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5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深化法治社会建设,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
尊敬的王乐泉会长、陈冀平书记,上午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关于监察法的审议工作,错过了听王会长讲话的机会很遗憾。
今天下午,在我前面已有13位同志做了发言,听了以后很受启发。十八大以来我们的法治,我认为发生了几个趋势性的变化,第一个变化是加强了党对法治各个领域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是加强法治的顶层设计。其标志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二个变化是,我国法治建设从过去的“分”现在正在逐渐走向“统”。从分到统是十八大以来我们法治发生最显著的变化。主要表现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解决了法治建设过去一直存在的各自为政问题和碎片化的问题。
第三个变化,就是我们越来越注重法治建设的规律。凡是不合规律的改革迟早会成为后人改革的对象。十八大以来,我们法治改革,无论是立法体制改革,还是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都是在革除那些违背法治规律的东西。顶层设计的基础是把握规律、遵循规律、运用规律,是按照法治规律办事,这其中也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也要合乎规律,比如,困扰法学界多年的“三个至上”,此次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之修改为“宪法法律至上”,这才是合乎法治规律的真正的法治理念。
第四个趋势性的变化就是我们越来越自信,我们越来越突出法治的中国特色,特别是突出了两大特色建设。第一个就是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专门讲过二者的结合。第二个是十九大报告当中增加了一项,就是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这两项就是我们法治的中国特色。中国的法治道路和中国的政治道路一样,我理解就像一幅美好的油画,有框架和构思之后,要不断地增彩加色,不断地增厚上油,不断地涂抹补新,到最后就成为一个伟大的作品。
既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一个合的过程,那么法治社会是否有其独立性?我理解它们三者是内涵相通、本质相通、内容相通、标准相通、价值相通的同一体,切不可当之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在我们现在还没有完全把它统起来之前,可暂时把国家、政府、社会在指向上有所区别。但是从规律上来说,它们的本质是完全相同的。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在立法上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在法治建设的总抓手上,只有一个法治体系。十九大报告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再次明确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突出了“法治国家”,这就告诉我们,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不能与之并列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只回答了法治国家内涵的不同层面和不同指向。
我理解,建设法治社会,主要是从社会治理入手的,是法治国家中奠定基础的那部分。总书记今年9月19号在人民大会堂接见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与会代表时,讲了两句话,第一句说中国创造了两个奇迹,第一是经济快速发展,第二是外国人发现我们保持了长期持续的稳定,这也是一个奇迹,这个奇迹的结果就是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第二句话总书记说,发展是硬道理,我看稳定也是硬道理,发展和稳定两手都要硬,两者要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那么稳定的工作,就是法治社会现在重点或者侧重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这次十九大报告里面,我梳理了一下,有一些思想和十八大是一脉相承的,但也有一些是有所发展的。比如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主要任务我想还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还是这三大使命。那么社会建设的体制是什么?十八大报告里面,和之前比在增加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句法治保障,这次十九大仍然是要建立这个体制。这个体制没有变化,但和以往不同的就是治理的格局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我们要建立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的格局。这个格局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十九大报告中第一次出现了“四化”。第一是要实现社会化,第二就是实现法治化,第三是实现智能化,第四是实现专业化。社会治理向这四化方向发展。社会治理抓什么?我们今天在座的陈冀平书记是社会综治体制的开拓者,我把我的理解献给陈书记和福建政法委王洪祥书记及各位专家学者。我体会就是抓三件事,第一抓社会治安防控的立体化,第二抓社会矛盾化解的多元化,第三抓社会治理和服务的网格化。这三化之外还有一个抓住综治责任制。简称“三化一制”,抓住这四条,就能抓住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在中西的比较中,西方的优势是法治,我们的制度优势是综治,这是中国之所以能长期保持安全稳定和能够成为世界最安全国家的根本原因。综治的根本目的,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