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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国强:中国宪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

时间:2018-05-11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谢谢大家!很高兴今天能够在这里有机会做这样的发言,刚才两位前辈做了精彩发言,也确实非常有启发。根据法学会的安排,由我来就《中国宪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作一个报告,我的理解这三个逻辑它不是单纯的一个学术逻辑,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概念,它是一个我们的政治话语体系里面的重要概念。

  比如说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如果我们形式逻辑上来追问,可能有时候很难得出一个恰当的解释。其实历史中也包含着我们想法的理论和实践,我们每一个宪法的理论和实践都是处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的。如果说作为一个概括,我觉得这三个逻辑可以概括为中国宪法的中国逻辑,就是我们从历史的角度和理论的角度以及实践的角度对中国的宪法基于中国的视角做的一个解释和论述。

  首先中国宪法的历史逻辑,因为历史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是我们的政治合法性的一个依据。中国宪法的序言部分有一个很长的历史叙事,中国宪法序言第一句话是,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这是理解中国宪法历史逻辑的一个关键词,就是“革命”。我们这个革命的历史非常长,它不仅仅是从1949年开始的,它可以更远的追溯到我们100多年前的近代1840年。

  我们都去过天安门广场,都去看纪念碑,纪念碑上写着1840年,那个时候开始我们中国革命的进程就已经开始了,这是中国宪法历史逻辑大的一个宏观背景。因此我们必须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中国的宪法,我们的序言确认了这个非常长的历史进程,我们的宪法确认了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的胜利,整体上来看,我们这个宪法是一个确认型的宪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宣言,它宣告了我们从站起来、富起来的历程,特别是这个宪法修改以后,这个历程更加清晰。这是我们理解中国宪法的第一个关键词。

  第二个关键词是“改革”,我们这次宪法把我们这个大的历史分为革命、建设和改革三个历史阶段,特别是把“改革”这个关键词写进了宪法序言。整体来看,中国的宪法是一个处在改革时期的宪法,一方面它要向后看,要确认我们改革的成果,同时也要为我们的改革规划新的蓝图。但整体来说,从大历史来看,中国的改革仍没有结束。

  总书记讲,我们的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我们的制度也没有定型。在1992年的时候小平同志讲,恐怕再过30年的时间,我们才能形成一套在各方面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如果说往后推30年,那个时间节点恰好是2020年。这种情况下说中国的宪法制度是否已经定型,也是一个理论上不能完全能够回答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我们的改革仍处在进行的关键时期,我们的中国宪法制度仍然没有定型,我们中国宪法的历史没有终结,这是中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历史定位。

  如果说从中西的比较、从横向的比较来看,中国的宪法和西方的宪法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栗战书同志在前不久的讲话中特别强调,这是中国宪法的最显著的特征。因此中国宪法背后的理论逻辑它一定是不同于西方的,它的理论逻辑就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宪法的理论逻辑。但是这个马克思主义不是封闭僵化的马克思主义,它是不断发展、不断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其实马克思经典作家马克思也好、恩格斯也好,当时他们的社会还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因此他们有关宪法的论述大多是批判性的,批判资本主义宪法的虚伪性。

  我们中国宪法从制定的那一刻,它所汲取的理论渊源是来自于苏联的,这个我们必须承认。其实更具体的来说,就是源于1939年苏联宪法的基本制度规定,在那个时候是斯大林著名的有关宪法的讲话,他说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这个是宪法制定之前我们党接受的主要观念。后来到了宪法制定的时候,毛主席开始反思斯大林有关这个宪法的观念,认为这个宪法不仅仅是讲过去的,同时我们的宪法对未来也有一个比较长远的规划。所以毛泽东同志用了“轨道”这个词,为我们的未来提供了一个轨道。这是我们新中国成立以后,对苏联宪法理论的一个批判、反思和发展。

  从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的宪法制度也好、我们的宪法观念也好,都开始更加注重把宪法作为一个法律来对待。因此在中国我们从理论上讲宪法具有针对性和法律性的双重属性,这是我们中国宪法的理论逻辑,这种理论逻辑就决定了中国宪法的实践是不同于西方宪法的,它是通过政治和法律两种方式来加以实施的。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发动人民群众、通过发动各个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来共同实施宪法。另外一方面,宪法也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在这个法律的系统里面加以贯彻实施。

  总体来看,中国的宪法不同于比如说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以司法为中心的,因为美国有联邦大法官,美国确实有一部宪法,宪法是法官说了算,但是中国的法官肯定不会这样子,这是美国的宪法。中国的宪法整体来说是政治和法律双规并行的逻辑,在政治实施方面,在党的领导下也形成了一系列的政治观,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法律实施方面,我们一方面是通过坚持完备的法律来推进宪法实施,这是总书记的讲话的原话,我们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具体化宪法的规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做法呢?其实源头上从理论上可以追溯到苏联的宪法学说,当时有主要的论断,宪法是根本法,而仅仅是根本法,为将来的立法工作留出余地。总体来看,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立法机关通过大量的具体法律来实施宪法,并且取得非常好的效果,比如说我们形成通过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在法律体系的实施。但是宪法体系的实施,到今天我们法学界和宪法学界有一个共识,更加注重从宪法实施的角度、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角度对宪法加以实施。这是过去将近40年来形成的一个共识,一直提出宪法实施监督的机制,当时说全国人大有专门设立委员会性质的宪法,最近我们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是推进宪法实施监督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变化。在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的同仁,宪法实施监督推进核心审查制度是宪法的法律化实施的关键着力点。

  从实际效果来看,如果纠正违宪行为比我们宣讲100次宪法的效果要好。因此如果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讲,我们必须要重视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这也是中国法学界和宪法学界许多年来形成的一个价值共识,形成的一个理论共识,甚至也可以说是整个宪法实施理论的初心和使命。总书记讲“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只有在法律实施方面,真正把宪法当作法律来看待,把宪法的实施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有效的去维护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有效的去推进依宪执政,推进依宪治国。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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