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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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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论坛主旨演讲环节的总结发言

时间:2017-08-23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尊敬的王乐泉会长、陈冀平书记,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司法界的同仁,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

  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是2017年中国法学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广大优秀青年法学研究者的一次盛会。今天下午,十多位报告人、评论人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一主题,从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司法实践等不同角度进行了主旨发言,发表了很多高水准的见解,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多参考借鉴。

  听了各位报告人和评论人在论坛上的发言,我感到很受启发,这也促使我对本次论坛的主题作了进一步思考,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个人的体会和理解。第一是为什么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是需要在哪些方面深入推进,第三是如何深入推进。

  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第一,行百里者半九十,当前,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很多重大成就,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人民群众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获得感不断提升。另一方面,随着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不少深层次问题和困难亦逐步暴露,前期的不少改革成果也需要不断巩固和深化。如果此时我们不凝心聚力进一步深入推进,就会形成“半拉子工程”,就可能功亏一篑甚至无功而返。

  第二,改革没有回头路,但改革从来也不会是一帆风顺,在历史上不同阶段不同领域的改革中,新制度实施遭遇较大阻力的教训数不胜数。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中央政法委的统一要求,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将改革进行到底。

  第三,政策需要具备稳定性和连续性,否则即可能导致秩序紊乱甚至社会混乱。司法体制改革亦是如此,在改革已经取得重大成就但尚不完善的时候,如果不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进程,同样可能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

  第四,司法体制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实践所需、人心所向,更是凝聚社会对改革信心的重要途径。反之,如果我们停滞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削弱执政党的威信,甚至可能使改革者面临危机。

  第五,没有尽善尽美的制度,任何制度都有不断完善的必要和空间,因此改革永远在路上。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不断通过改革破解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第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我们坚定不移打好攻坚战,打通“最后一公里”。当前,改革中仍有不少问题还处在进一步研究解决的过程中,比如说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比如案件跨区域管辖,同样是难度较大的改革项目;又比如员额制背景下如何有效加强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还需要不断成型成熟,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打攻坚战,一项一项解决。

  第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我们尽快完善配套制度。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孤立存在,都需要有相互配套的制度予以支撑和配合,孤立的制度既不能持续也不能巩固,对此,必须建立协调共生的“制度群”。“制度群”的建立需要在构建子系统的基础上,强化反向制度预设、完善反向政策。为解决旧问题而建立的各项新制度,同样可能带来新问题。对此如果研究不足、预判不够,待新制度实施的弊端充分暴露之后,反而可能导致人们以此否定新制度、怀疑改革,甚至走“回头路”。配套制度的作用就是通过各项制度之间的互相支撑,产生协同效应,最大限度降低新制度的风险,最大限度提升改革的整体成效。此外,我们还需注重制度漏洞的填补,对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随时可能暴露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应对措施,给制度打补丁,让制度更健全。

  第三,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我们对改革后的各项司法制度进行综合考量,关注制度运行的整体性、协调性、平衡型、系统性、有机性,不断解决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特别是体制机制和新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新制度和旧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制度各系统之间的协调问题等等,都需要我们在深入推进的过程中不断进行调适。

  第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我们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评估新制度运行的实践效果,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很多情况下,新制度的设计初衷十分优良,但实践中的各种影响因素终究不能全面预判,因此新制度在运行时就可能会出现超出预期的问题和困难。对此,我们要在新制度接受实践检验的过程中,在新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从程序、实体、组织、结构等方面不断予以完善。同时,我们还要反思和判断新制度是否解决了其所针对的问题,是否提高了司法质效,是否与司法规律相匹配,是否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是否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进程等。只有对新制度的实践成效始终做到准确评估、清醒认识,才能进一步确保制度的正确发展方向。

  第五,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我们对司法制度在微观层面进行精雕细刻。比如我们建房子,并不是四梁八柱、四面墙体建起来就完事了,对房屋内部装修的设计和实施同样重要。司法制度也是如此,在主体框架已经搭建起来的基础上,下一步即需要在微观层面对制度进行细化、美化,不断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通过细节的完善推进制度更加顺利的实施。在中国历史上,盛唐时期比较注重对各项制度的细化、美化,在结构、内容、衔接、背景等诸多方面均比较完善,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真正的典范,其相关经验对我们今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仍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三、如何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第一,既要锲而不舍、坚定不移,又要把握好推进改革的节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需要有坚强的定力,要对各种声音、各种观点乃至非议保持理性的认识,进行准确的评估,作出科学的判断,切忌左右摇摆、踌躇不前。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盲目心理和急躁情绪,把握好改革的时、效、度,一步一个脚印,通过有序的节奏确保改革蹄疾步稳,注意防止冒进和走极端。

  第二,既要不断校准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又要不断反思改革的路径和方法,在总结中完善,着力提升改革的现代化水平。这里尤其要重视做好反思,因为改革是一个不断尝试的过程,在尝试的过程中既可能试对也允许试错,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效果不好、成效有限的改革举措,要及时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必要时果断放弃。

  第三,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注重发挥基层的创造精神,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性,不断凝聚改革力量、营造改革氛围。在改革过程中要善于平衡各方面利益,最大限度达成改革共识,找准最大公约数,防止因利益严重失衡产生新的问题、影响改革进程。

  第四,既要不断培养与新制度相适应的司法文化,创新司法理念,又要努力创造适合于新制度成长的生态环境。理念和文化属于更深层次的内容,对改革的推进和实效具有决定性意义,务必在把握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创新司法理念、涵养司法文化,为改革提供源源不断的软支撑。同时,要不断营造改革所需的和谐稳定的外部生态环境,以确保新制度的健康成长。

  第五,既要关注我国和世界的政治发展趋势,又要重视当今科技的发展潮流。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不能脱离我国的政治发展趋势,尤其是不能脱离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实践,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改革还应具备国际视野和开放心态,积极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此外,要不断提升改革的科技化水平,树立“互联网+”思维,善于借助大数据、信息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助推改革进程,让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始终立在时代的潮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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