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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勇:互联网+司法改革---大数据与律师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

时间:2016-11-18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蒋勇 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大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完善法律职业新型关系。互联网的连接会使得工作协同平台高效透明。在浙江法院进行网上法庭的建设,实际上网上法庭不仅仅是法院的工作平台,而成为一个连接当事人、律师、鉴定机构、证人等各方面的工作平台,而相关律师系统就是由“无讼”提供的。可以做到数据留痕和预警,可以做到更好监督整个司法过程。因为在互联网上的数据是没有办法篡改,普通个人没有能力去抹除的,在线上的办案过程很大的好处是所有数据可以留痕,经过智能处理可以帮助我们做廉政的预警,就可以更好监督司法全过程。

  当然对于未来法学研究,其实法律执业者所产生的这些数据会是我们未来法学研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去年我在清华大学参加一个会议,会议期间,用我的手机进我们的“无诉”案例,给到当时一些专家看,给他们手机装上我们案例检索系统,专家非常高兴,说我以后搜案例可以在你们上面设定各种关键词,甚至可以预设我要查找的案例信息,一旦出现这种案例,我的邮箱就会收到你们的案例推送,这对我们研究有很大好处。未来法学研究可能很大程度上法律执业者共同产生的这些数据是我们共同的生产资料。

  总而言之,法律大数据有这么多的好处,我们也需要对它进行治理,同时法律大数据的未来建设之路任重道远。有这么几个方面有待提高:

  1.数据采集方式有待提高。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进行这么多年,可是我们去问基层法官,很多法官觉得自己苦不堪言,已经办完一次案子,还要再往系统上录一次,太麻烦了。所以他对于大数据的生成过程有抵触情绪。其实这不对,因为数据的采集和数据生成过程应该一次完成,也就是说法官只需要敲击一次键盘,他的工作完成了,上传数据也完成了,我们在微信上的对话就是数据,并不是说过一次话以后,不需要到微信上重新录一次。

  2.数据完整程度不高。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两年其实做了很多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举措,其实对于法律人来说,可能这叫阳光司法,但是对于一个数据工程师来说,这产生了大量的宝贵的法律数据,而这些数据是整个中国司法文明的构成部分,也是全球法律数据和全球司法文明的共同财富,而这是全国20多万法官、20多万检察官每天敲击键盘来完成的,不是由哪一家公司或哪一些人完成的,这件事情在未来历史当中可以看到,它功不可没,一定会被载入史册。但是我们现在还不够好,数据完整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3.数据不开放,不贯通。目前数据在很大程度上是数据孤岛,数据相关性和关联性是数据能够被应用一个很重要的前提,这方面以后也应该想办法解决。

  促进法律大数据的形成,有三个小的不成熟建议,求教于各位领导和专家。

  1.整个行业大力推动法律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法院、检察院这些年投入不少,信息化建设非常有成果,可是律师行业做得太不够了,因为律师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很少有人愿意为行业的信息化自己掏钱去投入,而国家又认为律师多多少少是一个市场化的主体,我们不用管你这么多事。实际上整个法律大数据的生成过程中,如果我们司法体系当中,法院、检察院做得非常好,而律师行业做得不好,这就是一个坡脚鸭。呼吁国家能够加大对于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要让每一个使用法律大数据、生成法律大数据的法官、检察官成让我用到我要用,想到生成和利用大数据带来的好处变成一个自觉的行动。

  2.要实现数据全面开放,打破数据的行业壁垒。

  3.鼓励和引导社会充分利用法律大数据。

  其实数据的产生来自于司法机关,但是利用它,让它产生价值,作为生产资料,这应该是全社会主体的事情,所以我们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充分利用法律大数据。

  希望能够推动法律职业在线化进程,借助法律大数据构建法律数据的新型关系。习总书记在前天乌镇大会上做了一个视频讲话,也提到互联网的发展其实是无国界、无边界的,要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用在法律职业当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其实我们是要一起来构建在法律行业的法律空间命运共同体。

  谢谢各位领导、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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