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将自治置于首位。而“枫桥经验”经过了上世纪60年代的初创、90年代的创新,探索出法治、自治、德治相融合的治理方法。“枫桥经验”中一以贯之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国家与社会、政府管理与基层自治以及专业机关与群众路线的关系。毫无疑问,自治在基层治理中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首先,将自治作为三治之首,是由于基层治理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基层民众的参与。如果说,法治带有自上而下的法律教育灌输、规制的意义,那么自治就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秩序、能力观念、关系和环境的培育过程。自治是基层民众通过协商民主和自律,实现自我管理的方式,只有成熟的社区和社会组织才能实现有效的自治。动员民间精英、乡贤、志愿者和普通民众共同参与社区自治和社会建设,不仅远比单纯依靠政府和执法机关更为有效,而且有利于增进民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将自治置于首要地位,表明政府和国家对乡村基层治理的科学规划和对民众自治的信任。
其次,自治是基层治理中最为困难的环节。我国民众缺乏自治传统,民间自治意识、自治能力和自治文化都需要逐步培育,而且这将是一个相对长期艰难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当前乡村自治尚不成熟,通过国家扶持实现乡村脱贫、解决发展的不平衡是当务之急。而治理的最终目标则是使基层自治制度得到切实落实和良好运行,社会组织逐步成熟,民众自治能力不断提高。随着这一进步,国家逐步将越来越多的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让渡或回归于社会,形成更合理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再次,善治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治安状态,这也是“枫桥经验”的精髓。纠纷就地解决,既体现了治理的效果,也体现了自治、法治和德治融合的作用。“枫桥经验”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经验,本身就是基层政府和执法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自治与法治融合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群防群治、从源头抓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就地化解,是我国多年来坚持的综合治理的具体实践。基层的稳定、安全和谐的治理格局不仅为国家治理奠定了基础,也必然会带来经济和民生的提高,二者绝非对立关系。
最后,自治是与法治和德治相融合的治理。我国当代的社会自治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展开的———乡规民约、社会组织章程、行业标准及商业惯例等民间规范,均受到法律制约,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流道德。法治和德治既是自治的保障,也是自治的目标和指引。今天,在枫桥和我国一些先进社区,三治结合的治理效果已显现。在这种治理中,一种公共参与、协商和志愿者的新型文化正在悄然形成。
(范愉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新闻链接:http://epaper.rmzxb.com.cn/index.aspx?date=2018-07-10&verOrder=12&banzi=11&paperType=rmzx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