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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两岸法治发展联系与借鉴

时间:2018-07-26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我很高兴,接受大会的邀请,就两岸法治发展联系与借鉴做一个主旨发言,主要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两岸法治的发展

  台湾古称夷州,宋代被称为“流求”,元朝在澎湖设巡检司,直到明代始称台湾。

  在距今三万年前,台湾岛上即有人类居住,在1624年荷兰人在台南建立政权之前,台湾原住民过着部落式的法律生活。由于原住民族没有以文字记载事物的习惯,其法律规范的内容并未被书写下来,所以原住民法的表现形式是所谓“口传法”,即通过部落内世代之间口耳相传的方式记录下来。

  从1624年起,荷兰殖民者在台湾进行了38年的殖民统治,势力范围几乎囊括台湾全岛。荷兰在台湾的殖民统治以东印度公司为总后台,荷兰政府授予其统辖殖民地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

  1661年4月,郑成功郑成功率军在台南登陆,1662年2月,郑成功与荷兰殖民者签订和约,至此荷兰人在台湾38年的统治宣告结束。台湾进入所谓明郑时代。郑氏政权在行政管理方面沿用明朝体制,对台湾实施军事统治。不过原住民村社内以自治为主,所以原住民法仍有很大的适用空间。

  1683年,清朝进兵澎湖,克取台湾,逼降郑氏政权,实现全国统一。次年正式设立台湾府,隶属福建省。清朝遂将原施行于内地的官府律典全部移入台湾,故岛内制定法形式上源自清律及其附例、清会典及其事例、六部则例及福建省例以及皇帝对特定事件的谕旨等。

  所以,台湾的法治,从宋元时期接受大陆影响,1683年开始和大陆的法治同步发展。

  之后,虽然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依据《马关条约》《马关条约》占据台湾,台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但1945年又重新回归中华民国政府,台湾地区的法律摆脱了日本的殖民,和大陆一起共同发展,这就是以民国政府1928-1935年制定的“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法律治理。

  第二个问题,两岸法治的联系

  如上所述,13世纪之后元朝在澎湖设巡检司时,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就有了法律联系,只是当时台湾地区主要适用原住民的习惯法。1662年,郑成功收复郑成功台湾以后,就把明王朝的法律带入了台湾,对当地习惯法有了一定的指导。1683年清王朝统一台湾后,遂将大清律、例、会典及皇帝的谕旨等,全部适用于台湾,两岸的法律融为一体。

  在日本占据台湾的50年期间,前一半时间,是特别统治法制时期(1895——1923年),以采取总督律令立法为原则。其主旨,是在民事上承认旧有习惯,刑事上采取严刑峻罚,行政法上则以行政权力施行高压的殖民统治。但在具体施政方面,原则上依照日本本国的法律,兼采当地人之前长期实行的制度,例如保甲制等;至于涉及基本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刑事法律,则依照日本本国的法律;而涉及一般日常生活的民商事法律则依照台湾当地的民事习惯即可。 后一半时间,是内地延长法制时期内地延长法制时期(1923年至台湾光复),即从原先以律令立法为原则,改为以敕令立法为原则。所谓敕令,是依照天皇大权或法律的委任,经过敕裁所发布的命令。1921年为配合内地延长主义而制定的台湾法令法以法律第三号公布,世称“法三号”法三号。“法三号”规定,日本政府可以依敕令指定日本本土法律的一部或全部施行于台湾。于是从1923年起,日本的民商法和60余种行政法均以敕令施行于台湾,从而导致更多的近代法律规范被“延长”到了台湾。

  这一时期颁布于台湾殖民地的日本国内民商事法律,有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费用法、民法施行法、拍卖法、不动产登记法、商法施行法、破产法、和议法等;颁布于台湾的日本国内行政法律制度则主要分布于警察、番地及户籍、财政及货币金融、教育及学制、产业经济、交通及电力、都市计划、建筑管理、河川、水利、卫生等方面。

  而不管是总督律令立法,还是内地延长法制时期,由于以“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近代立法为主,而中国大陆在1901年沈家本立法变革后,我们大规模地引进国外的法治成果,而这些法治成果,主要来自于日本。即使是法国和德国的法律,也都是经过日本的转道,才进入中国大陆。所以即使在日据时代的台湾,她和中国大陆的法律之间,也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的。这种联系,在台湾地区,是作为殖民地被迫接受的,在大陆地区,则是主动地去移植和吸收的。但由于日本这一桥梁,就将海峡两岸的法律联系在了一起。

  至于1945年以后两岸法律的联系,我们就都比较清楚了。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1945至1949年,是民国政府“六法全书”通用海峡两岸时期。第二,1949至1978年30年,则是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的法律,台湾地区实行“六法全书”,彼此有过一段联系中断时期。第三,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这40年,两岸的法律联系又逐步加强联系,许多法律领域,彼此相互交融,互相吸收借鉴。这就过渡到了我今天要讲的第三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两岸法治的借鉴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海峡两岸的法律联系进入了紧密时期。既有台湾地区关注大陆法治发展的情况,也有大陆吸收借鉴台湾地区法治建设经验的现象,而以大陆吸收借鉴台湾法治发展为主。

  第一,在立法方面,大陆的国家赔偿法,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拍卖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公司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法,公证法,公务员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等等,都从台湾的立法中吸取了诸多成果。

  第二,在司法方面,在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当事人保障,判例制度,法院编制,回避制度,调解和仲裁制度等等,也同样吸收了不少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

  第三,在法律教育方面,海峡两岸的交流、互动,彼此互相借鉴相关成果方面,更加活跃和频繁。以曾宪义、张文显等为首的中国法学教育工作者,去台湾地区各大法科院校进行学术交流非常频繁,我本人也多次赴台进行讲学和访问。而台湾地区法律领域里的著名学者,如王泽鉴,黄茂荣,翁岳生,陈新民,潘维大,苏永钦,程家瑞,赖来焜,陈清秀,黄源盛,陈春生,张志铭,洪家殷,陈慧馨,陈爱娥,等等,都经常在大陆各大高校进行访学和讲课。

  第四,在法律学术交流方面,海峡两岸的交流和互动更加密切。王泽鉴教授的著作在大陆不断再版,其他台湾学者的作品,在大陆也是拥有广大的读者,如蔡敦铭、翁岳生,马汉宝,黄茂荣,陈新民,潘维大,黄源盛,陈清秀,那思陆,陈慧馨等,其作品在大陆都有很大的影响力。而大陆的法学工作者,其许多作品,在台湾也得到出版,受到认可。本人的十多种著作,也在台湾出版了繁体字版。各种类型、各个专业、各种范围的海峡两岸,或者两岸四地的法学学术交流会、研讨会等频繁召开,其发表的论著成为海峡两岸学界共享的成果。

  第五,在法治理念和法治传统方面,海峡两岸的互相传承和吸收也非常顺畅。近代西方传到东方的各项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1)法律是公意的体现;(2)法律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幸福;(3)法律至尊至上(法治);(4)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人民的创造物;(5)人民是政府的主人(主权在民);(6)所有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9)权力必须分立,互相制约;(10)罪刑法定;(11)罪刑相适应;(12)刑罚必须人道;(13)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14)无罪推定;(15)人权的基本保障。都获得了海峡两岸法学界的认可,并成为两岸共同推进的法治建设事业。

  由于时间限制,以上回顾只能是非常简单的。我真诚地祝愿,在海峡两岸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两岸的法治发展借鉴一定会更加积极地开展,并取得更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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