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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教授在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会议上的评论发言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陈卫东教授

        本轮司法改革从2013年年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到现在实际上应该是三年半多的时间,这轮改革用刚才胡云腾大法官的话来说是前所未有,改革的深度广度,前所未有,改革的成效也十分的显着,不知道我认识的是不是准确。在今年6月初中政委组织我们几个教授深入司法改革第一线,考察回来我向中政委汇报考察感受,我是这么讲的:这场改革无论是从解决司法的地方化,推行省级以下法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还是从法院检察院权力运行机制解决司法的行政化等方面来看,实际上我们实现了正像总书记所讲的想了很多年,做了很多年都没有做成的事。我们现在的司法的环境可以说进步变化非常之大,过去那种有了案子就找上门说情的、打招呼的,现在到法院检察去看看已经很少见了。承办的法官亲临一线,自行决定,院长庭长不听汇报,不签发判决书,那你说现在世界上的司法就说欧美先进的司法,他又能会怎么样。我的结论就是一个崭新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已基本形成。当然还存在很多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

        取得这些改革的成效,我们不是喊口号喊出来的,靠的是数字、数据,就刚才以上发言同志也讲了我们现在85%的司法人员在办案第一线,院长庭长再也不是只听案不办案。我去贵阳花溪法院,他们的院庭长办案占全院案件量的70%,当时我很纳闷,我说那你们这里的法官才办几个案子。实际上在这样的一个基层法院,除了院长庭长,没有几个法官能够入额,所以你可以想象过去院长庭长不办案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服判息诉达到89.2%,也就10%多一点的上诉率,近九成的当事人都认可法院的一审判决。过去多少年来全国上下涉诉涉法上访申诉的一种壮观的局面没有了,你去看看国家信访局还有多少人上访,看看最高法院接待上访的那个地方还有多少人,没有多少人了,了不起!法官人均办案量由改革前全国平均69件,现在全国大多数法院已经达到了两百件。我去深圳宝安法院,他们达到人均468件,事实胜于雄辩,可以看出改革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成效凸显。所以这一场改革实际就是一场革命,我在上个月7月10号在法制日报发表长篇整版文章《司法革命是如何展开的》,我就是把它称之为一场革命。在这篇文章里面我谈到了成效的主要经验,把它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和政法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作用;第二,坚持科学的改革方法,这个方法实际上就是强调了分批试点、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复制推广;第三,兼顾司法规律与中国国情;第四,深度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当然我们还可以把它总结为很多方面,但我这里主要是宏观的概括。

        我们的改革到了现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十八大以来的改革即将结束,十九大即将开启,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我觉得我们总结经验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找到问题,还有哪些不足。我们的会议主办方在设计议题的时候没有写不足,我觉得这也是对的,我们不能把主题变成谈不足,那你说这种改革是成功了还是失败的?所以是对的,但是也不能回避这个问题。我们找到问题是为了解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为了我们未来的改革得以继续前行。就我不成熟的认识,第一个问题,我觉得我们要继续加强改革的理论研究或者说要对我们司法改革方案进行深入的论证,这轮改革,中央非常重视理论论证,我几乎参加了中政委高法高检的所有的改革方案论证,但做的还不够。第二点,全国改革无论在地区还是部门来看是不平衡的。公检法司安几家,我们的法院改革是一马当先,检察改革紧随其后,但是公安的改革、司法行政的改革及国家安全机构的改革没有同步跟进。所以要充分注意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全国是一盘棋,地区和地区、部门和部门之间的不平衡势必会影响改革的整体效果。第三个问题,我们改革最薄弱的环节是什么,我认为就是跨地区法院的设计问题。这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决定十分关注的问题。最高法院六个巡回法庭解决了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吗?没有。不能把巡回法院当做解决跨行政区划的一个举措,尽管我不否认他们巡回法庭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没有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北京、上海以铁路法院为班底建立的两个中级法院也未见到有多大成效,未来有关方面应当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题研究。第四个问题,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其在司法中的应用的关系必须解决好,正确界定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在司法应用中的定位。习总书记的批示说得非常明白,要融合。不能把大数据当做司法改革本身,否则方向错误。司法改革就是体制机制的改革,像这些科学技术就是应用于司法的辅助手段,而且不能把这些当成我们未来办案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司法案件还要由人来办,绝不能用机器来办。大数据嵌入整个司法过程也需研究,可以链接公安和检察,不宜到法院,使得法官开庭前就与侦查、起诉达成一致,开庭还有意义吗?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如何体现?大数据模式如何保障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都值得认真研究。全国各地各级不能重复搞,要统一规划,还有大数据的安全问题。说到这儿,我想谈司法改革的最后一个问题,我也是在考察中发现的。我们现在司法改革中,法院到检察院从上到下各家制定自己的改革方案。一个最基层的法院、检察院也都在制定自己关于司法改革权力清单,基层的单位有这样的权利没有?这应当是最高法检两家的事情,最起码是省一级的法院检察院的事情。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全国统一规范的阶段,不能各自为政。这就是我对这轮司法改革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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