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专家、老师大家好。
我是来自于枫桥经验发源地本土的一位研究人员,确实,我们市委党校到成立研究所到今年上半年成立研究中心,我们本土队伍一直对枫桥经验非常关注,我本人在2015-2016年到枫桥镇挂职锻炼,这次非常荣幸有机会在中国法学会论坛当中学习交流。
首先,文章的优点。篇幅比较上,内容丰满,案例详实,有上海两个法院的实证案例,还有美国ADR制度的比较,优点很多,不一一讲了。
我想就文章当中的一些问题,我读了之后的一些体会探讨一下。
第一,文章的题目。我总觉得题目和下面的内容关联性不够,后面主要是写枫桥衔接的,并且以上海法院为主,是不是把题目当中主标题、副标题给它关联起来,否则一看枫桥经验在矛盾化解当中的融合,这个太大了,题目上是否可以再修改一下?结构上分成五个部分,这五个部分当中第一部分是非常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现在大量部门、行业都在结合说我们都在创新枫桥经验,首先前几个枫桥经验是什么,它的精神、时代内涵,这个必须要写清楚,才能够将相关研究或者工作对接起来。我们绍兴市近十年当中从我们省里面,绍兴市、县、村、镇几个部门单位的合作都非常感兴趣,我们也在看枫桥经验,必须弄清楚枫桥经验是什么,跟你的工作关联度是什么,才可以进一步研究。里面有些细致的东西,改革开放以来有几个方面的变化,课题组在讨论时分成三个阶段,其中改革开放以来是一个阶段,十八大以来是一个阶段,直接改革开放以来到目前分成一个阶段,其实十八大以来当中从转变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模式,我觉得这段当中可能还是要再斟酌一下。
第二,这个东西目前我们肯定要掏政策的,顶层设计上有什么转向?文章找的是十九大的依据,我觉得这个依据和法院诉调衔接不是很紧密。讲到了健全三制相结合,打造三共社会治理格局,我觉得除此之外是不是可以找200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当中提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些决定和2015年中办国办有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文件,有一段时间当中搞人民调解,后来发展到大调解,尤其是社会管理创新,这几年当中重视大调解,到2011年,16个部门联合发文大调解,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改革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这是一个创新的方向,这个上面是不是再丰满一点。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在化解纠纷当中的地位、作用和局限性,我觉得这段也是好的,承接过来现在司法解纠当中局限问题,这样就可以转向枫桥经验如何有效,我觉得这段是必要的,而且数据上也是做了一些分析。数据上,用1978年到2015年,个人建议如果考虑发表的话,最好到2017年底,这个在最高院当中数据是有的,再梳理一下。
个案的研究,上海法院下面两个长宁法院和浦东法院,里面的做法、梳理都是蛮到位的。第三块内容当中,提前把它评价掉了,上海两个法院的创新做法,调解,你直接在这里停掉了,个人理解这部分东西是否可以把它放在最后,这个东西它的做法和枫桥经验的衔接当中对未来我们中国的诉调衔接。为什么放到最后?我后面再讲。
第四部分你讲了美国法庭ADR制度对我国诉前调解的启示。一般而言,中外的调解制度的比较是常用的研究,但是放到这里来讲的话,到时候你的副标题怎么办?你把美国的ADR制度也讲得非常详细,关键是美国的ADR制度你讲了过多之后,你总结它的经验和成效时,这三点跟枫桥经验又关联不起来,比如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多职能调解队伍,注重调解过程的保密性和注重调解员的职业伦理的修养,你刚才说枫桥经验的精髓以人民为中心,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院的诉调这两个要回应起来,美国ADR这部分有点两张皮的感觉,个人认为这部分不要了。
第五部分调整为第四部分,对个案的研究或者枫桥经验发展展望。文章最后一个总结以及一个展望,这个展望是不是可以撇开枫桥经验和上海的案例来讲?所以我说为什么把前面那部分比较好的,上海法院的评价干脆挪到后面来,或者美国ADR制度不要写得这么多,因为我们本土的研究队伍理论性不是很强,我们形成了一种比较惯常性的制度,每个部门领域搞枫桥经验就是这样的模式,它的精神内涵是什么,当下当中我们的工作如何跟它对接,理论依据是怎么样的,然后结合现在,以后我们有哪些各种方面未来展望当中如何发展,我的点评就这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