我们陷入绝境,还会获得各国的尊重,成就一个更公平、合理,更遵守国际法的和平世界,中国人有这个智慧、能力及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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