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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9-11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政法[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

  年初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中国法学会章程》,为了确保章程顺利实施,中国法学会研究制定了《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这个意见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政法[200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学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法学会的整体优势,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科学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意见》转发你们。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大力推动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积极帮助解决法学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法学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其党和政府联系法学界、法律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全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2009年5月11日

   

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

  《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已经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这次修定的新章程,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中国法学会指导思想的基础上,统一了法学会的组织体系、章程和会员,自上而下地形成统一的法学会组织体系。这是法学会发展史上组织建设方面的重要突破,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法学会和法学研究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是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升整体能力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法学会更好地承担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历史使命。现就《章程》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新《章程》的实施,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政法[200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

  (一)主动接受党委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法学会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政法[2004]5号”文件“参照中国法学会的管理体制”的要求,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汇报组织建设情况,理顺领导管理体制。

  (二)加强法学会内部党的建设,切实加强党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省(区、市)法学会和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应建立党组。

  (三)加强法学会领导班子建设。省级法学会会长由副省级领导同志担(兼)任,地市级法学会会长由副厅级领导同志担(兼)任。同时,要把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配齐配强。省(区、市)法学会、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领导班子人选,应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四)法学会均要设立法学会机关。省(区、市)法学会、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要健全内设机构,凡内设机构不健全的,应尽早建立起来。地市级法学会要设秘书处。

  二、统一章程、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法学会的组织体系

  (一)《章程》将原来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的规定,修改为“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地方法学会应统一适用《中国法学会章程》,原章程应通过适当的程序或相关决议予以终止。新成立的地方法学会,不再另定章程。

  (二)中国法学会与地方法学会、上级法学会与下级法学会之间均为指导关系。地方法学会应主动加强与中国法学会的联系,健全请求报告等制度。中国法学会将加大对地方法学会的指导力度,制定相应措施,完善相关机制,改进指导方式,不断提高指导、支持、协调和服务能力,努力推动地方法学会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自治州)的行政区划设立。按照这一规定,地市(州)一级要建立法学会,要先推动经济发展比较快、法学研究力量比较强的地市建立法学会;条件尚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建立法学会。

  (四)根据《章程》的规定,现有的县(市)级法学会以及铁路、矿区法学会等,继续保留组织设置。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活动,在活动中谋求新的发展。

  三、规范管理,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

  (一)研究会是组织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章程》规定,各级法学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可以设立研究会。研究会在所属法学会的领导下,自主开展学术活动。

  (二)中国法学会将修订《研究会管理办法》,制定研究会设立办法。根据需要,在具备相应的学术研究力量,达到一定学术研究水平的基础上,履行规定的论证、审批程序,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新的研究会。

  (三)各级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统一适用《中国法学会章程》,原有章程通过适当的程序予以终止,可根据需要制定本研究会的组织规则。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研究会,可暂时保留原有的章程。

  (四)省(区、市)法学会,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以及有条件的地市级法学会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方面的作用。

  (五)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法学社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省(区、市)法学会是否参照执行,要商请本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四、积极发展,强化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会员队伍

  (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各级法学会的会员统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地市级以上法学会都担负发展会员的职责。会员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各级法学会所属的研究会均可依托于本区域的院校和实务部门,研究会领导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二)要严格《章程》规定的条件发展会员。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是: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团体会员要着重在法学、法律团体中发展。

  (三)会员发展按照“谁发展,谁管理”的原则,哪一级法学会发展的会员,由哪一级法学会负责管理。各级法学会要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四)要建立和健全会员的联系网络。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员(组)。联络组不是法学会的一级组织,无权直接发展会员。

  贯彻实施好《章程》,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法学会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保障。各地方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方法学会要抓紧将《章程》特别是修改的主要内容,向当地党委和党委政法委汇报,积极争取领导和支持,并制定贯彻实施《章程》的措施。各省(区、市)法学会在《章程》贯彻实施过程中责任重大,要切实做好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发挥好带动作用。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要按照《章程》的要求,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抓好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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