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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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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廖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重述——问题、隐喻和框架

时间:2018-07-13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感谢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组委会提供的机会。在此向各位报告,希望得到批评指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纠纷激增,法律工具治理功能愈显重要。八十年代“两手抓”的国策,塑造了新时期中国法制的救世品格。此种“救世”围绕民众生活转型建构一套细密精致、务实管用的法律治理体系,形塑了40年来中国政法工作的主流。学者开始投入到纠纷解决的机制研究,相关成果不可计数。

  90年代末,改革进入深水区,出现大量难办案件。广大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抽象诉求越来越具体化,法制规范的健全让其对正式纠纷解决方式充满期待。但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供给远远跟不上需求。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不想过度承载,ADR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社会主体也想借此填空补缺、发挥作用,民间社会、公民社会等理论红极一时。法治顶层设计方案秉持全局思维,既不想让司法系统卸责,也不愿民间力量失序,于是强调以司法为中心的解纷系统构建,成为各方都能接受的"超级框架"。于是,ADR本来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的话语,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演化为现今的主流概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个“化”字表明,之前的纠纷解决大都是政府主导的,而今却是多中心的--在很多中国学者眼里,西方"治理"概念的精髓正在于此。毋庸多言,多元化的目标正是多元,多元化的表达,暗含对现状的事实判断--中国现今仍未形成真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一个进化发展过程--其后的理想图景不言而喻:社会多元决定了法的多元,而法律多元又决定了通过法律的纠纷解决之多元。

  新世纪中国法学格局产生重大变化,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兴起,让此种思路为越来越多的学人接受,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研究范式。作为法理学研究者,质疑和反思也因此而起。法律固然离不开社会的滋养,但究其本源,实证意义上的法律乃是当社会进化到一定阶段,出现不可调和矛盾,方才出现的权威压制系统。或许,法的社会性与国家性面向的是不同的问题。社会法取代国家法,不过是一种学理上的幻想。

  法理与法律不同,法理可以多元阐释,法律应当维系统一。用卡夫卡的语言,法的源代码被高度垄断,法的秘密只为一小部分人知晓。既然法的奥秘深不可知,任何在法律门前游动的生灵,都需要经过法的正式召唤,守门人的职责,不是纵放,而是禁止。“门”的隐喻是多重的,既是允许,也是禁止。允许,必须经过禁止;自由,必须接受规则的规训。

  乡下人和守门人的持久战,可视为一个寻求法律救济的多维叙事。在故事中,原有纠纷被暂时搁置,一切都有待法的出场。现实时空被法的魔力凝固静止,而当下发生的却是新的纷争进程。原来的纠纷主题不再紧要,除了乡下人,没有人关心他的事情。即使乡下人自己,在多年的博弈中,似乎也淡忘了原来的一切。他的眼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让守门人大发慈悲,让他进入法的大门。他一开始试图闯进去,守门人对此深表不屑。后来试图以贿赂方式混进去,守门人对他的阴谋心知肚明,既收了礼也不放行。最后,他用一生的时间与守门人交谈,用了最为致命的绝杀技:情感动员。守门人终于在他临死之际道出了实情:这门是为你而开,并专为你而开,但现在我要把它关上了。

  法的根基一元,但通向法的门径,并非一元。正如达致真理的道路有很多条,条条通罗马。为什么日常生活中人们总会呈现一种“根本解决”的迷思?对过往纠葛的救济,又会引发一系列的更大麻烦?为什么此路不通,仍迷信此路,愈挫愈勇?人们对"元法"的迷恋,与人性固有的偏执相关。人们对最高法理的痴迷,是法律正义得以成立的根基,也是无数学者、理论家、法律人、政治家探寻的奥妙。追寻法的最后真理并没有错,关键在于,要得其门而入,必须根据纠纷的实况,从主体、客体、行动策略各方面选择最优的路径。

  由此,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反思,具备了重述的可能。通过对大量研究成果的综合分析,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建立起来。

  首先是纠纷主体的视阈拓展:从当事人中心转向关系人网络,特别是治理主体应当成为纠纷解决法制的调控重心。其次,纠纷客体的情欲出场,提醒我们认真对待比利益冲突更深层、也更显在和普遍的情欲矛盾。我在一篇以西游记为素材的研究文章中,曾深入分析过这个主题,当时构造的分析图式与当今中国难解纠纷(如医闹)的诉求逻辑不无契合之处。最后是纠纷行动的策略凸显。既然人的情欲矛盾是推动纠纷演进的核心动力,行动主体的相关策略,势必具有鲜活的情感主义特征。对此,已有很多研究作了探讨,但多数都以集体行动/社会运动的研究范式为遵循,对日常生活中的情欲策略缺少系统总结。为进一步深化对这个重大问题的研究,论文随机选择了两个案例,结合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讨论了纠纷过程的文化深描问题。这一部分存在很多不足,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篇论文虽多次修改,但仍是一个极不成熟的文稿。我本想以枫桥经验为例,阐释这个宏大的理论主题,但时间不够,学养不足,缺少调查研究,最终未能完成。本文的初衷,只是希望提供一种新的思路,通过分析框架的重塑更好阐释中国问题、反思中国经验,为日后实证研究充当一块理论的垫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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